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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打擊建筑領域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等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反面案件警示震懾作用,現將2025年第二批建筑市場違法違規典型案例進行通報。
案例1:平邑縣某學校教學樓、宿舍樓在建項目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案
一、基本案情
平邑縣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某學校教學樓、宿舍樓涉嫌存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規定,立即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項目暫停施工。經進一步調查確認違法行為基本屬實,縣住建局于2024年9月12日將該案件移交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罰。
二、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規定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平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項目建設單位處以52148.73元罰款,同時對其項目負責人處相應罰款;對施工單位某建筑公司處9000元罰款;同時對其項目負責人處以相應罰款。
三、案例警示
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對建筑市場正常建設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由于質量安全措施不到位、質量安全監督不及時,極易引發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既有利于保證建設工程符合法定程序,也便于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監管范圍內建筑工程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開展監督和指導。因此,建設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工程施工。
案例2:平邑縣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涉嫌肢解發包案
一、基本案情
平邑縣住建局在日常巡查時發現,臨沂某置業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外墻保溫工程另行發包給總承包之外的單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涉嫌建設單位肢解發包。縣住建局立即對該項目建設單位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同時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違法事實調查清楚后,縣住建局于2024年1月23日將該案件移交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處罰。
二、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六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發包:(五)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平邑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處以15937.50元罰款;同時對其項目負責人處以相應罰款。
三、案例警示
建設單位將本應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由幾個承包單位完成任務,導致工作界面不清,責任主體不明,工作秩序混亂,合同糾紛增多。同時人為地增加了承發包單位對項目的管理難度和管理成本,極易引起安全事故。現實中,對于根據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來說,肢解發包會被發包人用來將工程項目化整為零、變相規避招標;建設單位與諸多施工單位接觸,也增大了工程建設領域腐敗風險。
案例3:臨沭縣某項目施工單位將腳手架工程違法分包案
一、基本案情
臨沭縣住建局日常監管中發現,縣某社區安置樓項目施工單位山東某建筑公司將1#樓腳手架工程分包給無腳手架資質的某勞務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涉嫌違法分包。2025年3月6日縣住建局將該案件移交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二、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九條“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公司5626.19元罰款,同時對項目負責人處以相應罰款。
三、案例警示
違法分包行為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各方權益無法保障,極易導致逾期竣工等違約責任;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企業因其不具備組織施工相關的人力、財力、技術力量和相關經驗,容易出現工程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
案例4: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不履行建造師義務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市住建局開展全市建筑市場檢查時發現,臨沭縣某安置樓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蔣某2025年2月未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長期不到崗履職且讓他人替代考勤,違反了《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立即將該問題轉至臨沭縣住建局調查處置。縣住建局調查屬實后,將該違法行為移交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
二、處罰依據和處理結果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臨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蔣某處以5000元罰款。
三、案例警示
項目負責人是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帶班生產、組織協調施工現場質量安全生產活動,全面掌握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并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并簽字存檔備查。項目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履職,極易出現質量及安全問題。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要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嚴格規范自身市場行為,堅決杜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并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為我市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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