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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自治區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專班
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區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設置的通知
寧建(督)發〔2025〕1號
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綜合執法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審批服務管理局,銀川市、吳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寧東基地管委會建設和交通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政務服務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臨時堆場)設置管理,補齊建筑垃圾消納設施短板,防止建筑垃圾亂堆亂倒、揚塵污染等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城市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筑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等法規標準,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設置要求
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以下簡稱轉運調配場)是指將建筑垃圾集中在特定場所臨時分類堆放,擬根據需要定向外運的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暫時不具備堆填處置條件,且具有回填利用或資源化再生價值的建筑垃圾可進入轉運調配場。
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應依法設置,并滿足下列要求:
(一)選址要求
1.轉運調配場應選用地質情況比較穩定、符合防洪要求、具備運輸條件、土地及地下水利用價值低的地區,并不得設置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各級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地下蘊礦區及影響城市安全的區域內,不占或少占耕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距離農村居民點及人畜供水點不應小于0.5千米。宜優先選用廢棄的采礦坑,宜與其他固體廢物處理設施或建筑材料利用設施同址建設。
2.轉運調配場衛生防護距離應≥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無居民小區、學校、醫院、商業綜合體、市民康樂設施等市民休閑、生活場所。嚴禁在江岸線1000米內、河道生態紅線范圍外50米內、高壓走廊規定范圍內設置。
3.轉運調配場處置工程選址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1)應在全面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初定3個或3個以上候選場址,并應通過對候選場址進行踏勘,對場地的地形、地貌、植被、地質、水文、氣象、供電、給排水、交通運輸及土地利用現狀、節約集約用地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管控、場址周圍人群居住情況等進行對比分析,推薦2個或2個以上預選場址。
(2)應對預選場址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社會及環境比較后,推薦一個擬定場址,并應再對擬定場址進行地形測量、初步勘察和初步工藝方案設計,完成選址報告或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審查確定場址。
(二)用地要求
轉運調配場用地指標應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要求,按照環衛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用途,依法辦理用地、規劃等相關手續,保證用地合法,并明確地塊管理責任。
(三)環境要求
轉運調配場設置應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并依法取得環評手續。轉運調配場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核準管理
(一)申請。從事轉運調配場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審批服務部門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
1.取得土地使用證明;
2.取得環評手續;
3.具有工藝流程、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等;
4.具有設備管理、生產運營、環境衛生、安全管理、質量控制、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5.具有與工藝相對應的攤鋪、碾壓、破碎、篩分等機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設施。
(二)核準。市或縣(市、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部門按照轉運調配場設置要求,對符合設置條件的,應在15日內依法出具相應的核準文件(建筑垃圾處置<消納>證)。對不符合設置規定的,要書面告知理由。
(三)公示。處置核準部門(或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轉運調配場設置情況向社會公開,運營(管理)單位應在處置現場公示轉運調配場相關信息。
三、建設要求
(一)轉運調配場主體設施應包括圍墻(圍擋)設施、分類堆放區、場區道路和地基處理等。轉運調配場應設置消防安全、信息化監管、車輛沖洗、抑塵降塵、防噪降噪等必備設施。轉運調配場應合理設置開挖空間及進出口。
(二)轉運調配場堆放區可采取室內或露天方式,并應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應及時遮蓋,堆放區地坪標高應高于周圍場地至少0.15米,四周應設置排水溝,滿足場地雨水導排要求。轉運調配場應具備濕法作業條件,出入口設置固定車輛沖洗設備,設置揚塵在線監測系統并接入揚塵監管系統。
(三)進入轉運調配場的建筑垃圾應根據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及其細分類堆放,并應設置明顯的分類堆放標志。
(四)轉運調配場可根據后端處理處置設施的要求,配備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城市建成區內預處理設施宜設置在封閉車間內,并應采取有效的防塵、降噪措施。
(五)轉運調配場場區應封閉管理,生產管理區應與堆放區分開設置。生產管理區應布置在轉運調配場的上風向,并宜設置辦公用房等設施。轉運調配場應配備裝載機、推土機等作業機械,配備機械數量應與作業需求相適應。總調配量在50000立方米以上的轉運調配場宜設置維修車間等設施。
四、運營管理
(一)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制度,規范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運營管理,確保轉運調配場及周邊環境安全整潔有序。轉運調配場應建立管理臺賬,做好收集、貯存、處置去向等臺賬記錄并存檔備查。轉運調配場不得接收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同時做好防塵、防污染等措施,杜絕污染周邊環境現象的發生。
(二)轉運調配場建設項目投運后,應按照要求盡快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環境監測計劃要求開展環境監測。
(三)轉運調配場建筑垃圾堆放高度高出地坪不宜超過3米。當超過3米時,應進行堆體和地基穩定性驗算,保證堆體和地基的穩定安全。當堆放場地附近有挖方工程時,應進行堆體和挖方邊坡穩定性驗算,保證挖方工程安全。
(四)在轉運調配場內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車輛,必須是取得《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的運輸企業所屬運輸車輛。同時應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排放)許可,方可開展處置活動。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許可的運輸企業運輸。
(五)從事建筑垃圾轉運調配場的運營(管理)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專業培訓。轉運調配場應按規定配置勞動工具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現場應設置勞動防護用品貯存室,定期進行盤庫和補充;應定期對使用過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清洗和消毒;應及時更換有破損的勞動防護用品。轉運調配場應設道路行車指示、安全標志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志。
寧夏自治區城市建筑垃圾專項整治工作專班(代章)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來源:寧夏自治區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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