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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陜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水利(水務)局,楊凌示范區水務局,廳設有關處室、廳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增強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等單位的質量意識,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質量,省水利廳制定了《陜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經2024年12月13日第10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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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水利廳
2024年12月31日
(15-35〔2024〕10號)
陜西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質量管理,增強項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和勘察設計等單位的質量意識,落實前期工作質量責任制,提高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水利建設市場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水利廳負責審查、復核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是指對提交審查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等階段勘察設計的成果質量進行評價。工程規劃、重大設計變更等其他工作成果的質量評價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省水利廳負責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工作,廳設處室或受委托的廳屬單位(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具體負責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工作。
主持項目前期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項目前期工作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對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負總責;勘察設計單位對其成果質量負責。
第五條承辦機構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現行有關勘察設計技術標準等開展評價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評價包括符合性評價和技術性評價。符合性評價結論分為符合、不符合,技術性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七條符合性評價指承辦機構對成果編制單位資質、勘察設計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和成果的完整性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提出符合性評價意見。
第八條技術性評價指承辦機構對成果的基礎資料、設計依據、設計內容和工作深度等是否滿足相應技術標準進行評價,提出技術性評價意見。
第九條符合性評價采用定性評價的方法,由承辦機構對評價內容逐項審核,進行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承擔單位的勘察設計資質是否滿足要求(對有資質要求的項目);
(二)主要勘察設計人員是否滿足國家或省相關規定的職稱、執業資格要求(成果報送單位報送成果時應當附勘察設計人員職稱、執業資格);
(三)依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或支撐性資料是否齊全、完整;
(四)報告成果內容是否按相應階段編制規程要求編制。
以上評價內容有一項不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的,符合性評價結論應當按“不符合”判定。評價結論為不符合的項目不再進行技術性評價。
第十條承辦機構應當在收到前期工作成果報告后14個工作日內提出符合性評價意見,作出不符合評價結論的,告知前期工作成果報送單位。
第十一條前期工作成果報告通過符合性評價后,承辦機構依據《陜西省水利廳水利基本建設項目技術評審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同步開展技術性評價工作。
專家組組建后,承辦機構將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以及相關資料分送專家組成員。
第十二條技術性評價采用定量評價方法,專家依據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要求,對本專業內容滿足國家和省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程度進行現場賦分,經專家組綜合討論形成專家組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
第十三條技術性評價依據項目前期工作成果適用的編制規程要求進行評價。
技術性評價總分100分,其中得分75分以上(含75分)為合格;60~75分(含60分)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具體評價內容和標準見附表。
第十四條承辦機構依據專家組成果質量技術評價賦分情況,形成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表,并確定評價等級結論。
第十五條承辦機構組織開展技術性評價結束后,技術性評價結論將作為項目技術審查結論的依據。
對技術性評價結論為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應當按照專家評審意見,在明確的修改時間內修改完善前期工作成果。
對技術性評價結論為基本合格的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按要求修改完善前期工作成果,由承辦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復審,再次進行技術性評價。
對技術性評價結論為不合格的項目,承辦機構不予通過該項目的技術審查。
第十六條一年內出現下列情形累計達兩次及以上的,省水利廳將約談報告編制單位:
(一)符合性評價結論為“不符合”;
(二)技術性評價結論為“不合格”;
(三)同一項目復審后未達到“合格”。
報告編制單位被約談后半年內再次出現上述情形之一的,對報告編制單位予以通報,并錄入在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七條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復核的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的質量評價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1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符合性評價表
2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表
3工程項目建議書階段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
4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
5工程初步設計階段成果質量技術性評價賦分表
來源:陜西省水利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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