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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城市管理柔性執法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規范城市管理執法行為,推進柔性執法,構建和諧城市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柔性執法是指本市各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引導市場主體及時自我糾錯、消除或者減輕社會危害后果,或者在能夠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情況下,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依法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方式。
第三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樹立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理念,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柔性執法應當以事實為依據,遵守法定程序,按照合法、合理、適當、便民的原則,堅持寬嚴相濟、權責統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引導當事人自覺守法。
第五條 執法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引導為主,行政處罰為輔。
第六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普及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
第七條 對初次違法且情節輕微的行政相對人,應采取口頭告誡、書面告誡等方式,督促其及時改正。
第八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推行行政指導,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指導等幫助。
第九條 在進行執法行動時,執法人員應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十條 執法人員應規范執法用語和行為,做到文明、規范、公正執法。
第十一條 執法過程要做好執法記錄和證據留存,確保執法過程可追溯。
第十二條 執法措施實施后,執法部門應及時跟蹤監督行政相對人的整改情況。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全市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實施柔性執法是否超越法定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與國家政策相抵觸、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各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直屬的執法大隊實施的柔性執法是否超越法定職權范圍、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與國家政策相抵觸、是否謀取不正當利益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執法人員實施柔性執法中存在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給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依法追究過錯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有監管權限的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定期對柔性執法工作進行評估和總結,不斷改進和完善柔性執法制度。
第十五條 各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提高柔性執法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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