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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各區分中心,市、區代建單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市局各相關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企業:
現將《佛山市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標后履約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2月25日
佛山市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標后
履約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履約水平,規范履約評價行為,提高財政資金投資效益,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佛山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后履約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佛山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佛山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市場化代建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范圍使用財政資金且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參建單位履約評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評價為建設單位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對參建單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所作出的評價。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按照基本建設管理程序,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主體責任,執行基本建設計劃,組織、督促項目建設工作,支配、使用項目建設投資的單位。
本辦法履約評價對象為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項目建設合同或代建合同的施工、監理、市場化代建三類參建單位。
勘察、設計、設備材料供應等參與工程項目建設并承擔特定法律責任的單位,可逐步參照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開展履約評價。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本辦法,對監管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履約評價活動實施監督指導工作。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監管范圍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履約評價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履約評價分為合同履約評價和行業領域履約評價。
合同履約評價由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客觀事實和投標承諾、合同要求,對參建單位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的情況開展檢查并進行評價。
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為參建單位在我市行業領域所有工程項目的綜合履約情況。
第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與其簽訂合同的參建單位的合同履約評價工作。實施集中建設管理的項目,由集中建設主體負責工程項目參建單位的合同履約評價工作。實行市場化代建的項目,由市場化代建單位負責與其簽訂合同的代建項目參建單位的合同履約評價工作,評價情況報委托單位審核確認(委托單位具體結合項目實際進行比對分析,并對評價程序合規性和結果合理性進行審核)。
項目單位(具體承辦項目的項目法人單位,項目主管部門也可作為項目單位)參與合同履約評價工作。
第七條 履約評價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和公正原則。
履約評價的依據包括:本辦法、建設單位依法編制的招標文件以及管理制度、參建單位的投標文件、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的合同以及補充協議等。
第八條 建設單位負責合同履約評價的具體實施,包括采集評價信息、組織履約評價、報送評價結果等,并確保履約評價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合同履約評價的內部考核機制,并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建設單位開展履約評價活動前,應當告知參建單位履約評價的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建設單位對參建單位標后履約評價情況應當經集體決策后方可確定,履約評價過程資料在評價工作完成后,作為本單位檔案資料留存并報項目所屬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存。
第九條 建設單位可從人員配備、投資管理、質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進度控制、配合與協調等方面對施工、監理、市場化代建單位的履約行為作出評價,按照《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參建單位(施工)履約評價細則》(附件1)、《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參建單位(監理)履約評價細則》(附件2)和《佛山市房屋市政工程參建單位(市場化代建)履約評價細則》(附件3)確定評價年度合同履約評價得分及等級。合同履約評價總分施工類為110分,監理類為100分,代建類為100分,每項得分最高為滿分,最低為0分。
第十條 參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投標承諾和合同約定,積極配合建設單位開展履約評價活動,對履約評價結果反饋的問題及時整改。
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佛山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標后履約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中有關資金監管共管的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未落實資金監管共管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關處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日常監督、定期檢查以及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標后履約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結果納入合同履約評價考核范圍。
第十二條 合同履約評價按單份合同進行評價,參建單位為聯合體的對所有成員單位合并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共享。
合同履約評價(施工、監理類)從項目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取得竣工驗收報告之日止,每年度評價一次;合同履約評價(市場化代建類)從項目簽訂代建合同之日起,至取得結算審核結論書(或結算抽查意見)之日止,每年度評價一次。
單份合同只有一次年度合同履約評價的,按該合同一次年度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確定該合同履約評價分值及等級。單份合同存在多次年度合同履約評價的,按該合同多次年度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該合同履約評價分值及等級。
第十三條 行業領域履約評價按參建單位每年度評價一次,根據參建單位在我市全部合同履約評價得分,確定參建單位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得分及等級。參建單位只有單份合同的,按單份合同的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確定參建單位的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得分及等級;同一參建單位存在多份合同的,按多份合同的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值確定該參建單位的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得分及等級。
合同履約評價分值及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分值最多保留2位小數。多次年度、多份合同取算術平均值時,第三位小數四舍五入。
