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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管理水平,推動項目代建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規〔2023〕11號)等相關規定,市建設局制定了《廈門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建設局
2023年10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單位管理水平,推動項目代建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府規〔2023〕1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管理,是指對代建單位具備滿足項目規模等級所需的專業能力進行評價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按照科學、標準、規范、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建設部門負責制定代建單位專業能力標準,組織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和管理工作。市國資、交通、水利、海洋、港口、市政園林等部門參與相關評價工作。區建設部門配合做好相關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工作。
第五條 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結果可作為建設單位選擇項目代建單位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專業能力標準
第六條 代建單位專業能力標準按照專業和類別設定(詳見附件)。
專業分為房建、路橋、市政公用、港口、水利、海洋、園林綠化等,每個專業根據代建單位近三年代建業績累計投資額、竣(交)工的代表性業績、代建工作人員等情況分為甲、乙類別。
代建單位按專業類別組織實施不同規模等級項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代建單位同時滿足多項專業能力標準的,可參加多項專業能力評價。
第八條 房建、路橋專業的代建業績應為包含基礎、主體結構等竣(交)工的項目業績;港口專業的代建業績應為竣(交)工的水運工程項目業績。
第九條 代建單位使用裝修、電力、通信工程等專項工程代建業績參加專業能力評價的,評價結果應注明其專項專業能力。
第十條 代建單位近三年代建業績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以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為準;尚未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可提供竣(交)工報告和概算批復文件。
第十一條 代建工作人員的工程管理經驗包括建設、代建、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專業甲類代建單位,代建工作人員配備的項目負責人,其職稱組成應具備以下專業:
(一)市政路橋、市政工程、工程管理專業職稱之一;
(二)給排水、暖通、設備、熱力、電力、通信等專業職稱中的兩種及以上。
第三章 專業能力評價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按照自愿原則參加專業能力評價,并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誠信申報承諾書、法人授權委托書;
(二)法人營業執照;
(三)實施代建管理的機構設置及職責分工情況;
(四)與代建管理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含企業和項目相應的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等管控以及技術、檔案等管理);
(五)近三年代建業績累計投資額及代表性業績材料;
(六)代建工作人員信息(含身份證、職稱證、執業資格證、社保繳交證明等);
(七)企業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工作業績證明、項目負責人的工作業績證明;
(八)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市建設部門對代建單位參加專業能力評價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定。代建單位應當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 屬于國資部門出資的代建單位,參加專業能力評價前需征求市(區)國資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 市建設部門在核對材料時,可對提供的代建業績、代建工作人員配備等情況征求交通、水利、海洋、港口、市政園林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需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供意見的,由區建設部門協助匯總并反饋市建設部門。
市建設部門對符合專業能力標準的代建單位,在門戶網站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市建設部門按規定及時公布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取得代建專業能力評價結果的代建單位應定期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企業法人、代建工作人員等基礎信息,并參加年度代建單位信用綜合評價。
第四章 評價管理
第十八條 代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設部門取消其專業能力評價結果:
(一)被行政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代建的項目年度內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者發生兩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負有事故主要責任且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被列入失信懲戒名單,且懲戒措施為“依法依規實施市場或行業禁入”的;
代建單位在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或退出失信懲戒名單或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期滿后,可重新參加專業能力評價。
第十九條 代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建設部門根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一)提供虛假材料參加專業能力評價的,取消其專業能力評價結果,且一年內不能參加代建單位專業能力評價;
(二)因代建工作人員變化,未能滿足相應專業能力標準的,限期三個月內整改;整改期滿后仍未能滿足標準的,變更或取消其專業能力評價結果;
(三)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代建單位信用綜合評價的,取消其專業能力評價結果;
(四)首次參加并取得甲類專業能力評價結果的,在第一輪年度代建單位信用綜合評價未達B等級及以上的,變更其專業能力評價結果;
(五)因自身原因要求取消相應專業能力評價結果的,按相關程序辦理。
因以上情形處理的代建單位,已承擔的項目應繼續按照相關要求履行代建職責。
第二十條 市建設部門建立代建單位專業能力信息庫并及時更新數據,供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共享使用;取得專業能力評價結果的國有代建單位,其上級集團公司應對該下屬公司代建管理工作加強日常監管,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代建專業能力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構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依據《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廈門市市級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代建單位名錄庫管理辦法>的通知》(廈建協〔2017〕13號),已取得代建專業類別的代建單位保留其專業和類別,并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市其他代建管理規定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代建單位專業能力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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