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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商務局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市場準入壁壘清理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周發改體改〔2025〕156號)規定,經認真梳理研判,2021年7月印發的《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周建〔2021〕60號)部分內容審批依據法律效力不足,現就有關內容進行廢止。
一、廢止內容
《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周建〔2021〕60號)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可提前招標投標的條件:1.項目已審批(已批復可研)核準備案,采用工程總承包的初步設計已批復;2.招拍掛土地已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劃撥土地已通過土地預審;3.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建設單位已取得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審查意見,并承諾具備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以上內容廢止。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七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周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的法律依據是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優化辦理建筑許可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辦〔2021〕5號)而制定的,省文件中不涉及關于“政府投資項目可提前招標投標的條件”的內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相關工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2025年6月6日
周建【2025】19號周口市住建局關于廢止《關于優化實施房屋建筑工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pdf
責任編輯:周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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