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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辦〔2023〕224號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及我省關于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堅決遏制室內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1號)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辦〔2023〕2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一)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統稱裝修人)是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嚴格落實裝修人的裝飾裝修質量安全首要責任,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嚴格執行法定情形下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的規定。裝修人在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前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不得拒絕和阻礙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對房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裝修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違法違規開展裝飾裝修活動的,要承擔整改拆除和恢復工程等相關費用。禁止以下影響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行為: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2.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3.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4.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5.其他影響建筑結構承載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物業管理單位在為裝修人辦理入住或者室內裝飾裝修登記手續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裝修人裝飾裝修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物業管理單位要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加強裝飾裝修活動現場的巡查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時報告屬地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城管執法平臺、有關主管部門或12345熱線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未事先告知、未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物業管理單位可依照《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限制施工人員、施工機具、機械設備、材料等進入施工現場。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督管理責任,要建立與自然資源、城市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應急、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機制,加強對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按規定落實禁止行為告知、管理服務協議簽訂、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等責任。要充分發動屬地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群眾等監督裝飾裝修活動。暢通投訴渠道,及時受理群眾、物業管理單位等相關報告或投訴,屬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范圍的要及時處理,屬于相關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移交相關部門,確保及時、高效統籌處置各類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
(四)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物業服務等行業管理,強化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和監督指導。對于達到法定規模的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同步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并依法依規對裝飾裝修活動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對于依法需要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審查的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由項目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審驗許可,加強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對于法律法規規定限額以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不需要申辦施工許可證的,在裝修人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后,由物業管理單位定期統一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登記。
(五)各地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單位和群眾投訴、報告的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要移交有權部門依法查處。遇到阻礙執法、拒不配合執法及拒絕恢復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況,應及時聯絡屬地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進行處罰。對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造成重大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屬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要暢通城管執法平臺運行,高效處理群眾和單位投訴、報告事項,并建立相關臺賬進行歸檔管理。
二、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裝修活動管理
(一)建立健全室內裝飾裝修報告機制。引導裝修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前向物業管理單位報告登記,對于無物業單位的,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登記。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屬地街道辦事處日常檢查巡查時,如發現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時間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二)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部門作用,加大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公安、消防、應急、街道(鄉鎮)及村(社區)等相關單位的聯系溝通、聯動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合力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各部門對在接訴、日常巡查中發現房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違法違規施工行為,要認真落實裝飾裝修案件受理和移交制度,按職責依法依規處理或移交有權主管部門處理。抽調執法人員組成聯合檢查工作組,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協同查處違法案件,規范裝飾裝修行為。
(三)建立問題處置機制。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在實施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現房屋建筑有影響主體結構安全的裂縫、沉降或房屋建筑承重結構構件有嚴重或明顯損壞痕跡和險情的,應立即停止裝飾裝修施工,并時間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裝修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評估,出具結構安全結論。依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D級的不得擅自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施工。
三、加強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一)強化企業資質管理。對于法律法規規章等明確有資質要求的,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應具備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外省進青的具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資質的企業應在進青登記后方可承攬裝飾裝修工程。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擅自施工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行為,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要求進行整改,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給予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并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業人員依法處罰。
(二)規范裝飾裝修企業行為。承攬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業務時,要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施工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房屋建筑安全,確保裝飾裝修質量。涉及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等情形的,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不得施工。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發現應辦理而未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施工、不按裝飾裝修設計文件施工、不落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有關規定、破壞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擅自改變使用功能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三)強化物業企業管理。物業管理單位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依法依規依合同履行裝飾裝修活動中承擔的管理服務職責。物業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告知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未按規定巡查檢查的、制止和報告的,未履行管理服務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對物業管理單位給予行政處罰,同時按照《青海省房地產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行信用懲戒。對負有責任的相關從嚴人員依法處罰。
四、強化宣傳培訓,提升安全裝修意識
各地要充分利用社區宣傳欄、小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兩微一端”、印發宣傳冊等多種形式,普及室內裝飾裝修安全基本知識,并將房屋室內安全裝飾裝修作為“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重要宣傳內容,大力宣傳裝飾裝修過程中私拆濫改的危害,提高裝修人房屋安全使用意識,增強群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意識,形成裝修人依法施工、社會公眾參與監督、物業管理單位巡查管理、有關部門單位抽查檢查的良好機制,營造全社會齊抓共管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積極防范化解裝飾裝修活動風險,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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