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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執罰決字〔2024〕8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湖南明旭旺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明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南湖路56號順安大廈2101房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4MA4T6FW834
你單位因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本機關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決字〔2024〕43號),暫扣你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21〕005282)30日,你單位于2024年6月24日簽收。根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本機關委托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查,復查結果為不合格。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證據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決字〔2024〕43號),證明本機關于2024年4月25日對你單位作出“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21〕005282)30日”的行政處罰;
證據二:送達回證,證明你單位于2024年6月24日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湘建執罰決字〔2024〕43號);
證據三:安全生產許可證歸還申請,證明你單位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機關提出發還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
證據四: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情況表(復查),證明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復查結果為“不符合”,即你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
2024年9月13日,本機關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建執罰先告字〔2024〕7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內容,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證。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間,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二十五項,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延長安全生產許可證(湘JZ安許證字〔2021〕005282)暫扣期30日。
安全生產許可證延長暫扣期間,你單位若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未達到規定安全生產條件,依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實施意見》二十四項、《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起訴,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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