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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印發《六安市住宅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住建局,市質安處、市住建局開發區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力度,現將《六安市住宅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1日
六安市住宅工程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標準化水平,規范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行為,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號)《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辦法》(建質函〔2018﹞2319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工作細則適用于六安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級負責指導縣區開展住宅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市、縣(區)兩級監督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具體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工作細則所稱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住宅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理的監督執法活動。監督管理行為不代替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管理責任。
住宅工程質量監督應遵循行為監督與實體監督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督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監督機構可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承擔。
第五條 監督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規模、類別、復雜程度及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檢測等單位質量保證能力實施差異化、雙隨機的動態監督,動態監督采取抽查方式進行。
第六條 監督機構應按照“項目隨機、人員隨機、部位隨機、內容隨機”的原則,根據現行建設工程技術標準及規定對住宅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等進行抽查。
第七條 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兩年及以上工作經驗;
(三)熟悉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第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行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和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定期對本地區住宅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
(八)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第九條 住宅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組建由2名以上(含2名)具備監管執法資格人員的成立監督工作小組,并負責本項目日常質量監督工作;
(三)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質量檢測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及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四)指導和檢查項目按要求開展“業主開放日”活動;
(五)監督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五)形成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質量監督檔案。
第十條 住宅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質量監督手續,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及質量保障措施等資料。
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后,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質量監督告知書》。質量監督中止應與安全監督中止同步進行。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施工質量監督。
中止施工建設工程恢復施工的,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負責人簽字及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后,監督機構應派員復核,具備復工條件的工程項目,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質量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實施質量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及監督交底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按要求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質量監督手續可與施工許可合并辦理。
第十二條 監督機構受理建設單位辦理的監督手續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分配監督人員,在分配完成后15個工作日內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報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并對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進行監督交底。監督交底原則上應在項目開工前進行。
第十三條 監督工作計劃應依據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現行強制性標準和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包括監督依據、監督方式、抽查抽測重點及監督聯系方式等。抽查重點應包括涉及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重要使用功能(節能、防火、防水等)的節點和住宅工程常見質量問題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等。
在監督過程中,涉及結構及使用功能重大施工圖設計變更,或因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漏報導致監督工程計劃內容缺項未形成閉合的,監督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補充工作計劃。針對發生過質量事故以及檢查中發現質量問題較多的住宅項目,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劃,增加檢查頻率。
第三章 質量行為監督
第十四條 質量行為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監督工作計劃進行抽查;
(二)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主要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工程質保資料及驗收資料簽署情況等;
(三)抽查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委托合同簽訂情況,檢測報告結論及簽字蓋章等情況。
第四章 實體質量監督
第十五條 實體質量監督,是指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常見質量問題防治的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根據監督工作計劃進行抽查、抽測;
(二)抽查、抽測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中強制性條文的實施情況和各級主管部門有關要求落實情況;
(三)抽查關鍵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
(四)抽查、抽測涉及結構安全與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出廠合格證、試驗報告、見證取樣送檢資料及主要技術指標等。
第十六條 實體質量監督抽測,是指監督機構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關鍵部位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抽測項目和部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特點、規模、結構形式、施工進度和質量狀況等因素確定;
(二)抽測結果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建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設計要求、規范標準的,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處理;
(三)監督機構應對抽測的數據及時進行歸檔。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監督機構可要求相關責任主體委托具有鑒定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
(一)未按照監督工作計劃通知監督機構且擅自隱蔽的項目;
(二)未組織分部、子分部驗收或分部、子分部驗收不合格且擅自隱蔽的項目;
(三)未按審查通過的設計文件擅自施工部分;
(四)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前已施工部分。
第五章 主要分部工程驗收監督
第十八條 住宅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監督機構應重點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環節監督,對裝飾裝修、屋面和建筑節能等分部工程視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具體抽查方案應在監督工作計劃中明確。
第十九條 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監督驗收時,監督機構應監督驗收程序,檢查驗收人員資格,核查驗收結論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規范要求;抽查施工技術資料、驗收文件,抽查實體質量有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存在質量缺陷。
第二十條 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監督驗收時,監督機構應監督驗收程序,檢查驗收人員資格,核查驗收結論是否符合設計文件和規范要求;抽查施工技術資料、驗收文件,抽查實體質量有無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缺陷,抽測梁、柱(剪力墻)等構件位置與尺寸偏差、鋼筋保護層厚度、混凝土強度等情況,抽測構件類型和數量應根據住宅工程結構類型和層數,在監督工作計劃中明確。
