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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廳
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皖水規計函 〔2024〕317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直有關單位,各有關單位:
《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落實好水工程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同時,切實加大《防洪法》《水法》宣傳力度,加強河湖庫日常管理,避免新增“四亂”,常態化做好河湖庫歷史形成的“四亂”清理整治工作。
2024年9月28日
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設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根據《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和《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水規計〔2016〕22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水利部明確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淮河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負責辦理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除外。
本細則所稱水工程,是指水庫、攔河閘壩、引(調、提)水工程、堤防、水電站(含航運水電樞紐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上建設水工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由省、市(設區的市,下同)、縣(含區、縣級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是水工程項目建設的基本依據,水工程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內容,主要是對水工程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對第三方利益關系進行審查并簽署的意見。
第二章 審查權限及范圍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屬于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按照流域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除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范圍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省水利廳負責審查簽署。
(一)流域面積大于3000平方公里的主要河流(含行蓄洪區)、主要跨市河流、跨流域供水河道干流;
(二)重要湖泊和跨市湖泊。
具體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詳見附錄一。
第六條 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其他跨市河流(河段)、重要跨縣河流和一般性湖泊上建設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本行政區域內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其他不涉及縣際水事關系的河道上建設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簽署。
第七條 一個水工程需同時辦理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審批的,歸并為“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涉及2種情形或以上),由具有審批權限水行政主管部門承辦,只下達一份審批文件。
審批權限屬于兩級以上或者兩個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原則上由上級或者共同的上一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有關的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
第三章 申請、受理及審查程序
第八條 水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在提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時,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必要材料);
(二)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協議書或情況說明(必要材料);
(三)擬報批(或核準、備案)水工程的(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及審查意見(必要材料);
(四)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論證報告(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需要編制專題論證報告)。
第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屬于本審查簽署機關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予以補正;
(三)不屬于本審查簽署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告知建設單位向有受理權限的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條 審查簽署機關組織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主要審查內容為:
(一)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水工程建設規模和任務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的總體要求;
(三)工程等級(別)和標準是否符合《防洪標準》及其他有關技術和管理規定的要求;
(四)是否影響公共利益、相鄰行政區域或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權益,是否有消除影響的可行措施。
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十一條 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或者防洪規劃尚未編制或者批復的,建設單位應當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編制專題論證報告。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承擔專題論證報告編制工作。
審查簽署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題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并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機關在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后,應當抄送與水工程有關的下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水工程建設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條件之一,審查簽署機關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決定文件中應說明理由和依據,書面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 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同時,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劃,對水工程的設計方案、管理措施及防汛責任等提出有關要求,該水工程的建設單位及設計、施工、運行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辦理。
第十四條 審查簽署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查簽署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審查過程中需要進行補充論證、專家評審和聽證,以及建設單位按照審查要求對申請材料、論證報告進行修改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審查簽署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 審查簽署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必要時應當征求與水工程相關的單位意見。相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審查簽署機關提交書面意見。逾期未反饋書面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六條 審查簽署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建設單位可以書面要求撤回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
第十七條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簽署后,需對水工程的任務、規模、標準、地點、方案等進行重大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查簽署機關重新申請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2月1日前, 向省水利廳報送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簽署情況。
第十九條 審查簽署機關或其委托的單位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規劃同意書的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三)進入水工程相關區域進行現場檢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糾正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行為。
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工作,不得拒絕或者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擅自建設水工程,或者未按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建設水工程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審查簽署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水利廳根據本細則的實施情況,可以對本級負責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審查簽署和監督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作出調整,并予公布。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細則確定其審查簽署權限范圍內的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并予公布。
《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的格式見附錄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一:《流域管理機構及安徽省水利廳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
附錄二:《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申請表》
附錄三: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流程圖
來源:安徽省水利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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