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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我局牽頭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請于2024年5月26日前向我局反饋,感謝您的參與!
征集方式:
1、平臺留言:登錄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chizhou.gov.cn/,從“互動交流”欄目“調查征集”版塊中點擊進入“關于《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進入“我要留言”版塊進行留言;
2、電子郵箱:chizhouyuanlin@163.com 。
聯系人:蔡柯至 聯系電話:0566-2021370
附件:1、《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2、《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3、征求意見反饋表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
關于《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規范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提高綠化質量,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0號《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居住綠地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辦法》)。
二、起草依據
1、《城市綠化條例》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居住綠地設計標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物業管理條例》
三、《管理辦法》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我局于2024年7月上旬啟動對《池州市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辦法》(池建城〔2013〕250號)進行修訂,后經市園林處、市房產處、房地產開發公司等相關單位座談,并經局領導同意,認為該辦法已出臺11年,部分條款已與當前相關規定不符,遂決定對該辦法進行重新編制。于2024年11月完成初稿編制,于2024年12月13日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貴池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我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在我市投資的各房地產企業征求了意見,共收到2條修改意見。我局根據修改意見做了進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次《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四、《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一)管理范圍
本辦法明確在池州市主城區內所有新建、改建的居住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適用本辦法。
(二)管理職責
《管理辦法》明確市園林處依法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托,負責居住區園林綠化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居住區園林綠化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和技術指導職責。
(三)設計標準
《管理辦法》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要求明確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類型相應設置,指標按居住區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小于1㎡/人,小區(含組團)不小于1.5㎡/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小于2㎡/人。
(四)施工驗收
《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要嚴格落實已審定方案編制施工圖,并施工。建設單位要加強監管,確保施工質量。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園林綠化植物的全面了解,避免因缺乏樹木栽培知識而降低樹木的成活率。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由建設單位申請,由市房產處組織驗收,園林等部門參加。由市園林處出具驗收整改意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綠化工程移交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常態管護,確保景觀質量。
(五)法律責任
《管理辦法》工程完工移交后,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由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實行執業資格管理的,可以對承擔主要責任的執業人員,由執業資格管理機關降低資格等級或者取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2
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
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提升居住環境質量,根據《安徽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池州市主城區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綠化工程是指居住區地坪道路、假山、溫泉、噴泉、雕塑等建筑園藝小品和綠化種植等內容的園林建設項目。
第三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精細管理的原則,實現綠化、美化、生態化、人性化的目標。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居住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委托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具體承擔居住區園林綠化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和技術指導職責。
第五條 相關部門應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章 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規劃應遵循城市總體規劃,與居住區規劃同步進行,確保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學、層次豐富。
第七條 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組織類型相應設置,指標按居住區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小于1㎡/人,小區(含組團)不小于1.5㎡/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小于2㎡/人。
第八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設計應注重植物的選擇與配置,以鄉土樹種為主,適當引進能適應本地區氣候條件的新樹種,實現三季有花、四季常綠的效果。
第九條 居住區建設單位報審的園林綠化方案應明確:1.綠化率;2.紅線范圍;3.骨干綠化用樹種類搭配;4.主要鋪裝要求。
第十條 為保障公眾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關于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等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查意見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綠化設計方案應在小區主要出入口、施工圍擋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小于7個自然日。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一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要嚴格落實已審定方案編制施工圖,并施工。建設單位要加強監管,確保施工質量。施工過程中應加強對園林綠化植物的全面了解,避免因缺乏樹木栽培知識而降低樹木的成活率。
第十二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由建設單位申請,由市房產處組織驗收,園林等部門參加。由市園林處出具驗收整改意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綠化工程移交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常態管護,確保景觀質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移交后,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由物業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移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和人員傷亡事故的,應當賠償損失,實行執業資格管理的,可以對承擔主要責任的執業人員,由執業資格管理機關降低資格等級或者取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池州市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辦法》(池建城〔2013〕250號)同時廢止。
附件3
征求意見反饋表
文件名稱 | 《池州市主城區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
修改 意見 和 建議 | |
修改政策依據及理由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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