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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臺背景
《清遠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于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施行期間,對清遠市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職責進行了明確,有利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的政策精神,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服務于民,時至今日,房地產市場的形勢及監管需求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需結合市場監管實際作出相應調整。目前我單位修改制定了《清遠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建立完善商品房預售款存提制度,加強本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督管理力度,確保商品房預售款專款專用 (用于項目建設),降低房地產開發信貸風險,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維護商品房預售雙方的合法權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四十條,有以下主要內容:一是規定《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二是確了預售款的收存、支取和使用的要求;三是監管賬戶解除監管和監管服務;四是強調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責任。
三、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清遠市。
四、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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