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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府城歷史城區內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更新,市住建局組織編制了《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現將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12月12日至2025年1月14日。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在公示期間來電或來信反映。
聯系部門:太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聯系方式:0351-5625648/tyzjjcsfzk@163.com
聯系地址:太原市杏花嶺區旱西關街41號
公示內容:
一、規劃背景
為全面加強太原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保護歷史文化街區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及其歷史環境,保護和延續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繼承和弘揚民族與地方優秀的文化傳統,進一步深化街區的規劃建設指引工作,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實現歷史文化街區的科學保護與永續利用,特編制本規劃。
二、規劃范圍
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規劃范圍北起新民北街,南至府東街,西起五一路,東至教場巷、東肖墻,總面積27.55公頃。
三、規劃期限
本次規劃期限為2024年~2035年。
四、保護對象
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對象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3處、文物單位11處、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4處、歷史建筑11處、傳統風貌建筑8處、傳統街巷14處、古樹名木3處。
五、歷史文化價值與特色
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經歷了王宮、軍營、民居、行政中心的變遷,積淀了太原府城不同時期的文化,是府城明代以來發展的代表性地區。保留有明晉王宮城邊界格局、清精騎營街巷格局、民國和解放初期傳統民居院落,反映了當時山西省軍政、生活、文化等歷史風貌。
六、保護傳承體系
總體上建立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兩個層次的保護體系。物質文化遺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及傳統風貌建筑;非物質文化遺產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優秀文化遺產,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
七、保護范圍劃定
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北起工程師樓舊址北側院落邊界、教場巷23號民居院落邊界、建工集團文化苑、徐永昌舊居院落邊界、東華門街、犧盟會舊址、趙樹理舊居、楊愛源舊居;南至府東街、閻氏故居、南華門東四條、前后雙龍巷民居;西起精營東邊街、教場巷民居、精營東二道街、五一路;東至工程師樓舊址院落邊界、教場巷、前后雙龍巷民居、東華門街,核心保護范圍面積7.27公頃。
南華門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范圍:進一步考慮周邊建筑風貌、高度等要素,結合以街巷為主的自然邊界劃定建設控制地帶,面積為20.28公頃。
八、主要保護和控制措施
核心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護和修繕。加強核心保護范圍內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清理庭院內后期私搭亂建的建(構)筑物,恢復院落原有格局。
(2)嚴格保護傳統街巷的格局、寬度、尺度、名稱、走向,不得擅自新建、擴建道路,對現有道路進行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觀特征。
(3)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活動。但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務設施除外。新建、改建建筑高度不超過二層(9米),并應提交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規劃主管部門在作出規劃許可前,應當征求住建和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各類保護建筑的修繕、保養維修、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工程在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面應與歷史風貌協調。
(4)核心保護范圍內禁止大規模拆除建設,倡導小規模漸進式的更新模式。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整治提升街巷和庭院空間環境,嚴格保護各類歷史環境要素,提升街區空間品質。
(5)歷史文化街區內道路的寬度、斷面、路緣石半徑和消防通道的設置應符合歷史風貌保護要求,道路整修應采用傳統的路面材料和鋪砌方式。
(6)市政設施應采用小型化、隱蔽型設計,有條件的可采用地下、半地下與建筑相結合的方式,其形式應與歷史文化街區的景觀風貌相協調。
建設控制地帶保護控制要求:
(1)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保護和修繕。加強文物、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修繕,清理庭院內后期私搭亂建的建(構)筑物,恢復院落原有格局。
(2)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活動應符合保護規劃的建設控制要求,在體量、風格和色彩等方面與街區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高度控制為不超過四層(12米),其體量、色彩、材質等方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并應提交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方案。規劃和審批主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前,應當征求住建和文物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論證和征求公眾意見。
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傳統街巷的尺度和風貌。
(3)整治更新應有計劃、分階段進行,避免大拆大建,應當堅持漸進式的保護與更新模式,控制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維護傳統格局,延續歷史風貌。
九、建筑分類與整治措施
(1)修繕
歷史文化街區內采取修繕模式的主要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及文物單位。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及文物單位的修繕要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要求進行嚴格保護,遵循“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2)維修
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遵守不改變歷史、地方特色的原則,不允許改變建筑外立面原有的特征和基本材料,嚴格按照原有特征,使用相同材料進行修復,做到修舊如故。對建筑內部可以加以調整改造,改善和提高建筑使用質量。改造措施均應通過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不得改變建筑外觀和院落內的格局。
(3)改善
對建筑結構、空間布局、內部設施、使用功能作適當調整,使其適應現代生活。
(4)保留
歷史文化街區內采用保留模式的建筑主要針對建筑質量較好、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已經整治完成的建筑,均采取保留措施。
(5)整治
歷史文化街區內采用整治模式的建筑主要為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其他建筑、構筑物。
在不具備拆除的情況下,主要對其立面進行整治,包括降層、更換外飾面或屋頂、改變造型等,力求體現傳統風貌特色。
針對與傳統風貌沖突較大,通過一般的改造措施無法使其協調,同時具備更新條件的建筑,可考慮采用拆除重建或拆除不建等措施。
規劃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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