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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開發區建設主管部門,在肥各建設、監理和施工總承包、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
為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和我市相關文件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關文件與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附件:
1.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定期檢查維保、拆卸和人員“五位一體”管理要求.doc
2.建筑起重機械選型、定位和基礎管理要求.doc
3.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要求.doc
4.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作業管理要求.doc
5.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要求.doc
6.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要求.doc
7.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保管理要求.doc
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2025年4月15日
附件1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定期檢查維保、拆卸和人員“五位一體”管理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將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含頂升加節、附著安裝,下同)、定期檢查維保、拆卸活動交由同一家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下稱專業分包單位)完成(施工總承包單位自有設備除外)。
二、專業分包單位應在資質許可范圍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承攬業務,提供符合安全使用條件、技術檔案齊全、滿足施工現場工況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按照標準規范實施作業,強化安裝拆卸環節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定期檢查維保責任。同時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肥技術、安全等管理人員數量應滿足施工現場管理需求,作業班組數量應與日常工程量相匹配,以上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
2.在肥應有固定的辦公地點和安全教育學習場所,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建筑起重機械維保基地。
3.定期對在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業務技術等交底、教育、培訓。
4.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附件2
建筑起重機械選型、定位和基礎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的選型應滿足施工現場工況要求,其最大使用高度、自由端高度等不得超過型式檢驗報告及使用說明書和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二、對于超過使用年限確需延長使用的,應按照行業標準由法定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出具評估結論。后續使用時間不得超過評估合格最長有效期限。
三、不得使用SS型貨用施工升降機及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提倡使用符合相關標準的智能化建筑起重機械。
四、建筑起重機械的定位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與既有構建物、相鄰建筑起重機械、周邊外輸電設施、基坑等滿足安全距離,否則應采取可靠的防護和安全措施;
2.應滿足使用說明書中附著水平及垂直距離、角度的要求,結構支承處應滿足受力要求;
3.應能夠安全拆卸、退場。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基礎應滿足以下要求:
1.應依據勘察報告、使用說明書和相關標準規范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對于專項施工方案有沉降觀測要求及施工升降機基礎設置于回填土上的,應嚴格執行沉降觀測;
3.對于現行國家標準、行業規范未涉及的設計、施工工藝,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
4.應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制造廠家提供的說明書合理使用地腳螺栓、固定支腿和基礎預埋節。地腳螺栓和固定支腿應有合格證明材料。
附件3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要求
一、專業分包單位應按照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指南》要求,根據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的現場平面布置圖、建筑物立面圖、結構承力情況等相關技術資料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
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再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對以下情況,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2.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和方法進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三、建筑起重機械定位不能滿足使用說明書中附著水平及垂直距離、角度要求的,應由原制造廠家對附著裝置進行重新設計,或由結構設計單位重新設計支承點。
裝配式建筑附著支承點應由結構設計單位進行受力確認或設計。
對于附著支座采用預埋方式的,預埋件應由專業分包單位提供并應有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附著點施工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留存隱蔽驗收記錄。
四、專項施工方案中應明確輔助起重設備選型、行走路線、站車位置等,行走路線、站車位置的平整度和承載能力應進行驗算復核。
五、同一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的多臺塔式起重機存在交叉作業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防碰撞安全專項方案,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施工進度、錯位安排等安全措施。
不同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的多臺塔式起重機存在交叉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附件4
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作業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的所有構配件應在維保基地內維護保養,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不得使用非原制造廠家制造的標準節。
二、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前,專業分包單位應對結構件、爬升裝置、附著裝置和高強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并留存相關書面檢查記錄。
三、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作業時,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指派相關人員在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管理和監護。
四、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應查驗專業分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含安拆工、司機、司索信號工、電工)持證上崗情況,專業分包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類別及數量應滿足施工現場作業需要。
其中塔式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時,專業分包單位應分別指派專人操作塔式起重機和專人看護頂升油缸、橫梁、踏步,不得一人多崗。
進行連續性安裝、拆卸作業未完成的情況下,應將各結構連接可靠,并斷開電源線路,將電箱上鎖,同時告知項目管理及操作人員。繼續作業應由同一班組完成,不得隨意更換。
