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規范存量房房源核驗流程,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務水平,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29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21〕7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規范存量房房源核驗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機構,均應當嚴格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21〕70號)要求通過昆明市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完善登記信息、進行從業人員實名認證,做好經紀機構、從業人員信息公示二維碼有效管理和動態更新。
二、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信息發布主體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實名認證后,經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驗通過后給予該機構發放網簽權限,并將已取得昆明市房地產經紀人服務卡的人員信息同步至“昆明房產信息網”。房地產經紀機構應通過“昆明房產信息網”激活權限,進行存量房房源核驗、網上簽約。登記信息未經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核驗通過的不得進行房源核驗、網上簽約。
三、進一步規范存量房買賣房源核驗
存量房買賣房源核驗可由房屋所有權人自主申請,也可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核驗,同一房源通過機構申請獲取的核驗碼與個人申請的核驗碼不同時生效。房屋所有權人或受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房源信息發布時,網絡平臺應當通過“昆明房產信息網”平臺數據接口對所發布房源進行核驗。
“昆明房產信息網”對房屋權證號、坐落、抵押、查封等基本情況進行驗證,驗證通過后結合發布主體及發布平臺生成房源核驗碼。房屋所有權人可通過“昆明房產信息網”或掃描房源核驗二維碼查看房源核驗結果。
四、進一步規范房源信息發布行為
(一)規范房源信息發布
房地產經紀機構通過門店、網絡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要符合真實委托、真實在售、真實價格等要求,房屋照片與實際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積等信息應當與不動產登記信息一致。房地產經紀機構完成房源核驗后應通過“昆明房產信息網”下載房源展示信息頁面。同一機構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網絡平臺僅可發布一次,在門店、網絡平臺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一房源信息應當一致。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發布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的房源,不得發布未經核驗的房源信息,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不得發布法律法規、政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
(二)嚴格管理房源信息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建立有效的房源維護機制,對所發布的房源真實性負責,已掛牌房源信息發生變動的要及時更新。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房屋權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滿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絡平臺等各類發布渠道上下架。
五、嚴格落實網絡平臺主體責任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網絡平臺應與“昆明房產信息網”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過系統化方式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主體資格、房源核驗、房源交易等信息進行實時交互反饋,對申請發布房源信息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真實有效身份進行動態核實,對平臺房源信息進行實時核驗,實現平臺房源的動態更新管理。通過房源核驗的房源信息,應在房源信息頁面顯著位置展示房源核驗碼,發現房源核驗碼失效及時對房源進行下架處理。積極配合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房源發布實名制管理,確保信息發布人員及所屬機構與實際相符。在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基礎上,網絡平臺可進一步對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實現核驗碼失效后自動下架。
(二)核驗發布主體資格
網絡平臺要建立發布者資格審核機制,個人發布本人房源的,房源核驗碼為個人碼,經紀機構發布房源的,房源核驗碼為機構碼,不得允許發布者使用與其主體不匹配的房源核驗碼發布房源信息。網絡平臺不得允許未通過核驗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未持有昆明市房地產經紀人服務卡的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不得允許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限制發布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房地產經紀服務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三)審核管理房源信息
網絡平臺應履行房源審核職責,積極配合用戶進行房源信息發布管理,確保在發布房源信息時標識房源核驗碼。網絡平臺做好房源信息維護工作,及時下架虛假房源信息如虛假價格、虛假面積、虛假圖片、虛假廣告等。
(四)加強已發布房源管理
網絡平臺應加強對已發布的存量房源管理,及時對平臺房源虛假信息進行清理整治,督促發布者及時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已發布的房源信息進行核驗,未按要求完成房源核驗的于2024年8月1日進行下架處理。對未按照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或不具備發布主體資格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網絡平臺應及時進行下架處理,限制或取消發布主體的發布權限,保存相關處置記錄,并抄送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進一步規范合同網簽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當事人使用。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達成的房屋交易,應由房地產經紀人員使用機構賬號登錄“昆明房產信息網”簽訂《云南省二手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經紀成交版)》(見附件1)辦理網簽備案。個人自主達成的房屋交易,應使用《云南省二手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見附件2)辦理網簽備案。
市、區房屋交易產權管理部門將從房源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全流程進行抽查比對,發現未按照實際交易情況進行網簽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房源核驗、暫停網簽權限等措施予以處理。
七、進一步規范經紀服務收費行為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的各項經紀服務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相關規定,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網絡平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平臺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統一的經紀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干預房地產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協商確定,房地產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經紀服務費用,鼓勵按照成交價格越高、服務費率越低的原則實行分檔定價。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八、遵循自愿公證原則
房地產買賣交易公證應遵循自愿原則,應充分體現交易雙方意志。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從事房地產交易居間服務過程中,應提醒交易雙方公證服務為自愿行為,并非必經程序,雙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對交易合同進行公證。
九、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度
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大巡查力度,將虛假房源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違規發布虛假房源信息的,及時移交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查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要求開展房源核驗、未通過機構賬號進行網簽備案的,督促其進行整改,視情節輕重依法采取約談、通報、暫停房源核驗、暫停網簽權限、要求網絡平臺限制發布權限、納入聯合懲戒名單等措施予以嚴肅處理并向社會進行公示。
對網絡平臺未能履行主體責任,存在展示未經核驗的房源信息、未開展發布主體驗證、房源核驗碼與主體不對應、違規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及法律法規、政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予以公示并移交網信部門進行查處。
十、其他事項
各縣(市)區、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房地產開發與經紀協會,房地產經紀機構、網絡平臺等房地產市場參與主體應做好系統建設及本通知實施內容的準備工作。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高新區、經開區、度假區的房源核驗、合同網簽備案通過“昆明房產信息網”進行,其他縣(市)區可結合自身實際參照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5月28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科技司調研指導武陵區城市體檢工作
下一篇:政策新聞 | 遂寧市住建局關于建設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決定的通告2024年第1號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