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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修改《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
珠建〔2024〕297號
ZBGS-2024-38
各區(功能區),各有關單位,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切實營造更加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規范招標投標領域信用評價應用的通知》有關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對《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做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九條第三款中的“對于信用等級為D級的企業,參照《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執行。”
二、附件1《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D1)》1-1、2-1、3-1、3-2、5-6部分評價內容和分值修改如下:
(一)將“1-1企業在珠海有固定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所注明的地址須與現場辦公地點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10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5分,200平方米以上加25分。”修改為“1-1 企業在珠海有固定辦公場所(營業執照所注明的地址須與現場辦公地點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5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0分,200平方米以上加15分。”
(二)將“2-1中國風景園林學會: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規劃設計獎、園林工程獎),園林綠化行業國家發明專利或實用型專利。一等獎或金獎加40分,國家發明專利加40分,二等獎或銀獎加30分,三等獎或銅獎加20分,實用型專利加20分。”修改為“2-1中國風景園林學會: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科學技術獎(科技進步獎、規劃設計獎、園林工程獎),園林綠化行業國家發明專利、實用型專利。一等獎或金獎加30分,二等獎或銀獎加20分,三等獎或銅獎加15分。國家發明專利每項加20分;實用型專利每項加5分,上限20分。每項獲獎、專利只能申請一次加分。”
(三)將“3-1國務院:與園林綠化建設有關的通報表揚。每項加分40分。”修改為“3-1國務院:與園林綠化建設有關的通報表揚。每項加分60分。”
(四)將“3-2國務院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園林綠化建設有關的通報表揚。每項加分30分。”修改為“3-2國務院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園林綠化建設有關的通報表揚。每項加分50分。”
(五)將“5-6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認為施工企業表現優秀的,可申請加分。每個項目加5分。”修改為“5-6項目施工過程規范有序,無違法違規行為,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認為施工企業表現優秀的,可申請加分。每個項目加20分。”
三、刪除附件1《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D1)》1-5、1-6、1-7、2-2、2-3、3-3、3-4、3-5、3-6、3-7、4-1、4-2、4-3、4-4、4-5、4-6、4-7的評價內容,原4-8評價內容序號調整為4-1。
四、將附件2《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D2)》“2-19 企業未執行‘支付專戶’制度,未按規定按時支付工資。每發現一次扣3分。”修改為“2-19企業未執行‘工資支付專戶’制度,未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每發現一次扣5分。”
五、將附件2《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D2)》“5-1本市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認為施工企業表現極差的,可申請扣分。每個項目扣5分。”修改為“5-1本市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認為施工企業表現極差的,可申請扣分。每個項目扣20分。”
六、上述評價內容在本通知施行前已進行加分或者扣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變。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修訂)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1月7日
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的征集、評價、公示等管理行為,加快建設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體系,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和《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活動的企業的信用評價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園林綠化企業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管理平臺)開展誠信評價信息管理。
第四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信息包括基礎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礎信息由企業在園林綠化市場經營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構成,包括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人員情況、企業辦公場所及設備情況等。
良好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良好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受到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經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表彰及通報表揚的情況;2.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級、部級、省級、市級質量安全方面的獎項;3.積極落實地方質量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治理要求獎勵分;4.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其他良好行為等。
不良信用信息為企業在本市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包括:1.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勞動用工、城市建設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行為;2.企業受到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制生產經營等行政處罰的行為;3.有關部門依法確認予以記錄的企業其他不良行為等。
第五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基礎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業自行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登記申報。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職能科室、市建設工程質量監測站、市建設工程安全事務中心、市城建檔案館,各區(功能區)相應管理部門和市風景園林和林業協會根據管理權限進行采集。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單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價及披露
第六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基礎信息,由企業登錄信息管理平臺,按要求進行信息登記,報評價單位審核通過后公布,同時獲得企業信用基礎分100分。
第七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進行基礎信息登記所提供的材料和數據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對弄虛作假的企業不予通過信息登記,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在申請登記之日,處于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被依法暫扣、吊銷或有效期到期狀態的;或處于被依法取消或暫停承攬業務(包括投標)資格狀態的;或申請登記之日起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處于責令整改或行政處罰期間的,不予通過信息登記:
(一)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或兩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有圍標、串標行為的;
(三)有嚴重違約、工程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
(四)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投標或承攬工程業務的;
