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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委托書
委托方: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受托方:隨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或組織的權利義務,按照物業管理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委托隨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中心履行物業管理相關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事項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機關隨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名義行使下列行政執法權。
(一)違反《物業管理條例》類9項。
1.對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擅自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為的處罰;
2.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3.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處罰;
4.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5.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6.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行為的處罰;
7.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8.對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壞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9.對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違反《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共10項。
1.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報送資料或備案的處罰;
2.對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3.對建設單位物業保修期內未按規定履行責任的處罰;
4.對物業服務企業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5.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在物業區域內公示有關信息的處罰;
6.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允許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廣告、宣傳、經營等活動或擅自設置營業攤點的處罰;
7.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保存、移交物業承接查驗資料、檔案的處罰;
8.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區域、停止物業服務的,或者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處罰;
9.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銷售或者變相銷售停車位、車庫的處罰;
10.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出租停車位、車庫的處罰;
(三)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共2項。
1.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未按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
2.對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處罰;
(四)違反《隨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共7項。
1.對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人在承接查驗過程中侵害業主利益的處罰;
2.對物業服務人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以及利用電梯、門禁控制系統限制車輛、人員出入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的處罰;
3.對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處罰;
4.對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在住宅小區內公示或者更新有關信息的處罰;
5.對原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拒不退出的處罰;
6.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或者變相銷售車位(庫)的處罰;
7.對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或者拒絕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車位(庫)的處罰。
(五)其他違反物業服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委托依據
《隨州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高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或者委托,在所轄區域內履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職責”。
三、委托期限
從2025年7月1日起至2030年7月1日止。
四、委托權限的管轄范圍
隨州高新區行政區域范圍。
五、法律責任
(一)委托方責任:
1.承擔受托方在委托權限內行政執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責任;
2.對受托方行政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3.對受托方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業務指導;
4.審查受托方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組織申辦和管理行政執法證件;
5.負責解釋委托權限和范圍。
(二)受托方責任:
1.在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3.以委托方的名義進行行政執法,不得再委托給第三方;
4.承擔超越委托權限范圍的行政執法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承擔行政執法行為所引起的信訪維穩責任;
6.承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引起委托方國家賠償責任的賠償費用;
7.配合委托方應對委托事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六、本委托書經委托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七、本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執一份,由委托方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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