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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公開征求《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季節性老年人公寓
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進一步加強季節性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我廳草擬了《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季節性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11月19日前通過郵件形式反饋我廳。
聯系電話:0898-653360220898-65338732
電子郵箱:hnzjtzac@126.com
附件:《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季節性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暫
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海南省進一步加強季節性老年人公寓
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本省季節性老年人公寓管理,按照“牽頭部門+部門協同+屬地主體責任+網格”工作模式,提升場所安全管理能力,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助推季節性老年人公寓場所安全可控和健康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季節性老年人公寓(以下簡稱“老年人公寓”),是指企業或個人(以下統稱“經營主體”)在同一建筑物內,為老年人提供季節性長期集中居住等生活服務,且房間數達到5間以上或者房屋居住人數達到10人以上的房屋。
第三條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督促有關行業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公寓安全隱患治理工作。
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老年人公寓日常安全管理,按照“社區摸排、鎮街吹哨、部門聯動”機制,負責召集、指揮、統籌、協調社區及居(村)民委員會管理力量開展老年人公寓網格化服務管理和安全巡查,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定期開展老年人公寓安全隱患檢查。
第四條屬地公安部門實行老年人公寓的建檔管理并進行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托公安部門建檔信息和運用網格化排查方式開展老年人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對以賓館酒店形式經營的老年人公寓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開業前消防檢查、特種行業許可等手續。
對使用自建房以旅租、民宿形式經營的老年人公寓,由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組織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在場所開業后10日內上門“聯合查一次”,對不符合要求的場所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應責令停止營業,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復營業。
第六條各級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原則,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政法委負責發揮社管平臺作用,指導轄區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公寓依法辦理租賃備案及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或驗收備案)手續。
燃氣主管部門指導燃氣經營企業依據法規、標準規范要求對老年人公寓用戶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公安部門負責對老年人公寓實行建檔管理,督促老年人公寓、出租屋業主安裝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治安防范設施,加強流動人口的信息登記,落實老年人公寓治安管理。
民政部門負責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督促符合消防審驗、食品經營許可、護理人員配備等條件的老年人公寓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依法辦理相關注冊登記手續及備案。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老年人公寓的食品安全及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打擊違法廣告宣傳。
旅文部門負責接收老年人旅居的鄉村民宿、酒店的行業管理,加強服務質量監管,及時處理相關鄉村民宿、酒店服務質量投訴。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促老年人公寓依法辦理衛生許可手續,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加強旅居老人的健康管理,組織開展場所衛生知識宣傳和培訓。
消防部門負責依法對老年人公寓開展消防安全“雙隨機”抽查,加強消防安全宣傳和培訓。
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屬地的監督指導,抽查檢查責任落實情況。
第七條由屬地住建部門牽頭,聯合政法、公安、市場、民政、旅文、衛健、消防救援等行業管理部門,在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間,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綜合檢查,對排查出的隱患問題實施清單管理并結合實際定期向社會進行公示,形成隱患問題“檢查、通報、跟蹤、整改、銷號”閉環管理。對限期整改的,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時限,并根據隱患清單實施針對性巡查檢查。
第八條各地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將“開辦季節性老年人公寓”納入“高效辦成一件事”管理,全面梳理經營老年人公寓需辦理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特種行業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實行“一窗受理、一次申請、一次踏勘、一標核準”的工作模式,規范手續辦理,提高審批服務效率,促進經營者守法合規經營。
第九條經營主體從事老年人公寓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明確經營范圍。經營主體租賃房屋經營老年人公寓的,應向當地住建部門申報租賃備案。
第十條老年人公寓經營主體應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負有以下安全管理義務: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與承租人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職責;
(二)明確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食品、健康、治安、消防等隱患巡查排查,以及信息登記報送等職責;
(三)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發現老年人公寓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書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設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識和用火、用電、用氣、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五)制定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承租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及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
(七)嚴格落實房屋建筑、食品、消防、用電、燃氣、人口、治安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老年人公寓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禁止設置在三級及以下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
(二)禁止在場所內、樓梯間等影響起居室安全的部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或場所,應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充電設備應具備限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依照標準規范設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場所疏散樓梯應能直通屋面并保持暢通,樓梯間通向屋面的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
(四)場所設置在單樓梯自建房內時,客房不得設置在5層及以上,總床位數或老年人總數不超過20床(人);
(五)場所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牌匾標識等障礙物;場所每個房間應至少設置1個消防救援口,救援口的寬度、高度不應小于1米,窗口下方距離地面的高度不應高于1.2米;
(六)場所使用明火的廚房與餐廳等其他功能區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開口的防火隔墻和樓板完全分隔,墻上開設的門、窗應為乙級防火門、窗;
(七)場所不應設置在工業建筑內或與商業、辦公等公共建筑合用;
(八)建筑公共部位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九)客廳、廚房和每個客房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已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除外),廚房規范安裝和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器及燃氣緊急切斷閥;
