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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建筑業企業市場秩序,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建市〔2010〕12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群眾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我局決定開展2024年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正);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
(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四)《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五)《住建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簡化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部分指標的通知》(建市〔2016〕226號);
(七)《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建筑業企業最低等級資質標準現場管理人員指標考核的通知》(建辦市〔2018〕53號)。
二、被核查對象
具體被核查企業名單及其資質詳見附件1。
三、核查主要內容
(一)企業營業執照是否有效,注冊地址與資質證書是否一致;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三)企業注冊人員的人數、專業等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四)企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人數、專業等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五)企業凈資產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的業績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七)企業的廠房、自有技術裝備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八)企業是否正常開展經營活動。
四、被核查企業應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二)企業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職稱證書、注冊建造師證書、身份證、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證明;
(三)企業注冊人員的注冊建造師證書、身份證、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證明;
(四)中級以上職稱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2023年11月-12月及2024年1月社保證明;
(五)包含“所有者權益”的企業年度財務報表;
(六)《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詳見附件2);
(七)企業自有技術裝備的購置發票,涉及技術裝備的其他證明材料(如申請港口與航道施工總承包資質的應提供設備主要性能指標證明、所屬權證明和檢驗合格證明,資質標準有要求則須提供),涉及企業資產的其他證明材料(如鋼結構二級資質的廠房面積證明,資質標準有要求則須提供);
(八)《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表》(詳見附件3)。
被核查企業應提供:第(一)至(五)及(七)項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材料一份,并提供原件驗核;第(六)、(八)項原件一份;以上八項材料的掃描件光盤一份。
五、檢查安排及檢查形式
(一)自查自糾階段
被核查企業應對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等文件,逐項自查,按要求提供真實資料,積極配合核查工作;如提供虛假資料的,一經查實,按核查結果“不合格”予以處理。
2024年3月31日前,被核查企業應將申報材料報我局審批服務辦公室窗口,逾期未提交資料或提交資料不完整的,視為核查“不合格”。
(二)核查整改階段
我局組織專人檢查被核查企業的申報材料。
(三)反饋整改階段
2024年4月30日前對核查“不合格”企業,我局將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
整改期間,凡存在核查“不合格”資質的企業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得承攬新的工程。
(三)處理階段
對整改期滿后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企業,我局將按《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第22號令)規定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六、其他要求
(一)被核查企業要高度重視,認真配合檢查,指定專人按時報送材料,不得弄虛作假、敷衍應付。
(二)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書面集中審查方式,必要時也可同時核查企業現場核查。
附件:1、被核查企業名單及其被核查資質
2、技術負責人(或注冊人員)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3、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查表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2月3日
(咨詢電話:市場科88337555,審批辦88333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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