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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各房地產企業:
按照國家、省、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工作部署,為更加精準支持我市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行業良性循環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現將《湛江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商品房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貫徹落實。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4年12月19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關于湛江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商品房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按照金融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發揮城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作用 滿足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的通知》(金發〔2024〕14號)等文件精神,為了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行業良性循環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切實做好保交房工作,結合《湛江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閉環管理工作指引》,制定本指引。
一、商品房項目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在建樓棟,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支持所有商品房項目,不局限于“白名單”項目,同時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已售房源不在在建工程抵押范圍內)
二、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擬銷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相關文件,應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認購協議中,應明確房源已抵押信息。
三、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可以進行認購,在辦理網簽前應解除該套認購房源的在建工程抵押。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時,若超銀行抵押率要求,開發企業需提供等額抵押物或提前歸還該部分貸款。
四、開發企業、抵押權人、購房人可同時申請辦理預售商品房買賣備案、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和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五、對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產項目,在竣工并完成不動產的首次登記后,將原在建工程抵押轉為現房抵押。該部分帶抵押的現房房源可以申請辦理“帶押過戶”網簽。
六、商品房項目未在新增投放開發貸款的商業銀行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可以新增設立,銷售回籠資金優先進入新增投放開發貸款商業銀行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若銷售回籠資金已滿足新增投放開發貸款金額的,后續銷售回籠資金可進入原監管賬戶內。
七、優化預售資金管理,合理確定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在確保項目建成交付的基礎上,對于超出監管額度的預售資金,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可申請一定數額用于償還本項目開發貸款。
八、各級住建和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信息互通,多方協調聯動,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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