(十)在客房內,應按居住人數配備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電筒。在公共區域配備一定數量的過濾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滅火器。在客房和公共區域明顯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疏散通道設置應急照明、疏散指示設施;
(十一)電氣線路的規格滿足用電設備負荷要求,電線電纜應穿套金屬導管(槽)、PVC管(槽)保護到位;對產生高溫、高熱的電器設備,使用期間落實專人看管,使用后及時切斷電源;
(十二)瓶裝液化石油氣不得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間使用,存放氣瓶總量超過100KG要設置專用氣瓶間,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放置,連接軟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不得私接“三通”或穿墻體、門窗、頂棚和樓板;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等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老年人公寓經營主體應當建立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員信息登記紙質簿冊、電子文檔或者管理系統,安排專人及時登記、變更、注銷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
第十三條老年人公寓應當符合以下治安設施配備要求:
(一)出租房間應為獨立封閉空間,并配有門鎖裝置;
(二)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電梯轎廂、停車場等公共區域安裝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系統,并確保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圖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要求。
鼓勵老年人公寓經營主體依法建立智能安全管理系統,運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務管理效能。
第十四條老年人公寓經營主體應當履行以下治安管理義務:
(一)查驗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員身份證明材料,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人員;
(二)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時發現和排除治安隱患,制止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員妨害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發現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老年人公寓應當落實以下電梯管理要求:
(一)電梯應辦理使用登記,領取《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以下簡稱使用登記證),設備注銷時交回使用登記證;
(二)經營主體應對電梯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及時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及時提出定期檢驗、自行檢測申請,接受定期檢驗、自行檢測,并且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三)經營主體應根據本單位電梯的數量、用途、使用環境等情況,依法配備電梯安全總監和足夠數量的電梯安全員,明確電梯安全總監和電梯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并逐臺明確負責的電梯安全員;
(四)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基于電梯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電梯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五)經營主體應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發生事故及時上報,配合事故調查處理等。
第十六條老年人公寓提供餐飲服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選擇具備相關資質的供餐單位;
(二)應具有與其供餐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備、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三)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四)供餐人數超過100人的老年人公寓,應按規定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進行留樣;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飲服務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其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老年人公寓應當符合以下燃氣安全管理要求:
(一)未經燃氣經營單位對場所用氣環境及燃氣設施開展入戶安全檢查(包括隨瓶安檢)或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場所不得用氣;
(二)場所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三)不得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四)應安裝、使用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五)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實施操作;
(六)不得盜用燃氣;
(七)不得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十八條老年人公寓應當符合以下房屋安全管理要求:
租用非經營性自建房轉為經營老年人公寓的,應嚴格審批監管并落實房屋質量安全監管措施,房屋產權人(使用人)在辦理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等合格證明。
房屋危險性鑒定工作應依照《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及《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瓊建質監〔2022〕168號)開展。對鑒定為C、D級危房的應采取撤人、停用、封房等管控措施,并采取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予以整治。嚴禁將C、D級危房用于經營老年人公寓。
第十九條老年人公寓應當符合以下人員健康管理要求:
(一)場所應建立每日租客巡查記錄,登記旅居老年人在位及身體健康基本情況;
(二)場所應在每間臥室內配置遠程呼救裝置。
第二十條老年人公寓內嚴禁實施以下行為:
(一)存放、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物品;
(二)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挖掘房屋地下空間、降低房屋地坪標高、超過設計標準增加荷載、違法搭建建(構)筑物或改變外立面、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或改建房屋共有部分或安裝危及房屋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三)違反噪聲污染防治相關規定,進行娛樂活動或飼養寵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客房內違規使用明火;
(六)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
(七)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嚴重危害安全行為。
第二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在老年人公寓安全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企業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違規查詢、使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落實人口、治安管理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進行處罰。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進行處罰:
(一)未及時登記共同居住人信息,且未登記人員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行為的;
(二)未履行本規定相關安全管理責任,致使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受到人身、財產重大損失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或已實施相對集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行業管理部門應按職責對老年人公寓的經營者及旅租老年人群體開展安全科普宣傳教育,不斷增強安全意識,暢通投訴及輿論監督渠道,積極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屬地各行業管理部門依托“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信用平臺,及時收集、更新、上傳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進一步規范老年人公寓市場秩序,促進經營主體誠信守法經營。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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