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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擅自將入戶門加寬增高,由內開改成外開,影響鄰居一家通行。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相鄰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李某將入戶門恢復原狀。
據了解,劉某與李某分別購買了合肥市某小區5棟6樓的房子,相鄰而居。李某未向小區物業公司報備,亦未經劉某同意,擅自將其入戶門加寬增高,同時將入戶門由內開改造成向外開。
因兩家房子相鄰,李某改造后的入戶門全開時,堵住了劉某家的出口。劉某家人與李某家人溝通、勸阻無果。后劉某向物業公司和社區居委會反映情況,坦言家中有幼子和老人,戶門被堵后安全和消防隱患較大。物業公司向李某送達整改函,要求其盡快整改入戶門,李某置之不理。后居委會和物業公司多次組織協調均未果。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擅自改門對己方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將入戶門尺寸恢復為改造前,并改回內開,同時承擔其維權所產生的調檔費和訴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住宅設計規范》第5.8.5條規定,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戶門開啟。本案中,李某改造后的入戶門在完全打開的狀態下,將劉某家入戶門幾乎完全堵住,對劉某一家正常出入造成影響,也造成一定的安全隱患。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李某擅自更改入戶門朝向、尺寸的行為不當,應當恢復原狀。原告在多方協調未果下為訴訟需要調取被告的身份信息,產生了合理支出,且已提供證據,應予支持。
故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某將入戶門恢復原狀,支付原告劉某調檔費,并承擔訴訟費。李某不服,提起上訴。合肥中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親仁善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鄰相處要恪守公德。每個人都享有追求舒適生活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也有邊界,不應隨意超越權利邊界,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鄰里之間在日常生活中要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為子女作出良好榜樣,塑造良善和諧的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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