合同履約評價等級及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等級均分為“優秀”(得分≥85分)、“良好”(75分≤得分<85分)、“合格”(60分≤得分<75分)、“不合格”(得分<60分)四個等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公開發布參建單位的履約評價結果,在其有效期內,可作為單份合同履約評價結果,納入行業領域履約評價范圍。公開發布的履約評價結果僅有評價等級無評價分值的,可參照本辦法對應合同履約評價等級中間分值(其中不合格情形由建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分值)作為該參建單位的單份合同履約評價分值,納入行業領域履約評價范圍。
未在我市承接過施工項目或者沒有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的參建單位,其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得分為60分,等級為“合格”。
第十五條 參建單位在履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評價年度內的合同履約評價不得評為“優秀”“良好”,具體分數由建設單位評定:
(一)因自身原因造成工程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因自身原因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12個月以上的;
(三)存在重大變更未經建設單位集體決策并已擅自實施的;
(四)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參建單位在履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關部門或單位認定為準),其評價年度內該合同履約評價得分為0分,該合同履約評價及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等級均為“不合格”:
(一)施工、監理類:
1.因參建單位自身原因,造成工程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社會公共事件的,或者瞞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經生效的司法裁判證明參建單位人員存在行賄、受賄犯罪的;
3.施工單位轉包的,違法分包情節嚴重的,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
4.以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5.施工單位違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規定,導致群體性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6.監理單位與項目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增加工程投資、降低工程質量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7.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8.聯合體成員中標后不履行聯合體協議的分工約定,被發現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監理單位因自身工作不到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被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造成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10.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二)市場化代建類: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建資格或被認定為向政府部門公職人員行賄的;
2.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代建合同義務的;
3.經相關職能部門查實,以不正當行為影響履約評價工作的;
4.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代建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5.因代建單位管理不到位,項目存在質量、文明施工等問題被行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造成損失400萬元以上的;
6.合同約定的主要管理人員缺崗或被視為缺崗情節嚴重的;
7.因代建單位原因造成履約時間滯后,超過合同約定工期20%的;
8.被行業主管部門認定存在違法發包情節嚴重、轉讓代建業務或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投標的;
9.因代建單位管理不到位,項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資或分包商工程款,發生糾紛逾期未整改或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10.項目結算送審價超過審定價10%的(以財政部門最新要求為準);
11.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12.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合同履約評價結果作為建筑行業企業誠信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市建筑市場誠信管理有關規定換算為誠信分值。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每年1月起開展評價工作,3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合同履約評價初評,將初評結果在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公示5個工作日并告知參建單位。
參建單位對履約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履約評價結果公示期內通過云平臺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并提供相應的佐證材料。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通過云平臺將復核結果告知參建單位。
參建單位對建設單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復核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云平臺向項目所屬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項目所屬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通過云平臺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合同履約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參建單位合同履約被評價為0分的,建設單位應當說明理由,并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二十條 每份合同履約評價初評結果上傳云平臺經公示無異議或完成異議復核、投訴處理的,由云平臺于5月底前公布合同履約評價結果,無需企業申報。
第二十一條 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結果每年5月底前統一發布,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產生新的履約評價結果之前有效。評價年度無合同履約評價結果的,其行業領域履約評價得分為60分,等級為“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招標時可通過云平臺查閱參建單位合同履約評價結果和行業領域履約評價結果。
鼓勵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投標人誠信和以往履約情況,對履約評價好的參建單位免收履約保證金或者降低繳納比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明以下情形為否決投標情形:投標人近2年內(從投標截止之日起倒算)在佛山市本招標項目行業領域履約評價“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規開展履約評價監督管理工作,對不按規定報送履約評價信息或者履約評價顯失公平的,對相關責任單位給予限期整改、通報、不良行為記錄等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在建的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開展履約評價管理工作。
政策文件: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標后履約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佛山市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標后履約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關聯稿件:《佛山市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標后履約評價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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