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安徽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水建設〔2024〕138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
為加強我省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提升水利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省水利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為保證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2025年6月30日前,請在我省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分支機構、工地試驗室應利用“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服務平臺”或自建檢測信息系統實行檢測數據實時上傳,2025年底前,在我省開展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全部實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2024年10月25日
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強化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分支機構、工地試驗室(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在異地(與營業執照住所不同)設立,并在分支機構設立地取得資質認定證書、開展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工地試驗室是指水利工程建設參建單位根據工程建設質量控制和檢測工作需要,委托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在水利工程建設現場設置的試驗室。
第二章 檢測機構管理
第五條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認定證書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測單位從業。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第六條 分支機構應在設立地資質認定參數范圍內及母體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質量檢測業務。
分支機構應在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后10個工作日內將以下資料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母體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復印件;
(二)分支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及附表復印件;
(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文件、身份證、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等;
(六)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及檢測人員的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等;
(七)母體檢測單位對分支機構以及分支機構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七條 工地試驗室應獲得其母體檢測單位書面授權,授權內容包括:合同項目名稱、工地試驗室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檢測項目和參數、授權期限等。工地試驗室僅限于開展委托方工地現場的檢測試驗,不得對外經營和承攬檢測業務。
工地試驗室應按規定配備滿足檢測工作需要的場所、儀器設備、環境設施及檢測人員等,并按照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正常維護、檢定/校準和期間核查。
工地試驗室的檢測報告需經母體檢測單位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并加蓋母體檢測單位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及CMA標志章。
第八條 工地試驗室由項目法人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后方可開展檢測業務。項目法人將工地試驗室以下資料復印件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一)母體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二)母體檢測單位與工程項目相關單位簽訂的檢測合同;
(三)母體檢測單位對工地試驗室的授權委托書;
(四)工地試驗室檢測人員的身份證、執業資格證書或職稱證書、聘用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等;
(五)工地試驗室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合格證明;
(六)工地試驗室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第九條 工地試驗室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檢測人員及檢測參數等發生變更的,應經項目法人同意后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條 母體檢測單位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工地試驗室的管理和指導,并對其檢測行為及檢測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應按設計要求、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開展質量檢測活動,及時、準確地向委托方提交質量檢測成果或報告。
質量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和不實的質量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和不實的質量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質量檢測數據。
檢測結果利害關系人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結果存在爭議時,由爭議各方協商委托雙方認可的檢測單位進行復檢。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將可能形成質量隱患或者影響工程正常運行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委托方。
第十三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建設“安徽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檢測服務平臺),免費向檢測機構開放。在我省開展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應利用檢測服務平臺或自建檢測信息系統對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報告出具等活動進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保證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
第三章 參建單位質量檢測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開展全過程質量檢測,負責組織編制全過程質量檢測方案并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開展施工自檢,并組織編寫專項檢測試驗方案。其中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由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派員進行見證取樣,檢測試樣應設置唯一性識別標識。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所委托的檢測單位不在工程建設現場設立工地試驗室的,施工單位宜在工程現場設置簡易試驗場所,以滿足施工過程有必要在工程現場開展的相關檢驗活動,主要包括:
(一)混凝土、砂漿試件等樣品的制備、存儲和養護;
(二)施工過程的高程、平面位置、幾何尺寸等測量;
(三)砂石骨料含水率、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土工含水率和密度、泥漿比重等。
第十七條 簡易試驗場所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負責人具有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員職業資格或具備水利水電工程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試驗人員應熟悉相關檢驗業務;
(二)根據工程需要具備混凝土、砂漿試件的制備和標準養護條件;
(三)根據工程需要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并按規定進行檢定/校準;
(四)建立相應的檢驗管理制度,并納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平行檢測應由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承擔。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委托的檢測單位資質等級及專項檢測試驗方案進行審核。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平行檢測、項目法人全過程檢測的檢測項目、方法和數量應符合設計要求、《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規程》(DB34/T 2290)及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全過程檢測及監理單位平行檢測委托的檢測單位不得與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設備制造(供應)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
承接施工自檢的檢測單位,不得承接同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平行檢測或項目法人全過程質量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監督抽檢的方式對在建工程主要原材料、工程關鍵部位實體質量進行抽檢,并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行為及檢測成果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超出資質認定的參數出具檢測報告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轉包、違規分包;
(四)是否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五)是否按照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檢測原始記錄、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規范性和完整性;
(六)儀器設備的運行、檢定/校準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監督抽檢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檢測機構或者委托方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包括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三)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四)發現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檢測行為時,責令改正。
第二十三條 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見,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整改結果應當書面報告監督檢查單位。
第二十四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檢測監管信息系統,加強對檢測機構及其檢測活動的事中、事后監管。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在我省開展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將涉及工程安全的鋼筋、水泥、混凝土試塊及止水等原材料、中間產品檢測數據實時上傳至檢測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檢測人員或其他責任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按規定上報不良行為記錄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水利廳負責解釋。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省有關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有最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建設函〔2021〕477號)同時廢止。
來源:安徽省水利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2月24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開展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智能化審批及推行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電子證書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政策新聞 | 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