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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建〔2023〕108號
各縣區住建局、各園區規劃建設局(部),各相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建筑業領域“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優化我市營商環境,加速建設項目落地開工,加強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監督的工作程序和監督行為,根據《關于調整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分階段辦理(試行)的通知》(宿建〔2023〕27號)文件精神,針對我市建筑工程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現就加強分階段實施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監督分階段劃分
根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進展順序,劃分為“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樁基施工”或“地下室和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三個施工階段,也可將前兩個施工階段合并為一個施工階段,凡申請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的項目同步實施實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監督基本要求
分階段的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按照分階段分別進行。對每個階段施工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應有重點、針對性開展工作。監督內容含過程監督程序(監督告知、日常監督抽查、中(終)止監督)、質量驗收監督、監督抽測、危大工程及機械設備管理、實名制考勤及質量、安全監督檔案歸檔,同一個項目按照不同階段建立子目錄。制定每個階段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計劃,明確各階段施工的質量、安全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根據監督抽查情況對各階段的不同安全風險進行分級管控,做到差異化監管。
三、分階段相關要求
(一)±0.000 以下基礎工程(含樁基工程、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施工階段。針對基礎工程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場揚塵治理措施落實情況)情況,以及為上部結構施工做好銜接準備等工作特點進行監督。重點包括現場基坑(基槽)支護、開挖等危大工程方案的編審、論證、交底、實施、驗收等環節的落實,有限空間安全管控,大型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現場揚塵治理“六個百分百”各項措施、揚塵監測設施落實,基樁(基槽)、基礎分部驗收程序和實體質量、基樁檢測情況、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實名制考勤設施、視頻監控系統等有關信息化建設情況。
1.建設單位應牽頭協調施工單位落實現場開工條件,規范設置現場圍擋、辦公區、生活區、作業區等臨建設施,做好場內施工道路硬化等“三通一平”,落實各項揚塵防治措施。安裝現場視頻監控系統,關鍵崗位人員、建筑工人實名制考勤設備并做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檢測機構的委托工作等。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明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費用的支付、使用。施工單位履行現場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及施工質量主體責任,建立各項責任制度,完善管理機構。監理單位承擔監理職責,加強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監督管理。
2.樁基工程,樁機設備進場要進行驗收,樁機設備安拆、樁基工程施工等應按要求編制、審核、審批專項施工方案,作業過程嚴格按方案實施,并做好各項施工記錄,建設、監理單位應做好樁基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監督檢查工作。樁機操作人員應經過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持證上崗。登高檢查或維修時,必須系掛安全帶,做到高掛低用,不得向下隨意拋物。大型樁機安裝完畢,使用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樁機檢測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機械醒目位置張貼驗收合格牌,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樁機作業前應對樁機停放位置、地上/下管(桿)線、照明、道路交通等場地條件詳細檢查驗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施工現場應按專項施工方案和樁機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場地整平壓實,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鋪設鋼板路基箱等措施,確保場地平整度和地基承載力應滿足樁機的使用要求。分包單位、總包單位、監理單位應按要求對樁基設備日常維保和作業過程進行檢查、巡視。
3.屬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基坑支護、土方開挖、高支模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由施工單位編制,監理單位審查審批,組織專家論證,依據相關規定做好實施過程交底、檢查、整改、驗收、監測等各項工作。
4.基礎階段的施工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塔式起重機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使用等手續。如后期施工的其他單位繼續使用的,應完善各項手續,做好移交管理工作。
5.基槽開挖完成后,監理單位應組織建設、施工、勘察、設計單位確認持力層情況,樁基檢測方法需嚴格按照圖紙和規范要求,基礎分部完成后,需組織分部驗收。
(二)±0.000 以上施工階段(主體工程施工)。本階段的監督重點是對主體結構、裝飾裝修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重點包括原材料管理、混凝土澆筑、鋼筋連接、砌體砌筑、外墻及屋面防水保溫施工、設備安裝等工程質量,鋼筋腳手架、模板支撐、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幕墻安裝、鋼結構安裝等危大工程各環節實施,高處作業、消防安全管控,組織機構設置,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日常安全教育、檢查等。
1.建設單位應牽頭做好基礎工程和主體、裝飾裝修工程不同施工單位的工作協調銜接,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產生矛盾糾紛。原施工單位不得隨意拆除原有防護設施和已安裝的設施設備,確需拆除的,主體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規定重新設置。施工、監理單位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落實現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揚塵防治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加強對各分包單位安全管理。
2.對已安裝的塔式起重機等大型設備,主體施工單位繼續使用的可變更、完善使用手續,由使用單位按規定做好后期起重機械使用維保、頂升或拆除等工作。
三、相關工作要求
1.建設單位應牽頭協調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好施工過程各階段工作銜接,規范工作程序,避免出現工作漏洞、盲區。各單位各階段應履行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做好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揚塵防治、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各項管理工作,嚴禁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領取施工許可證的階段不得提前開工。
2.各施工階段,基礎工程完工后,如無法及時申請下一階段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首要責任,監理單位履行監理責任,加強現場管理。對如涉及基坑支護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須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重新制定專項方案進行二次加固或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證基坑及周邊安全。
宿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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