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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稱:深圳市中嶺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34YA65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香蜜湖街道香嶺社區僑香路3085號嶺南大廈六層
2024年8月8日,由你單位承建的萬眾城時尚創意園主體工程項目(位于深圳市龍華區華寧路南側、華榮路西側)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0月15日,我廳對你單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核查并抽查了該項目,發現企業和項目存在以下問題: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缺少企業總經理、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2.未提供項目負責人帶班檢查資料。3.未提供項目負責人定期考核分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相關資料。4.6#施工升降機(粵BE-S06395)4層附墻架一處連接螺栓松動。5.6#施工升降機部分層門下部間隙大于35mm。6.未提供6#施工升降機司機(張福英)的三級安全教育考核資料。7.6#施工升降機安裝方案中部分編制依據標準已作廢。8.6#施工升降機安裝自檢表中部分信息(高度、防墜器信息等)未填寫,部分檢查項目的檢查結果與實際不符。9.未提供6#施工升降機安裝及附著前對結構件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的記錄。10.高處作業吊籃(3-1#、6-6#)作業區周圍未設置圍欄或防護措施。11.高處作業吊籃(3-1#、6-6#)懸吊平臺工作面無立面保護裝置。12.高處作業吊籃(3-1#)安全鋼絲繩局部折彎變形。13.高處作業吊籃(3-1#)防傾斜裝置動作時,平臺縱向傾斜角度大于14度。14.高處作業吊籃(3-1#)配重懸掛支架上未附著永久清晰的安裝說明。15.高處作業吊籃(3-1#)鋼絲繩端部固定采用U型繩夾。16.高處作業吊籃(3-1#)安全繩與建筑結構的轉角接觸處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17.高處作業吊籃(6-6#)作業高度超過40m,未安裝約束系統。18.高處作業吊籃(3-1#、6-6#)提升機與懸吊平臺連接螺栓無防松措施;高處作業吊籃(6-6#)安全鎖與懸吊平臺的一處連接螺栓防松失效。19.高處作業吊籃(6-6#)重錘底部與地面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20.臨邊安全生命繩未收緊。21.移動登高作業操作平臺無高處臨邊防護。22.軌道式吊籃電機電源線擱置在型鋼及結構銳角處,無防磨損保護措施。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問詢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行為表明你單位降低了安全生產條件,不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等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本機關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粵建質告〔2024〕96號),你單位10月31日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日內未向本機關書面提出陳述、申辯。
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以及《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等規定,本機關決定給予你單位暫扣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行政處罰。暫扣時間從2024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你單位領取的是電子證書,本機關于處罰之日起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標注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起始時間。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期屆滿前10個工作日,你單位認為經整改已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應向本機關提出解除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經復查合格,在暫扣期屆滿后本機關在廣東建設信息網“三庫一平臺”上取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標注。
若你單位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本機關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483號粵財大廈34樓
聯系人:黃金華,聯系電話:020-83133711,傳真:020-83133587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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