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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FS14-2025-0004
青建工〔2025〕26號
西寧市城鄉(xiāng)建設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海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各相關企業(yè):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提高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及時發(fā)現(xiàn)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現(xiàn)將《青海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執(zhí)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5年2月10日
青海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jiān)督,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主動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工作違法行為,促進全行業(yè)安全生產形勢持續(xù)穩(wěn)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青海省安全生產條例》《青海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青海省行政區(qū)域內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以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舉報事項。
第三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三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網址和通信地址、舉報電話、接待地點等舉報受理渠道,明確舉報受理工作機構,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工作機制,依法受理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舉報事項。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各地各級政務服務便民熱線12345、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微信公眾號、信函、電子郵件、傳真、當面反映等方式依法進行舉報。
第五條 舉報人可以采用實名或匿名方式舉報,實名舉報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和真實有效的聯(lián)系方式。舉報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誹謗企業(yè)和他人。
第六條 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實行屬地管理、分級受理的原則。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全省住建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的統(tǒng)籌工作。各市(州)、縣(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安全生產舉報事項的調查核實工作。
社會公眾及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yè)人員應按屬地原則逐級進行舉報。屬地住建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的,舉報人可向上一級住建主管部門舉報。
第七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自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者需移交其他部門處理的,除無法聯(lián)系舉報人的情形外,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舉報人。
對不屬于住建領域安全生產監(jiān)管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告知舉報人向具備相應管理職能的部門舉報。
第八條 舉報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舉報無明確的舉報對象、舉報事項,未說明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基本情況的。
(二) 舉報事項正由其他部門辦理或已經辦結,舉報人重復舉報或向多部門舉報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況和新的必要證據的。
(三) 舉報事項已被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fā)現(xiàn),正在依法調查處理或已經作出處理決定的。
(四) 舉報事項應由紀檢監(jiān)察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
(五)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嚴格執(zhí)行舉報事項核查工作保密制度,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核實情況時,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 舉報事項核查應當加強與舉報人的溝通交流,采取“四不兩直”工作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核查或論證。
第十一條 舉報事項由屬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核查。可能造成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事項,省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提級核查。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核查應當規(guī)范制作現(xiàn)場核查記錄、詢問筆錄和勘驗記錄等證據材料,并留存現(xiàn)場核查影像證據。核查過程中需要進行鑒定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舉報核查期限。
第十三條 舉報事項核查完成后應當形成舉報事項核查報告。核查報告包括舉報事項、核查過程、核查結論、處理措施、獎勵建議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 舉報事項核查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五條 舉報人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書面答復15日內,可以向上級部門申請復核。舉報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反映的,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不再受理,并書面答復舉報人。
第十六條 對經查屬實的舉報事項,相關獎勵標準和要求按照《青海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執(zhí)行,具體獎勵額度由舉報事項核查部門在完成核查工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建議,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并發(fā)放。
第十七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首次受理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發(fā)給舉報單位。已由市(州)、縣(市、區(qū))有關部門進行獎勵的,不重復進行獎勵。
第十八條 各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舉報事項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保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私自摘抄、復制、掃描、拍攝或者銷毀舉報材料;
(二) 鑒定舉報人筆跡,辨識舉報人;
(三) 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四) 向被舉報單位以及其他與舉報核查無關的單位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
(五)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舉報;借舉報之名牟取不正當利益;借舉報之名擾亂相關部門正常工作秩序;對舉報受理人員進行人身攻擊或人格侮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負責解釋,2025年3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14日。
附件:青海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系統(tǒng)(城市管理)安全生產舉報受理電話.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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