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含輔助起重設備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傾覆半徑設置警戒范圍和警示標志。
七、輔助起重設備經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施工現場,型號應與專項施工方案中選型一致,并設置聲光警示燈具,配備持證操作人員。
八、輔助起重設備作業前,應按照其傾覆半徑設置警戒范圍和警示標志,確認支腿伸出情況等符合要求。作業時,聲光警示燈具應發出警示信號,并由持證人員進行司索信號指揮。
原則上輔助起重設備作業時,不得超出施工現場圍擋作業,確需超出的,應派專人進行看護。
九、建筑起重機械在安裝過程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塔式起重機
1.頂升橫梁防脫裝置靈敏有效并正確使用;
2.頂升前要確保頂升套架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頂升時不得進行起升、回轉、變幅等操作;頂升后要確保標準節與回轉下支座可靠連接;
3.使用說明書中對附著框架墊鐵、楔塊和內撐件等有要求的,應安裝到位;
4.結構件固定銷軸及開口銷、螺栓應進行全數檢查,及時更換或除銹防腐處理;
5.標準節聯接高強螺栓應采用雙螺母緊固。
(二)施工升降機
1.結構件固定銷軸及開口銷、螺栓應進行全數檢查,及時更換或除銹防腐處理;
2.使用說明書中對附著框斜支撐桿件等有要求的,應安裝到位;
3.在非屋面施工期間,自由端不超過6米,且上限位與上極限限位擋塊位置應保證吊籠運行高度不超過最上一道附墻架,嚴禁吊籠在自由端運行;
4.在屋面施工期間,自由端不超過7.5米,且在結構最頂層處必須增設一道附墻架;
5.標準節聯接高強螺栓應采用防松螺母或雙螺母緊固,聯接安裝時,應保證螺桿在下,螺母在上。(產品設計結構要求除外)
十、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完畢后,專業分包單位應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需要檢驗檢測的應由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合格報告。施工總承包單位還應組織專業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共同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使用。
附件5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要求
一、建筑起重機械需檢驗檢測的,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對其進行檢驗檢測。檢測機構在我市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時,應滿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1.應持有與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核準證》,其中檢驗機構的注冊持證人員應持續滿足相應核準資源條件要求(具體以中國特種設備檢驗協會官網“執業公示”查詢為準);
2.在我市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應設置與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匹配的儀器設備室、檔案室、人員辦公室等,儀器設備應經校準并在有效期內;
3.應配備相匹配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檢驗人員、責任師、授權簽字人等,其中現場檢驗檢測時,注冊持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4.檢驗檢測報告出具應客觀、公正、及時,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應真實可溯源,關鍵檢驗項應按我市管理要求進行影像留存溯源備查,嚴禁出現提前出具報告、未檢驗出具報告等惡意虛假行為;
5.應按核準要求配備相應的信息化系統,并應按我市的建筑起重機械信息化管理要求實時上傳相關檢驗檢測信息。
二、建筑起重機械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安裝達到最大使用高度時;
3.距前次檢驗檢測時間滿一年時;
4.停用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前;
5.因現場施工需求,塔式起重機起重臂臂長調整后;
6.經過改造或大修后;
7.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后;
8.其他建設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對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相關單位做好整改和消除隱患,同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附件6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管理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負總責,設置相關安全防護設施,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違規行為。
二、配備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司索信號工應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經安全教育合格和安全技術交底,否則不得上崗;嚴格落實班前、班后檢查和交接班制度。
在用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司索信號工配備基本要求:
1.塔式起重機:配備司機不少于1名;裝配式建筑施工、鋼結構施工及未安裝吊鉤司機可視化系統的,起重吊裝作業時應配備不少于2名司索信號工(吊物起、落點各1名);
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每個吊籠配備司機不少于1名(智能型除外);
3.貨用施工升降機:每臺配備司機不少于1名(不得同時操作2個吊籠,智能型除外)。
三、施工升降機應安裝司機人臉識別系統,且需正常開啟使用;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司機登機防墜保險繩(器),并配備專用安全帶(斜爬梯式除外)。
四、施工現場安全通道和操作區域防護棚的設置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管理文件要求外,還需在頂部雙層防護中至少采用一層鋼板或鋼制定型腳手板。
五、起重吊裝作業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應采用工具化吊具,嚴禁使用勞動車、鋼絲繩吊兜等作為垂直運輸吊運工具;嚴禁吊掛泵管進行混凝土澆筑作業。裝配式預制構件的吊運應采用專用吊具和索具。
六、超高層建筑使用塔式起重機應安裝吊鉤司機可視化系統。
七、沖撞能力強、載重量較大的跨騎式電動車不得進入施工升降機,手推式電動車在進入施工升降機吊籠時應斷電處理,且吊籠及安全層門應具有防沖撞措施。
八、貨用施工升降機停層平臺搭設必須符合標準要求,樓層料臺安全防護門應工具式、定型化,且必須安裝電氣聯鎖裝置,確保“門開機停”。
九、智能型施工升降機,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安排專人進行巡視和管理,并根據其使用特點和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管理措施;對使用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注意事項、隱患識別和應急處置等內容的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智能型貨用施工升降機吊籠內應有人體識別裝置,在識別人體后自動報警和斷電。
附件7
建筑起重機械檢查維保管理要求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設備職能部門和項目部應做好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情況,以及主要部件、安全裝置和吊具、索具等日常檢查工作。
在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二、專業分包單位,應按照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求開展及配合相關檢查活動,并做好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查維保,維保時應留存影像記錄。
定期檢查維保工作,按照塔式起重機不少于1次/每個月(獨立高度及以下、裝配式建筑使用的不少于1次/每半個月)、施工升降機不少于1次/每半個月的頻次進行。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維保作業時整機應停止使用。
施工單位應對定期檢查維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施工總承包、專業分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須派相關人員現場監管,并對檢查維保作業質量把關。
四、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垂直度,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維保時均應列為檢查項,對發現垂直度偏差超過規范要求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來源:合肥市城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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