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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局格爾木交通警察支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政務服務提升行政效能推動“高效辦成一件事”的指導意見》,按照《西藏自治區高效辦成“水電氣網聯合報裝一件事”工作實施方案》要求,規范實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統籌保障涉路施工順利實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規范做好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審查內容
(一)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申請:
1.工程基本情況。包括工程背景、工程區位、工程主要內容、 建設和施工單位、施工工期、施工組織、占用道路情況等信息。
2.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施工期間對施工道路及周邊道路交通影響范圍、影響程度等信息。對道路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交通影響評估,并提交交通影響評估報告。
3.交通組織措施。包括繞行路線、分流路線以及機動車交通組織、慢行交通組織、公共交通組織、停車管理、施工工地出入口設置、工程車輛管理、交通誘導提示措施、交通組織示意圖等。
4.交通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施工作業區域及周邊道路的交通警示設施設備的設置、施工圍擋、夜間照明設備、交通安全引導和管理人員安排等。
5.交通應急處置措施。根據施工作業區影響范圍制定控制區域、應急啟動條件、管理措施、應急物資準備等。
6.交通恢復措施。包括占用期滿后恢復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設施的措施。
7.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簽訂安全責任書,認真落實交通組織方案明確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嚴格按照審批內容實施占道施工。(附件1)
(二)涉路施工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
1.不能按期結束需延期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許可有效期屆滿10個工作日前提交延期申請。施工工期不足10個工作日的,應提前3個工作日提交延期申請。
2.涉及交通組織方案調整的,提交交通組織方案。
二、審查要點
(一)規范執行。開展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應當對照《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組織設計規范》(GB/T36670)、《城市道路施工作業交通組織規范》(GA/T900)、等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規范。
(二)保障安全。交通組織方案應當注重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施工作業區周邊道路條件和交通特點,在安全距離規范設置交通安全設施、交通安全指示標志、限速標志等,減少施工作業區出入口交通沖突。
(三)保障暢通。交通組織方案應當注重保障道路交通運行順暢,統籌安排涉路施工時間、時序和工期,對重點道路原則上不采取中斷交通的施工方式。具備條件的,應采用“占一還一”“占輔不占主”等施工方案,最大限度保障施工點段及其周邊道路網的通行能力。
(四)方便群眾。交通組織方案應合理制定交通疏解繞行措施,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保障施工作業區沿線居民、單位工作人員、學生的日常出行,確保公共交通、慢行交通安全便捷。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向社會發布道路施工、繞行措施等信息,需要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五)聯合辦理。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高效辦成“水電氣網聯合報裝一件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藏建市〔2024〕116號)(附件2)工作有關要求,積極會同城市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開展好聯合踏勘、聯合審批有關工作,確保高效辦理。
三、審查時限
申請人填寫涉路施工安全審查申請表(附件3),并對照審查內容提供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大型施工或高速公路等偏遠地區交通不便及需要組織召開論證會的,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限至20日內,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于涉路施工任務急、時限緊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辦理并縮短審查時限。申請單位需要修改交通組織方案的,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
涉路施工對道路交通影響較小的,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前提下,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諾、先行備案等便利措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四、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罰。
附件1:占道施工交通安全責任書
附件2:《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高效辦成“水電氣網聯合報裝一件事”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3: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申請表
? ? ? ? ? ?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公安交通管理局
? ? ? ? 2024年8月16日
附件1
占道施工交通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保障交通安全與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責任書。(國省干道、高速公路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本責任書所稱占道施工,是指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進行施工作業或破路施工。
第三條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審批內容實施占道施工,認真落實交通組織方案明確的交通安全措施。對社會公眾關注度高的重要路段的城市道路進行占道施工,施工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在施工區域周邊要采用固定圍擋圍蔽,將工地與路人、車輛隔離,保障路人、車輛及施工安全。在圍擋處及相關路口設立警示牌與交通疏導標志,指導車輛安全通行、有效分流。所有施工區旁的繞行道路應滿足行車寬度、高度要求,有明顯的導向指示標志,并設有夜間主動發光警示標志,施工區靠行車一側,要間隔設置錐筒、警戒帶、警示燈。
第五條 施工單位要針對實際現場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尤其對涉及交叉路口、黨政機關單位門口等復雜重點路段施工時,必須要提前與公安交管部門聯系,做好施工交通組織,并在限定的時間內完工,恢復路面交通秩序。不能按期結束需延期施工的,在涉路施工有效期屆滿申請延期。
第六條 施工圍擋裝置必須粘貼反光條,圍擋裝置前側加裝爆閃燈,保障附近車輛通行安全。
第七條 工程設備、材料必須置于施工圍擋之內,不得占用道路資源影響交通;施工垃圾必須定期巡查、清理,不得溢出施工范圍以外。
第八條 凡是臨近住戶小區進行施工的,提前做好保通預案,夜間施工后,早晨07:00以前及時加墊鋼板,保障住戶進出無阻礙。
第九條 施工單位要在施工路段指派一名安全負責人及交通勸導員若干,監督管理施工區域內的道路安全情況。安全負責人應聽從公安交管部門指揮,指派交通勸導員疏導附近車輛和行人通行,保證道路交通順暢,防止交通事故;交通勸導員必須統一服飾,穿著反光背心。
第十條 占道施工時需運輸材料、渣土的車輛辦理入城車輛通行證,辦理時如實提供相關手續及資質,通行證到期統一收回注銷;運輸材料、渣土的車輛在市區內通行時,必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依法依歸安全有序行駛,并用篷布遮蓋,防止揚塵、逸物等污染環境現象。
第十一條 公安交管部門將定期對施工沿線進行巡查,施工單位必須積極配合支持,對發現存在的問題,按要求及時整改。
第十二條 施工方在道路開挖及回填時必須嚴格按照公安交管部門工作要求你進行施工,如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導致交通擁堵,交通事故等問題發生,轄區公安交管部門有權責令暫停施工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三條 由于施工造成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一律由施工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因施工需要移位或拆除交通設施的,需及時公安交管部門協調,凡施工造成交通設施損壞的需照價賠償或修復。
施工申請單位(公章)
單位負責人: 聯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3 涉路施工安全審查申請表 | |||||||||||||||||||
受理編號: | |||||||||||||||||||
建設單位(蓋章) | 地 址 電 話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人 | ||||||||||||||||||
施工單位(蓋章) | 地 址 電 話 | ||||||||||||||||||
安全負責人 | 聯系人 | ||||||||||||||||||
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文號 | |||||||||||||||||||
涉路名和起止路段 | |||||||||||||||||||
涉道路情況 | |||||||||||||||||||
挖掘 道路 情況 | 瀝青路 | 長 | 寬 | 人行道 | 長 | 寬 | |||||||||||||
水泥砼路 | 長 | 寬 | 側石、平石 | 長 | 寬 | ||||||||||||||
內街砼路 | 長 | 寬 | 泥 路 | ||||||||||||||||
埋設深度 | 管徑及數量 | ||||||||||||||||||
時間 安排 | |||||||||||||||||||
挖 掘 類 別 | |||||||||||||||||||
公安 交通 管理 部門 意見 | 負責人: 現場管理責任人: 二○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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