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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藏建市管〔2024〕88號)規定,現將區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藏承擔檢測業務備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基本流程
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電子證照標準和電子證照歸集共享業務規程的通知》(建辦質〔2024〕34號)等規定,取得檢測機構資質證書電子證照,并在“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公共服務門戶”可查詢。
2.檢測機構可選擇資質范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專項資質進行備案,通過“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備案申請,備案流程詳見附件。
3.檢測機構在提交備案申請前,應將檢測儀器設備在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務與監管平臺”檢測監管信息化系統進行設備信息登記,相關信息確認無誤后,共享至“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4.檢測機構在“西藏自治區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填報企業基本信息、選擇備案檢測場所、填報備案檢測資質范圍、按照檢測參數同步“房屋市政工程智慧化服務與監管平臺”設備信息、錄入技術人員信息、上傳備案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等資料。
5.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檢測機構備案申請后,通過平臺通知備案檢測場所所在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進行現場核查、審核備案申請資料、發放備案登記證明。
二、有關要求
三、檢測機構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藏建市管〔2024〕88號)等規定。
四、在備案檢測場所承攬檢測業務的人員、儀器設備、檢測場所、質量保證體系等應當滿足開展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要求,備案的報告批準人應符合相關規定,并在備案檢測場所從業。檢測機構在我區跨地(市)從事質量檢測活動的,應符合《西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藏建市管〔2024〕88號)第三十七條規定。
五、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檢測機構備案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和材料審查,發放備案登記證明,不滿足相關備案要求的應進行一次性告知。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工作人員在質量檢測備案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檢測機構在備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參照《關于嚴肅依法懲治建筑業企業弄虛作假行為的公告》進行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區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藏承擔檢測業務備案流程流程圖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區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在藏承擔檢測業務備案流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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