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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施工企業注冊建造師在本單位執業期間,能否同時在其他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
答:注冊建造師作為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現場的負責人,其執業活動事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不準其在從事注冊建造師業務的同時兼職從事其他執業,是出于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考慮,也符合行業管理實際情況。《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中的“受聘”并非特指與受聘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2.現在建造師證注冊在A省某單位,繳納社保一年,目前已經停保;人在B省,以靈活就業形式個人繳納社保,算掛證嗎?
答:此問題涉及《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等多部法律、法規。按照《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建造師只能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必須包含社會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據此,這種情形應當認定為“掛證”。
3.專業技術人員已離職,但是在住建廳網站還能查到注冊信息,如何解決?
答:《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注冊建造師已與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關系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由注冊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注冊建造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注冊機關提出注銷注冊申請。
對于專業技術人員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或已解除勞動關系,但因各種原因未辦理注銷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本人可向注冊機關申請注銷注冊并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注銷手續。
4.我有一個一級造價工程師證,注冊在A公司,今年又考了一個二級建筑師證,想注冊在B公司,可以嗎?
答:不可以。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規定,注冊類專業技術人員只能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此種情況屬于“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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