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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建質安〔2024〕14號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建設局,萬盛經開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經開區生態環境建管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和指導我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和處置工作,市住房城鄉建委組織編制了《重慶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4年3月12日
重慶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指導我市城鎮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和處置工作,遏制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29號)《重慶市城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重慶市政府令第284號)有關規定和現行有關鑒定標準,制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于建筑設計、鑒定類專業技術機構或建筑結構設計類、房屋安全鑒定類專家,開展城鎮房屋結構安全隱患排查。自建房的隱患排查應執行《重慶市自建房結構安全排查技術要點》。
第三條? 房屋產權人(使用人)自查、房屋管理單位安全檢查、鄉鎮(街道)網格化日常巡查發現房屋使用中存在不安全行為隱患和不安全跡象等,可委托專業機構或專家依據本要點快速確定房屋結構安全性狀及其程度,為隱患處置或進一步安全鑒定工作提供專業依據,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結論應根據本要點作出。
第四條? 初步判定結論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鑒定結論。
第五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初步判定結論分為四個安全等級級:存在倒塌風險安全隱患、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未發現安全隱患。
(一)存在倒塌風險安全隱患:房屋場地環境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嚴重威脅房屋使用安全;或房屋結構已損壞,隨時可能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存在倒塌風險。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房屋場地環境嚴重威脅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礎不穩定,出現嚴重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存在嚴重損傷、開裂或變形,承重結構顯著不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存在一定安全隱患:房屋場地環境影響房屋使用安全;地基基礎存在不均勻沉降現象;個別承重構件出現損傷、開裂或變形;或房屋結構存在擅自被改動、增加使用荷載等現象,承重結構不能完全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四)未發現安全隱患:房屋場地環境安全穩定,地基基礎穩定,無不均勻沉降,承重構件無明顯受力裂縫和變形,連接可靠,承重結構安全,基本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六條? 不同安全等級的城鎮房屋應分類處置。
(一)存在倒塌風險安全隱患的房屋,應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內和周邊群眾,封閉處置,現場排險,如需繼續使用,應委托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應根據排查結論中的處置建議,立即采取限制使用、減少荷載、臨時支頂、安全監測等臨時管理措施,并立即委托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三)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的房屋,應根據排查結論中的處置建議,采取限制使用、安全監測等管理措施。對存在簡單易處理的安全性或耐久性等隱患問題,可依據排查報告處理措施建議,按照原設計要求或相關技術標準恢復或修繕處理,無法明確處理措施并有效處理的,應委托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四)未發現安全隱患的房屋,可繼續正常使用,同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七條? 專業技術機構或專家排查后應出具并簽發排查報告,排查報告應給出排查結論、處置建議或進一步安全鑒定建議,必要時應給出相應隱患的處理措施建議。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內容包括場地環境安全、使用安全、地基基礎安全和上部結構安全。房屋場地環境安全重點排查建筑邊坡、人類工程活動等威脅房屋使用安全的情況;使用安全重點排查是否拆改結構、改變使用功能等情況;地基基礎安全重點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勻沉降、不穩定等情況;上部結構安全重點排查承重構件及其連接是否可靠、結構構件與房屋整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現象。
第九條? 排查人員應向產權人(使用人)了解房屋建造、改造、裝修和使用情況。重點是房屋使用期間是否發生過增加樓層、增設夾層、增加隔墻、減柱減墻、建筑外擴等改變房屋承重結構等改擴建行為。
第十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以目視檢查為主,按照房屋場地環境、房屋使用、地基基礎、上部結構的順序逐一排查,不得因房屋存在一類隱患時,中止對其它類別的排查。房屋破壞嚴重或瀕臨倒塌的,可不對房屋內部進行排查。結構安全排查時,應比照承重結構構件截面常規尺寸,對梁、板、柱、墻進行排查。對于存在損傷和變形的,可輔助以裂縫對比卡、重垂線等工具進行。
第十一條? 對房屋場地環境安全開展排查,發現房屋處于工程基坑、邊坡、隧道施工和爆破施工作業等人類工程活動影響范圍內的,除按照本要點排查房屋結構安全外,還應持續監測房屋結構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房屋結構安全排查以棟或一棟內傳力體系獨立(如設沉降縫)的結構單體為單位,不以戶或局部結構體系為單位。
第三章 房屋場地環境安全排查
