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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為,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牽頭對《南充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了《南充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建議,征求時間為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有關單位和公眾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公開征求意見期內將書面材料(修改內容及相關法律依據)掃描件(單位應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應署實名并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反饋至指定郵箱2604530137 @qq.com;也可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南充市萬年東路1號南充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供排水科311室,聯系電話:0817-2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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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充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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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充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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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總 則
條? 為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保障城鎮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改善城鎮水環境質量,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充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城鎮排水設施的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活動。
工業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本辦法所稱城鎮,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區和建制鎮。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鎮排水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和舉報。
對在城鎮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或修編城鎮排水和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易發生內澇的城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六條? 新建城鎮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污水合流的城鎮排水設施,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或者溢流污染管控。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相關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因地制宜建設海綿城市,充分發揮建筑、道路、廣場、綠地等對雨水的吸納、滲透和調節作用,減少雨水徑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混接錯接。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管網和泵站等設施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并穩定可靠、經濟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項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設計與施工技術規范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入河排污口應當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排放標準、工藝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科學論證、適度超前。
污水處理設施項目工藝專項驗收應當納入工程竣工聯合驗收。
第九條? 各縣(市、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狀況,在規劃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時,同步安排城鎮污水再生利用設施的建設。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建設單位應報送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保排水設計符合排水專項規劃。
因城鎮建設需要遷移、改建、擴建城鎮排水設施的,其設計和施工方案應經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其遷移、改建、擴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未征得屬地排水主管部門同意的排水設計和施工方案,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已被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覆蓋的區域,不得新建化糞池及相關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糞池,應當在老舊小區改造中拆除。
未被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的居民聚居區、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度假區、機場等排放生活污水的區域和經濟開發區、獨立工礦區等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標準建立中、小型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確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承擔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具有相應的資質。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竣工驗收的排水管網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以及補償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所需的經費。
第十四條? 城鎮區域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城鎮排水許可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或直接排入水體。
第十六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屬地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以下稱排水許可證),按照排水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接受屬地排水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因施工作業需要向市政排水設施臨時排放污水的,應當由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排水許可證,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將臨時接駁設施予以拆除并恢復原狀。施工降水需排入雨水管網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預處理措施后排放。禁止將施工降水排入污水管網,禁止將施工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七條? 排水戶申請城鎮排水許可證,應當向屬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城鎮排水許可申請表》,并如實填報、提交下列資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戶內部排水管網、專用檢測井和雨、污水排放口位置、管徑的圖紙及說明等材料;
(三)按規定建設污水預處理設施的有關材料;
(四)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提供排水戶法人單位蓋章并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排水工程合格證明,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網混接錯接、雨水污水混排的書面承諾書;
(五)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擬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提交水質、水量預測報告;
(六)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應當提供已安裝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排水戶提出排水申請后,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排水專業人員對現場進行踏勘、核實排水戶情況,對符合要求的,核發城鎮排水許可證;對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予核發城鎮排水許可證。
第四章 污水處理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本市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第二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污水處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將進水、出水的水質檢測報表報送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凡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污水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確定。
使用城鎮公共供水的用戶,其污水處理費分類計入供水價格,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取;使用自備水源的用戶,其污水處理費由稅務部門收取。
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財政,由財政納入專戶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根據生態環境部門核定的污水處理企業處理達標的水量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污水處理費標準撥付污水處理費。所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達到撥付給污水處理企業的相關費用時,各級財政應予以補貼,確保污水處理正常運營。
第二十三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后的污泥符合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本市支持污泥處置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四條? 污水處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停運污水處理運行設施;
(二)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處理設施或將污泥隨意棄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各項資料。
第二十五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污水的處理。
因設備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設施運行或者減少污水處理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同時向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鼓勵污水處理再生利用。發電、冷卻、洗滌等工業用水,景觀水體、河道補水、城鎮綠化、濕地養護等生態環境用水,道路噴灑、車輛清洗、建筑施工、公廁沖洗等市政用水和其他適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應優先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實行有償使用,鼓勵成立再生水經營企業。
第二十七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重點對設施運行維護、檔案管理、工作計劃、應急處理、安全文明生產、污水處理工藝、污泥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并定期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設施養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的運行維護責任單位,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已移交的市政排水設施,由屬地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未移交的以及因施工臨時占用的市政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因撤銷、注銷等原因不能管理市政排水設施的,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單位負責,其權利義務無承受單位的,由原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會同排水主管部門協商確定責任單位;
(二)自建排水設施和其連接市政排水管網的支管范圍內的設施由產權人負責;
(三)產權不明、跨區域或者難以確定責任單位的,市政排水設施的責任單位由排水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其他排水設施的責任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二十九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排水設施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每五至十年進行一次市政排水設施檢測評估,組織實施修復和改造,并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
市政排水設施的排查、修復和改造,優先采用非開挖工藝。
第三十條?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在汛期前對市政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
排水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在汛前配備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對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運行;在汛期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
在汛期或者發生特殊情況時,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防汛指揮機構和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樹葉、泥沙、餐廚垃圾等廢棄物倒入雨水口;環衛清潔企業應當加強對設置于道路上的雨水口周邊的清理、清掃、清運。
第三十一條? 城鎮排水設施發生破損、管道堵塞等問題,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修復、疏通,并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
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搶修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時,公安、交通、住建、城管、電力、通訊、供水、燃氣等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不得阻撓。
因城鎮建設損毀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承擔修復損毀排水設施的責任,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城鎮排水設施建設、養護、維修和改造工程的作業現場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三條? 城鎮排水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標準、規范確定。在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埋設其他管線的,應在管線管理單位統籌協調下,征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照管線管理單位統一規劃進行施工。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鎮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和有害氣體;
(二)向城鎮排水設施內傾倒垃圾、渣土、泥漿、砂漿、混凝土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鎮排水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在雨水口匯水面積區設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溝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桿、打樁及種植高大喬木等;
(五)偷盜、損毀、穿鑿或擅自拆卸、移動、占壓城鎮排水設施;
(六)其他損害城鎮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遷移或影響排水設施使用時,必須經排水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臨時措施,保證排水暢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據《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城鎮排水”是指在城鎮生活、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屬于或處理后達到國家允許排放標準)污水和降水徑流,經城鎮排水系統收集、輸送、處理(凈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與達標排放的行為。
(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是指依照國家標準設計建設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網、中水管網、檢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計量器、加壓站等各類設施以及城鎮區域內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溝渠等組成的總體。
(三)“重點排污單位”是指由設區的市(州)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篩選出的污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南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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