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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社會各界人士: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推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準入、配售、管理等工作,我局起草了《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次征求意見時間為10個工作日。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于2024年10月26日前,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郵箱:wjfgz2010@126.com。提出意見建議的有關單位,請同時注明單位名稱、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個人請署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聯系人:左穎祺,聯系電話:0774-3885582。
附件:1.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起草說明
梧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2日
起草說明
一、起草必要性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推動房地產業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起草了《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一)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
三、編寫過程
2024年6月啟動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工作,期間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多次組織召開業務專題會議研究討論修改,經過多次商討擬定了《辦法》。2024年9月組織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各單位意見反饋情況,對《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此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四、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共征求49個單位和企業意見,6個單位提出了9條修改意見,采納6條,不采納3條;15個單位、企業無意見;28個單位、企業逾期未反饋視為無意見。
五、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章四十六條,分為總則、房源籌建、價格管理、準入管理、配售管理、封閉管理、資金管理、優惠政策、監督管理、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辦法》第一章明確了辦法適用范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概念及保障范圍、涉及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
(二)房源籌建。《辦法》第二章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土地來源、區位布局、籌建方式、任務分解、套型面積等要求。
(三)價格管理。《辦法》第三章明確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價格核定流程、價格組成、物業收費和再售價格標準。
(四)準入管理。《辦法》第四章明確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準入條件和審核程序。
(五)配售管理。《辦法》第五章規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流程、合同簽訂、不動產登記等內容。
(六)封閉管理。《辦法》第六章規定了封閉管理、回購的情形、使用管理、回購價格、房屋維護、房源騰退、抵押規定、費用收繳、轉移情形等內容。
(七)資金監管。《辦法》第七章規定了資金管理原則、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等內容。
(八)優惠政策。《辦法》第八章明確了周邊配套、開發貸款、稅費等支持政策。
(九)監督管理。《辦法》第八章規定了違規申購和失信處理、資金監管等內容。
(十)附則。《辦法》第十章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時間等。
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快解決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問題,穩定工薪收入群體住房預期,做好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籌集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財稅、金融等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采取市場化方式運營,面向符合條件的工薪收入群體住房困難家庭配售并且實施封閉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萬秀區、長洲區、龍圩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臨港經濟區,下同)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申請、審核、配售、回購等工作。
第四條?【原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五條?【部門分工】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監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社區負責本轄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受理、初審工作。
城區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復核工作。城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信息。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住保中心”)負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格的審批、公示、發放準購資格證、申購資格復核等相關工作。涉及政府引進人才情況核對的由市委人才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配合提供信息,涉及房產情況核對的由不動產登記部門配合提供信息。
第二章?房源籌建
第七條?【規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各城區政府上報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情況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土地來源】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九條?【區位布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職住平衡,充分考慮交通便利、公共設施齊全等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條?【籌建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主要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房屋。存量房屋指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設;
(四)新開發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
(五)市政府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第十一條?【任務分解】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新建、配建和收購任務分解到項目公司。
第十二條?【套型面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50—120平方米。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及房地產發展趨勢等因素,可適當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
第三章?價格管理
第十三條?【價格核定】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由市發改會同市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綜合考慮土地取得成本、建設成本、管理成本和適當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由劃撥土地價格、建安成本、5%的利潤組成。劃撥土地價格和建安成本由收購主體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價格組成】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土地價格、建安成本、5%的利潤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
第十五條?【物業收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價格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再售價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購后按房屋現狀再次配售,配售價格與該房屋回購價格一致。
第四章?準入管理
第十七條?【準入條件】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家庭(夫妻及子女)為單位申購,18周歲以下的家庭成員應當計入家庭人口,不影響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購政策;18周歲及以上的家庭成員可計入家庭人口,也可作為單戶家庭獨立進行申購,計入家庭人口的,視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購家庭應選取1人作為主申請人,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家庭應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員在本市穩定就業,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申請家庭人均自有住房(農房除外)建筑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第十八條?【特殊情形】申請家庭有一名家庭成員在本市三城區范圍內累計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含外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年限)的,不受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當月前6個月內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限制。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者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按規定騰退的;
(二)已購買本市區范圍內限價普通商品住房的;
(三)已申請本市市區范圍內直管公房、人才公寓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諾在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時自愿退出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不得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審核程序】申請家庭在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受理申請期限內,申請申購資格,如實填報申請人及家庭人口、婚姻、房屋、社保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等,并提交申請家庭成員有效身份證明、戶口簿、不動產查詢情況、婚姻情況、繳納社保等證明材料。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社區提交申請材料,社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初審、家庭人口核對等工作,并將初審合格意見及申請材料提交至所在城區(開發區)城鄉建設部門。