第十三條? 房屋場地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應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場地及周邊構建筑物已有的勘查、評估等技術資料和結果。
第十四條? 房屋場地環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房屋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導致房屋周邊地面沉降、房屋傾斜、結構開裂并持續變化的。
(二)房屋周邊存在倒塌風險房屋,直接受其威脅的。
(三)房屋鄰近的既有建筑邊坡支護結構形式、整體性構造和連接等存在嚴重缺陷,且支護結構存在明顯損傷、變形、裂縫等破壞、失穩跡象,顯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房屋場地環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房屋周邊人類工程活動導致房屋周邊地面沉降、房屋傾斜、結構開裂但變化已穩定。
(二)房屋鄰近的既有建筑邊坡支護結構形式、整體性構造和連接等存在缺陷,或支護結構出現一定損傷、變形、裂縫等跡象,影響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章 房屋使用安全排查
第十六條? 房屋使用中存在損壞或擅自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現象,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拆改承重墻、柱、梁、板;
(二)更改承重墻體洞口尺寸及位置;
(三)割斷混凝土結構受力鋼筋;
(四)剔打承重結構減少受力截面面積;
(五)鋼結構損壞支撐構件,擅自焊接改變連接構造;
(六)其它損壞或擅自變動房屋主體承重結構現象。
當引起第五章或第六章相對應的房屋變形、開裂、損傷、破壞跡象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中存在擅自挖掘地下空間現象,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拆改或損壞原有基礎結構;
(二)改變條形基礎或獨立基礎等淺基礎埋置深度;
(三)基樁樁身外露;
(四)其它損壞或擅自變動房屋地基持力層和基礎結構現象。
當引起第五章或第六章相對應的房屋變形、開裂、損傷、破壞跡象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房屋使用中存在擅自加層(含夾層)、擴建非輕質建(構)筑物、增設非輕質墻體等現象,應依據本要點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初步判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
第十九條? 房屋使用中存在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現象,應依據本要點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初步判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包括但不限于將原居住功能房屋改變為培訓教室、商場、展覽廳、健身房、影院、KTV、餐館、舞廳、演出舞臺、書庫、檔案庫、貯藏室、通風機房、電梯機房等。
第二十條? 房屋使用中存在擅自超過技術標準或規范規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現象,應依據本要點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初步判定房屋結構安全隱患。
(一)使用非上人屋面;
(二)在樓屋面、陽臺、露臺、走道增大房屋使用荷載,鋪設材料、堆放物品或增設花臺及水池等;
(三)加裝電梯;
(四)加裝鍋爐或消防水箱。
(五)其它擅自超過技術標準或規范規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現象。
第五章 地基基礎安全排查
第二十二條?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房屋地基出現局部或整體沉陷,或房屋整體產生明顯傾斜;
(二)上部結構砌體墻部分出現寬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縫,或單道墻體產生多條平行的豎向沉降裂縫、其中最大裂縫寬度大于5mm;預制構件之間的連接部位出現寬度大于3mm的不均勻沉降裂縫;
(三)混凝土梁產生寬度超過0.4mm的斜裂縫,或梁柱節點出現寬度超過0.5mm的裂縫,或鋼筋混凝土墻出現豎向裂 縫;
(四)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有繼續滑動跡象;
(五)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兩個月大于2mm/月,且對上部結構有顯著影響或在短期內無收斂趨勢。
第二十三條? 房屋地基基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房屋地基基礎有不均勻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結構構件裂縫,但其寬度未達到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變形引起房屋整體產生傾斜;
(三)因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上部結構出現明顯傾斜、位移、裂縫;
(四)地基不穩定產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
(五)基礎已有滑動,水平位移速度連續兩個月不大于2mm/月,位移趨于穩定但對上部結構造成影響;
(六)基礎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不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上部結構安全排查
第二十四條? 房屋結構整體牢固性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引起相對應的變形、開裂、損傷、破壞等跡象,應初判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結構布置不合理,存在薄弱環節,未形成完整的體系;
(二)結構選型、傳力路線不當;
(三)構件截面尺寸及連接構造不合理,未形成完整支撐系統。
第二十五條? 房屋結構整體牢固性存在第二十四條相關情形之一,但未發現相對應的變形、開裂、損傷、破壞等跡象,應初判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承重墻出現豎向受壓裂縫,縫寬大于1mm、縫長超過層高1/2,或出現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二)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墻體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現多條因局部受壓裂縫,或裂縫寬度已超過1mm;
