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蕪市建函〔2024〕35號
市重點處,各縣市區、開發區住建局(住交局)、應急局、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部門、公安分局、重點處(中心),市建管處、排水處、軌道(隧道)質安站,市建投公司、宜居公司、前灣公司,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市住建局、市應急局、市公管局、市公安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懲戒的若干措施(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蕪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蕪湖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
蕪湖市應急管理局 蕪湖市公安局
2024年3月25日
關于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違規
行為懲戒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強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切實起到事故處理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警示震懾作用,依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建質規〔2019〕9號)、《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強化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懲戒的通知》(建質函〔2024〕14 號)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一、全面實行停工檢查、警示約談制度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或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工程項目,項目屬地住建部門或監督機構應責令涉事工程項目停工整改,同時各縣市區、開發區住建部門、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涉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在建項目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事故項目由其建設單位牽頭組織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對照相關法規、標準、規范及文件要求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經項目屬地住建部門或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報市住建局復核確認方可復工。
市住建局或委托屬地住建部門對涉事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警示約談。
二、建立安全生產違約金制度
政府性投資工程應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列入合同違約條款,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按約定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具體如下:
(一)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違約金的標準應結合合同金額和事故等級進行確定,施工合同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單位的違約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額的千分之一且不得低于100萬元/人,監理單位的違約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監理合同額10%。施工合同額低于5000萬元的工程,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二)施工合同額4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對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月度考勤不達標的,每人缺勤違約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3000元/天;對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月度考勤不達標的,每人缺勤違約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2000元/天;關鍵崗位人員考勤弄虛作假的,違約金標準原則上不得低于5萬元。施工合同額低于400萬元的工程項目,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已在建項目原施工合同未對生產安全事故違約金進行約定的,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非政府性投資工程可參考上述條款將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的違約處罰條款列入雙方合同。
三、嚴肅查處建筑市場和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
工程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事故調查組應調查涉事工程是否存在轉包、掛靠及違法分包行為,同時,應調查建設單位、施工、監理等其他單位是否存在下列行為:
(一)不合理壓縮施工工期;
(二)不合理壓縮工程造價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或者不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上述費用;
(三)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四)違規指定分包單位或者不將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納入總包管理;
(五)違法發包,對工程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管理人員不到崗履職,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混亂等情況不制止、不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六)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行為。
四、實施安全生產聯合懲戒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對負有責任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和個人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具體如下:
(一)施工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期整改,或者被責令停工拒不停工的,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為1個月;
(二)發生事故或者險情,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為2個月;
(三)發生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為6個月;
(四)發生死亡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為12個月;
(五)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累計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的,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為18個月。
勘察、設計、檢驗檢測、第三方技術咨詢等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死亡負有責任的,按照前款第(三)至(五)項的規定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相關責任單位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的,其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安全員、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關鍵崗位人員一并記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與所屬單位的期限相同。
對在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期限內的投標單位和個人,應采取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等限制性懲戒措施。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情況查詢要求,優先選取安全生產良好記錄的投標企業中標。實施“評定分離”的工程項目,招標人不應推薦在安全生產不良行為記錄公布期限的單位和人員。
五、強化企業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動態核查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或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對負有責任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啟動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核查,并根據復核、核查結果,對不滿足企業資質條件或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報請降低或撤銷企業資質、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于不能啟動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核查的域外建筑施工、監理單位,提請省住建廳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六、加大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力度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或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進行內部責任倒查,并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啟動問責,同時將問責情況書面報送至市住建局備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監督責任倒查機制,按照“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追責”和安全生產“四不放過”原則,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監督發現負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責。
七、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死亡的,或雖未造成人員死亡但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按照《關于轉發安徽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公安部門接到相關主管部門聯合查處請求應及時介入,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事故調查組應對相關責任單位或者人員是否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強令冒險違章作業罪等進行核查。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取消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當年度各類評先評優資格。事故項目不得評為 “鳩茲杯”獎,不得推薦申報“安徽省建筑安全生產標準化示范工地(小區)”、“黃山杯”獎;事故責任單位一年內不得評為優秀建筑業企業、信用評價AAA級企業。
九、附 則
(一)本措施中“單位”和“個人”是指在安全生產條件復核(核查)或事故調查時認定負有安全生產責任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可依照本措施制定實施細則。
(三)以往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
(四)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安多縣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維修項目比選公告
下一篇:政策新聞 | 8000萬元!銅仁首筆房地產項目融資成功授信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