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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專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現將《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專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近年來,通過采用“干部+專家”等監管措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不斷提升,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下降。可以說,安全專家在隱患排查、方案論證、業務咨詢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但經調研,還存在個別專家專業能力不強、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急需出臺規章制度來規范專家隊伍管理。
2018年3月,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明確提出: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我省至今一直未制定出臺相應規定辦法。
鑒于上述實際,借鑒湖南、安徽、四川等省份做法并結合我省實際,我們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經多次征求各相關處室、各地住建部門、行業專家、法律顧問和社會各界意見后,結合各方面意見,對《管理辦法》作出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現在的《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有六章二十七條款。主要包括:總則、專家分類及職責、專家選聘和解聘、權利和義務、專家管理和附則等內容。《管理辦法》將嚴格執行選聘和考核制度,實現專家動態監管,同時建立專家資料庫,作為專家考核管理、續聘審核的依據。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二)特色亮點。
《辦法》的制定出臺,將對專家的權利義務、專業技術分類、事后動態監管、參與論證行為等方面進行規范明確。
一是明確了專家的權、責、利害關系。《辦法》明確專家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相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制度,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活動。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不適合擔任專家的,或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喪失或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將取消專家資格。
二是細化了專家的分類。將專家分成2大類,即“危大工程”類專家和現場安全檢查類專家,這樣既能滿足不同專業特點和實際需求,又能夠更加全面的發揮專家的優勢力量。其中,“危大工程”類專家分10個專業組:基坑、模板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腳手架、拆除、暗挖、建筑幕墻、人工挖孔樁、鋼結構安裝和安全管理專業組;施工現場安全檢查類專家分5個專業組:房屋建筑、道路橋梁(市政)、城市軌道交通、起重機械、臨時用電專業組。
三是強化了專家動態管理。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更新、補充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對工作存在失職、違反工作紀律的將給予告誡、暫停或取消專家資格。同時建立專家信息反饋制度和專家誠信檔案,聽取有關各方對專家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能力以及職業道德等方面意見,核實后錄入專家誠信檔案。
四是規范了專家論證行為。“危大工程”方案專家論證,按照專業,從專家庫中選取不少于5名所涉專業專家,組成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組,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對論證程序、專家組成、論證結論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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