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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中共寧德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寧德市中心城區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實施意見》(寧建規〔2024〕19號),現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為了進一步構建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住房保障體系,緩解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等人群的過渡性居住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指導意見》(建保〔2016〕28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發展公租房的意見》(建保〔2019〕55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6部門關于印發<福建省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閩建住〔2022〕1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見。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寧德市區蕉南、蕉北街道,金涵鄉、城南鎮和東僑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受理、資格審核、發放、退出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申報對象
(一)取得寧德市區居民戶籍滿1年的城鎮戶籍家庭。(二)非寧德市區戶籍、但在市區就業連續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滿1年新就業無房職工。(三)非寧德市區戶籍、但在市區務工且在市區連續繳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滿5年外來務工人員。
其中:未婚單身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含)以上,新就業大中專以上畢業生可放寬至25周歲。
四、申報條件
(一)住房方面
1.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寧德市區自有居住型房屋(含雜物間)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應低于15平方米,自有居住型房屋(含雜物間)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5平方米的或擁有土地、商業店面、車位、寫字樓、廠房等非住宅的不得申請。
2.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2年內應在寧德市區無不動產交易記錄;
3.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未租住、未購買單位公有住房、未參加單位集資建房、未領取住房(購房)補貼,未租住、未購買各類保障性住房;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應在寧德市區租住,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普通住宅),租賃合同須經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取得備案證、租賃發票(增值稅發票,下同)。未經登記備案的或無租賃發票的,不得申請租賃補貼。
(二)收入和資產方面
1.Ⅰ類家庭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上年度寧德市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家庭資產低于或等于5萬元,并不得擁有機動車輛(二輪摩托車、殘障人士特種車、三輪農用運輸車、三輪快遞車輛除外)。
2.Ⅱ類家庭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寧德市區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家庭資產應低于或等于36萬元。
五、申報流程
租賃補貼資格申請、受理、審核的全過程線上運行,申請人在“公租房”APPS或“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申請,各社區、街道負責租賃補貼申請受理和初審;住建部門、民政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公安部門、人社部門、公積金部門負責租賃補貼工作并聯審核;兩區住建部門匯總多部門審核意見,完成結果認定、公示和發放工作。
六、補貼標準
租賃補貼標準為公租房小區周邊市場平均租金的70%,適時進行動態調整并向社會公布,調整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三年。
(一)計算公式:租賃補貼額度=補貼標準(元/㎡)×(標準補貼面積-自有住宅面積)×補貼系數
(二)標準補貼面積:1人家庭戶保障面積為25平方米;2人家庭戶保障面積30平方米;3人家庭戶保障面積為45平方米;4人(含)以上家庭戶保障面積為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擔;若租賃補貼金額大于申請家庭實際租房月租金的,則按實際租房月租金核定。
(三)補貼系數:
屬于Ⅰ類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補貼系數為1.0;
屬于Ⅱ類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補貼系數為0.7;
七、不得申報情形
申請租賃補貼的家庭,可自主選擇承租市場房源。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領取租賃補貼:
1.未在市場租賃房屋的;
2.所租賃房屋所有權為申請家庭成員的直系親屬的;
3.未簽訂租賃合同的;
4.所租賃房屋未經房屋租賃部門登記備案的;
5.所租賃房屋無法出具稅務部門租賃發票的;
6.已享受本單位住房補貼的;
7.已享受寧德市人才住房補助的;
8.已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的。
八、年度審核
(一)補貼合同期限不超過規定的實物配租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市場房屋租賃期限,租賃補貼合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二)租賃補貼發放采取年審制,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賃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情況變動后30日內向屬地住房保障部門申報,并補充提供佐證材料,經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后仍符合條件的繼續予以保障,不符合條件的,自審查結束當月起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九、違規領取得情形
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按騙取租賃補貼情形處理:
(一)同一家庭的不同成員利用相同租賃登記備案證、租賃合同、租賃發票各自申請租賃補貼的。
(二)不同家庭利用相同租賃登記備案證、租賃合同、租賃發票各自申請租賃補貼的。
(三)借住家庭成員或親屬房屋辦理虛假租賃手續申請租賃補貼的。
(四)租賃補貼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賃等情況發生變化,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限主動申報的。
(五)不再具有保障資格的。
(六)未在市場租賃房屋的。
(七)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
(八)已購買公有住房、單位集資建房、已租住、購買各類保障性住房、已領取(人才)住房(購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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