城區(開發區)城鄉建設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婚姻狀況、社保等情況進行核對,將審核合格意見和申請材料推送至市住保中心。城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配合提供核對信息。
市住保中心應當自收到城區(開發區)城鄉建設部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家庭的享受政策性住房情況、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積進行核對。市委組織部、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配合提供核對信息。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市住保中心在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后,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輪候庫,獲得申購資格。公示期間申請家庭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
第二十一條?【資格復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審核單位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告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原審核部門申請復核;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請人。
審核部門對公示期間收到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查,并將審查處理結果反饋異議人。異議處理期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二十二條?【資格管理】輪候期間因婚育等情況變化導致申請家庭人口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申報變動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審核,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購資格有效期和編號不變;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申購資格。
申購資格有效期內,申請家庭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主動辦理準購資格退出手續。
第五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源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當將項目房源信息(包括項目地址、棟號、房號、戶型面積、配售價格、套數等)等有關材料報送市住保中心。
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由收購主體組織開展。
第二十四條?【配售程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以下流程實施:
(一)房源公告。市住保中心根據申購資格受理審核情況和項目房源進展情況發布配售公告。配售公告中應當明確房源情況、受理時間、受理程序等內容。
(二)購房申請。保障性住房按項目接受申請,納入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取得申購資格的家庭在規定時間內向市住保中心提出購房申請。
(三)組織搖號。市住保中心組織統一公開搖號,申購家庭按公開搖號取得選房資格和選房順序號:申請家庭在本市市區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的為第一順序,其他申請家庭按照獲得申購資格的時間先后為第二順序。
(四)現場選房。申購家庭按照搖號取得的順序自主選擇樓層及房號,選定后現場繳納購房定金。申購家庭放棄選購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選房的,選房資格作廢。申購家庭放棄選房的,按搖號順序依次遞補。
(五)簽訂合同。申購家庭選定房源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繳交購房首付款或全款。貸款購房的家庭,可按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銀行按揭貸款。申購家庭繳納定金后放棄購買的,定金不予退還。
(七)房屋交付。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時間向保障對象交付房屋。
第二十五條?【合同范本】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保障性住房買賣合同(范本),并在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具體在銷售現場公示具體項目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應當載明房屋基本狀況、房價款和支付方式、交付條件和手續、不動產登記、物業管理、售后管理、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不動產登記】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人應當按照購房合同約定,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注明:該房屋屬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六章?封閉管理
第二十七條?【封閉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施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房。
第二十八條?【依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不動產權未滿5年的原則上不得申請回購。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申請回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患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界定的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經濟特別困難的;
(二)因購買、接受贈與等在本市擁有自有產權房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回購價格】 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2%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2%)]。(交付使用年限從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不計入折舊。)
第三十條?【房屋維護】購房人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改造和裝修花費不計入回購費用。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和裝修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結構和室內裝修的,破壞部分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
第三十一條?【房源騰退】申請回購的家庭應當按合同約定內容履約到位,并在辦理回購手續的前1個月主動退出該房屋。保障家庭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內容,未按期退出住房的,市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有權停止回購。
第三十二條?【抵押規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貸款外,不得進行任何抵押。
第三十三條?【費用收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
第三十四條?【轉移情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繼承、遺贈、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原房屋性質不變。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繼承、遺贈、婚姻狀況變化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離婚析產后未享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有權的一方可另行申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七章?資金監管
第三十五條?【管理原則】資金管理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嚴格監管、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資金來源】資金主要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一)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地方土地出讓凈收益;
(三)爭取政策性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
(四)上級補助資金、專項債券;
(五)社會捐贈資金;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七條?【收購資金用途】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購資金必須用于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的收購、裝修改造配套設施建設以及相關的管理費用等支出,不得用于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無關的項目。
第三十八條?【銷售回款資金用途】項目實施主體銷售保障性住房的回款需存入由市住保中心、實施主體、金融機構三方監管的資金監管賬戶,銷售回款用于償還保障性住房收購貸款。
第八章?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配套教育】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配套的幼兒園、學校可由屬地政府統一協調在周邊項目配建。
第四十條?【開發貸款優惠】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可納入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支持利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保障性住房開發貸款。
第四十一條?【稅費優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相關稅費按照國家、自治區、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其他優惠】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違規申購和失信處理】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作承諾和提交的印證材料必須客觀真實,采用瞞報、虛報等手段,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明確的實施主體回購,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征收房屋使用期間租金,并計入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檔案,5年內不得申購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工作人員】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各縣(市)政府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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