(五)未依法存儲工資保證金,或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勞動者工資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及養護管理責任或拖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及養護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互相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八)企業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九)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其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且情節或后果嚴重的。
第八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詳見《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設上限。同一工程項目同類獎項兩次以上獲獎,不同加分檔次的,可以累計加分。
良好行為信息記錄,由信息采集單位或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在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申報,并由評價單位審核、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布。
第九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詳見《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設下限。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在建工程項目實施分包的,當分包企業發生不良行為,應對分包企業進行扣分;同時,施工總承包企業應承擔相應管理不力責任,對總承包企業按該不良行為扣分標準的50%進行扣分。
不良行為信息記錄,由信息采集單位按《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D2)》進行評分,經評價單位審核后簽發《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行為扣分通知書(D3)》(附件3),錄入信息管理平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3日)、公布。
第十條 各評價標準中的有效期均從相關文件、決定等發出之日或規定日期起計算,且不低于規定的獎勵或處罰期限。信息管理平臺每日自動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評價更新。
第十一條 為加強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管,市、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對施工企業(包括各企業在建項目)的信用指標采用聯合檢查、專項檢查、巡查、抽查等多種方式或組合方式進行評價。
第三章 信用等級的劃分及公布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評價公布后實時更新,企業信用等級根據評價結果劃分為A、B、C、D四級,具體標準為:60日誠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為D級;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劃分等級,排名為前10%(含10%)的為A級,排名為10%(不含10%)-30%(含30%)的為B級,其余為C級。
對于初次登記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60日誠信分的記分規則為:記分日距登記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記。
第十三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情況及信用等級信息在信息管理平臺網上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在信息發布平臺查詢企業信用信息,發現企業或從業人員有不良信用行為的,可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為全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異議受理部門,應對外公布聯系方式,并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的異議處理,以有關法定機關出具的有效文件,相關部門留存的評價紙質資料、影像資料和現場事實等為依據。原評價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六條 信用評價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對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信用評價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園林綠化施工企業的異議后,應當在聽取異議提出人或被異議人的陳述或申辯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作出復核決定并送達異議人,復核決定自送達異議人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生效,并在信息管理平臺同步記錄。
第十八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復核決定為企業信用評價的最終決定。
第五章 評價信息應用
第十九條 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承包、市場準入及評優等工作中,對擁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可以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扶持。
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部門應當引導招標人利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選擇信譽良好、履約能力強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或國有、集體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招標工程,鼓勵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信用等級高的投標企業。
非公開招標的項目可參照公開招標項目利用信用信息綜合評價成果。
第二十條 各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園林綠化行業各方主體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在質量安全管理、日常監管、專項督察等環節中實行差別化管理:
(一)對A級信用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實行簡化監督和低頻率的日常檢查;
(二)對B、C級信用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實行常規監督和適度頻率的日常檢查;
(三)對D級信用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和高頻率的日常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已通過信息登記的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情況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企業誠信信息申報和評價,并將其不良信用情況同步至市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一)60日誠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評價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連續兩年信用評價平均分低于70分的。
整改完畢后,園林綠化施工企業應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經復查合格后在信息管理平臺予以公示。
既成后果無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信息登記3個月至1年。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在信用評價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作不良信用行為記錄。評價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并按評價標準實施評價。
第二十三條 信用采集、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保存記載信用評價的紙質、影像、電子數據等資料,造成丟失、損壞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評價數據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60日誠信分是指當日之前(含當日)60日的綜合誠信得分的算術平均分。
第二十七條 本信用評價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珠市政林業〔2016〕90號)、《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珠市政林業〔2016〕8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良好信用評價標準(D1)
2.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評價標準(D2)
3.珠海市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不良信用行為扣分通知書(D3)
來源:珠海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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