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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出借資質違法行為有關查處問題的請示》(渝建文〔2020〕118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出借資質供他人承攬工程,但未中標、未簽訂合同、未進場施工的施工企業或施工單位,屬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中的“施工單位”。
二、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對前述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時,該工程項目有中標單位或已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以項目中標合同金額作為工程合同價款;沒有中標單位,也未重新招標投標確定中標單位的,可以招標投標中較高投標限價或招標控制價作為參照。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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