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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申請資質如何考核申報的人員社會保險?
答: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首次申請、增項、升級、延續時,采用人員的社會保險必須僅由申報企業或申報企業分支機構名義繳納,以個人名義繳納社保的人員不作為有效人員認定。資質審核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申報資質人員繳納社保情況進行核查。其中,首次申請考核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社保,增項、升級、延續考核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社保。
2.申報的人員要求專業齊全的如何理解?
答:《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對申報的注冊人員、職稱人員、技工工人等專業作了限定,且要求專業齊全的,是指申報人員應由具有相應專業的人員組成,且每個專業至少有1人。
3.補齊補正時企業可以陳述幾次,在陳述時可否補充新的業績和人員材料?
答:企業只有1次陳述機會,企業可以在規定時限內針對補正問題提交陳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陳述材料的,視為企業對問題意見無異議,資質許可機關不再受理任何陳述材料。陳述只能針對原有材料做出說明,不能增加新的業績、補充新的人員等。
4.技術負責人有何要求?
答:一是技術負責人需要具備相應的資質證書,通常是注冊資格或職稱。例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技術負責人需要具有結構專業高級職稱或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二是技術負責人需要具備一定年限的工作經驗。例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技術負責人需要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三是技術負責人需要主持完成過一定數量的工程業績。例如,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資質的技術負責人需要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具體要求因資質等級類別不同而有所差異。
5.注冊執業人員是否必須注冊在申報企業,是否可以注冊在無建設工程資質的關聯企業?
答:注冊執業人員必須注冊在申報企業,注冊在其它企業,包括申報企業的上級公司、下級公司、控股公司或參股公司,其注冊執業資格均不予認可。
6.企業申報材料中所列的個別注冊執業人員存在重復注冊問題,但剔除該注冊執業人員后,企業注冊執業人員數量仍然達標,其資質申請是否可以認可?
答:不可以。當申報企業存在注冊執業人員重復注冊問題沒有糾正之前,不批準該企業的資質申請。
7.標準中企業主要人員有哪些?
答:企業主要人員包括:技術負責人、注冊執業人員、技術職稱人員、技術工人等4類。
現場管理人員指標已取消,不再考核。
8.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時,某一個人具有多個證書,能否分別申報考核?
答:企業申請某一類別資質時,主要人員中每類人員數量、專業、工種均應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某一個人具有注冊證書、技術職稱、技術工人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中兩個及以上的,只能作為一人申報考核;但一個人同時擁有注冊證書和技術職稱的,可同時作為注冊人員和技術職稱人員申報考核。
9.提供的技術職稱人員的專業與標準要求的專業相近,能否申報認定?
答:提供的技術職稱人員的專業與標準要求的專業相近,且資質許可部門認可的是可以申報的。如:《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結構專業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結構、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專業;巖土專業包括:巖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隧道工程、礦山工程、地質勘探與礦山等專業;機械專業包括:機械工程、自動化、機電工程、設備工程、自動控制、機械設計、機械制造、機械設備、機械電氣等專業;焊接專業包括:焊接技術與工程、壓力容器、金屬材料、熱工(熱處理)、機械制造(制造工程)、鍋爐、材料力學、材料科學與工程等專業;光源與照明專業包括:電光源、光電子技術科學、光電信息工程、光學、光學工程等專業。
10.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和個人業績是否認可?
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項目,作為企業和個人業績申報時,不予認可。
11.企業凈資產指標如何考核?
答:企業凈資產就是企業所有者(即投資方或股東)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即企業年度財務報表中的“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企業應提供申請資質的上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全套報告)。
首次申請資質的,以提供的企業《營業執照》所載注冊資本考核凈資產。
申請多類資質的,企業凈資產不累加計算考核,按企業所申請資質和已擁有資質標準要求的凈資產指標最高值為準。
12.事業單位可以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嗎?資質申報中有事業編制的人員可以嗎?
答:不可以。資質申報單位需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資質申報中有事業編制的人員不予認定。
13.標準中要求的生產廠房,可以是租賃的嗎?提供什么證明材料?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嗎?
答:可以是租賃的。
標準中有明確要求的生產廠房,屬企業自有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屬企業租賃的,需提供廠房面積符合要求的租賃協議和出租方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且租賃到期日期應不早于企業資質申請受理之日。
企業具有多處廠房的,可以累計考核。
14.標準中要求的設備,可以是租賃的嗎?上級劃撥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證明材料?
答:不可以是租賃的。
標準中明確要求的設備應為企業自有設備,需提供企業設備購置發票(除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外)。上級單位劃撥的應同時提供劃撥或分割證明,否則不予認可。標準中對設備的規格、性能、數量有要求的,發票上不能體現的,企業應延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設備使用說明書等。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要求的設備,應提供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
標準中未明確要求的設備,申請表中可以不填寫,也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15.什么是超資質范圍承接的工程?此類工程是否可以作為企業和個人代表工程業績?
答:超資質范圍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中工程承接范圍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業所取得的資質等級所對應的承包工程范圍內的、超出所取得資質等級時間的、超出所取得的資質等級有設限要求的等。
此類工程不能作為企業和個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16.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的D級項目信息是否可以用于資質申報?
答:D級項目信息屬于建筑市場主體填報,未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相關業績需要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可查,且項目信息等級需滿足B級及以上,C、D級項目信息不予認可。
對信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數據等級不滿足資質標準和審批要求的業績,應提供項目所在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業績真實性確認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17.企業首次申請、增項資質時,按何標準考核?
答: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首次申請、增項、延續時,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按所申請資質標準考核,其余指標按所申請資質最低資質標準考核。
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升級時,企業資產、技術負責人、注冊建造師及公司業績按所申請資質標準考核。
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重組分立時,對原企業相應資質證書上記載的全部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設備、代表工程業績等內容,對新企業擬承繼資質按照資質標準及有關規定重新核定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內容。
企業在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合并、國企改制(含事業單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冊地跨省變更的,應當按照擬承繼資質相應資質標準和有關規定重新核定新企業的凈資產、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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