第六章 竣工驗收監督
第二十一條 住宅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提前7日通知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構應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監督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有:
(一)抽查竣工驗收條件和有關質量文件(資料)、住宅工程常見質量問題防治、住宅工程分戶驗收、“業主開放日”活動相關資料;
(二)監督竣工驗收組織形式和竣工驗收程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國家技術標準和質量驗收規范的情況;
(四)抽查實體質量、觀感質量及住宅工程的分戶驗收結果等;
(五)抽查竣工圖的編制完成情況。
第二十三條 竣工驗收監督中發現建設工程存在影響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的,應責令整改。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竣工驗收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者建設工程存在影響使用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問題的,應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七章 質量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主體結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責任單位整改;對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住宅工程應簽發《暫停施工通知書》,并依法依規對相關質量問題進行調查;
(四)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或責任人對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拒絕整改的,監督機構報告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依法依規對相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進行立案調查處理。
第八章 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五條 監督機構完成對住宅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后,應當在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二十六條 監督機構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單位已經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對建設工程進行了竣工驗收,參與驗收各方確認工程質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工程設計和合同的要求,并且簽署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文件;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整改完畢,手續齊備;
(三)監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已經進行了監督,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隱患以及影響使用安全、使用功能的質量缺陷已經整改完畢;
(四)監督機構要求工程建設各方報送存檔的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齊全。
第二十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概況;
(二)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情況;
(三)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及各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監督情況;
(四)建設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抽測情況;
(五)質量文件(資料)抽查情況;
(六)質量問題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七)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第九章 質量監督檔案管理
第二十八條 監督機構應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管理制度。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檔案是監督機構履行監督職責的有效證明文件。監督機構應及時、完整、準確地收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有關文件并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 質量監督檔案應包括以下文件:
(一)卷內目錄;
(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備案表(含見證取樣授權書);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審查批準書、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五方主體法定代表人授權書、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五)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審查表;
(六)地基處理、樁基礎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及質量文件匯總表;
(七)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等質量文件匯總表;
(八)鋼結構、幕墻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及質量文件匯總表;
(九)工程質量監督抽查記錄、建設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及對應整改報告、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抽測記錄;
(十)各方責任主體綠色建筑專項驗收報告;
(十一)各方責任主體消防工程查驗報告;
(十二)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十三)竣工工程申請驗收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告知單及驗收小組成員名單;
(十四)勘察、設計文件質量檢查報告和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十五)建設工程違法違規處理記錄;
(十六)住宅工程常見質量問題專項治理自評報告及評估報告等其他質量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質量監督檔案案卷盒尺寸標準、裝訂統一、整齊牢固,應符合相關規定,便于保管與查閱。
第十章 質量事故處理監督
第三十一條 質量事故處理監督,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質量事故處理過程進行監督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質量事故處理監督的內容及要求:
(一)監督機構接到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后,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暫停施工通知書》;
(二)主管部門應對事故的處理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三)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后,應及時簽發《恢復施工質量監督告知書》;
(四)監督機構應及時將事故處理的相關資料收集整理并歸入監督檔案。
第十一章 投訴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受理、調查、處理各類住宅工程質量問題投訴,并按時回復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對經調查投訴情況屬實的且屬于質保期范圍內的,監督機構應按要求督促維保責任單位進行維修處理;對拒不處理的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依法依規進行立案處罰;對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住宅工程,應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在鑒定結論作出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工程所有者或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住宅工程被鑒定為不能滿足安全使用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處理決定。
第十二章 監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干預工程活動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活動的;
(二)在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有違反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未責令有關責任單位整改或者未責令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
(三)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的;
(四)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和舉報,未及時受理并依法處理的;
(五)索取、收受賄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監督項目已中止質量監督或監督機構已要求暫停施工后,發生質量事故的;
(二)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已按監督計劃履行相應職責的;
(三)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尚無規定或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弄虛作假,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
(四)因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出現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
(五)依法不承擔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臨時性居住建筑和自建房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六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第四十條 本細則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二年。
來源:六安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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