(三)承重墻或磚柱出現表面風化、剝落、砂漿粉化等現象,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
(四)承重墻、柱已經產生明顯傾斜;
(五)縱橫承重墻體連接處出現通長豎向裂縫;
(六)墻或柱出現明顯撓曲鼓閃等側彎變形現象,或在撓曲部位出現水平或交叉裂縫;
(七)獨立柱已出現寬度大于1.5mm的非受力裂縫,或有斷裂、錯位跡象;
(八)承重墻體墻身非受力裂縫嚴重,且最大裂縫寬度已大于5mm。
第二十七條?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梁、板下撓,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中間支座受拉區產生豎向裂縫,裂縫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且縫寬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現剪切斜裂縫;
(三)預應力梁、板產生豎向通長裂縫,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預應力板底部出現橫向裂縫或明顯下撓變形;
(四)主要承重柱、墻產生明顯傾斜,混凝土質量差,出現嚴重蜂窩、露筋、裂縫、孔洞、爛根、疏松等缺陷;
(五)柱因受壓產生豎向裂縫、保護層剝落,或一側產生 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
(六)屋架的支撐系統失效,屋架平面外傾斜;
(七)懸挑構件明顯下撓變形,或支座部位出現裂縫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0.5mm。
第二十八條?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構件或連接件有裂縫或銳角切口;焊縫、螺栓或鉚接有拉開、變形、滑移、松動、剪壞等嚴重損壞;
(二)連接方式不當,構造有嚴重缺陷;
(三)受力構件因銹蝕導致截面銹損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撓,檁條下撓,導致屋架傾斜。
第二十九條?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連接節點松動變形、滑移、沿剪切面開裂、剪壞, 或連接鐵件嚴重銹蝕、松動致使連接失效等損壞;
(二)主梁下撓,或伴有較嚴重的材質缺陷;
(三)屋架下撓,或頂部、端部節點產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側彎變形,或柱頂劈裂、柱身斷裂、柱腳腐朽等受損面積大于原截面20%以上。
第三十條? 石砌墻體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墻體嚴重開裂;
(二)部分墻體或柱嚴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險;
(三)當墻體采用亂毛石、鵝卵石砌筑,且砌筑砂漿為泥漿或無漿干砌時。
第三十一條? 生土墻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應初步判定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一)墻體嚴重開裂;
(二)部分墻體嚴重歪斜。
第三十二條? 砌體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墻體高厚比超過現行國家標準《砌體結構設計規范》GB50003允許高厚比的1.2倍;
(二)承重墻或磚柱因偏心受壓產生水平裂縫;
(三)承重墻或磚柱出現側向變形現象,或出現因側向受力產生水平裂縫;
(四)門窗洞口上磚過梁產生裂縫或下撓變形;
(五)磚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的拱頂沿縱向產生裂縫, 或拱曲面變形,或拱腳位移,或拱體拉桿銹蝕嚴重,或拉桿體系失效等;
(六)房屋底層大空間,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結構,上部小空間,且采用自重較重的砌筑墻體分隔;
(七)承重砌體墻風化剝落,厚度不超過墻體深度1/3,有效截面削弱不超過15%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混凝土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柱、梁、板、墻的混凝土保護層因鋼筋銹蝕而大范圍脫落、露筋;
(二)混凝土梁板出現非受力裂縫的情形,且分析表明已影響結構的受力;
(三)現澆板面周邊產生裂縫,或板底產生交叉裂縫;
(四)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板、墻)表面有輕微剝蝕、開裂、鋼筋銹蝕的現象,或混凝土構件施工質量較差、蜂窩麻面較多、但受力鋼筋沒有外露等;
(五)混凝土墻中部產生斜裂縫;
(六)屋架產生下撓,且下弦產生橫斷裂縫;
(七)懸挑構件下撓變形,或支座部位出現裂縫。
第三十四條? 鋼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梁、板下撓;
(二)實腹梁側彎變形且有發展跡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變形較大;
(四)鋼結構構件(柱、梁、屋架等)有多處輕微銹蝕現象。
第三十五條? 木結構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檁條、龍骨下撓,或入墻部位腐朽、蟲蛀;
(二)木構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壓或受彎木構件干縮裂縫深度超過構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縫長度超過構件長度的2/3。
(四)封入墻、保護層內的木構件或其連接已受潮。
第三十六條? 石砌墻體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石料規整性差,砌筑質量差;
(二)墻體普遍開裂,明顯空鼓,部分石料松動;
(三)縱橫墻體脫閃,個別墻體或柱歪斜;
(四)當墻體采用亂毛石、鵝卵石砌筑,或砌筑砂漿為泥漿、無漿干砌時。
第三十七條? 生土墻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時,應初步判定為存在一定安全隱患:
(一)墻體砌筑或夯筑質量差,干縮裂縫嚴重并出現明顯受力裂縫;
(二)墻面明顯剝蝕,空鼓嚴重;
(三)縱橫墻體脫閃,個別墻體歪斜;
(四)墻體處于長期受潮狀態或周邊排水不暢。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經排查判定不存在安全隱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為未發現安全隱患;判定存在安全隱患情形的,應根據房屋場地環境、房屋使用、地基基礎、上部結構的分項排查結果中最嚴重的等級確定整棟房屋排查結論。
第三十九條? 排查結論為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還應根據場地周邊環境影響嚴重程度,地基基礎和承重結構的承載功能受損程度和結構整體性缺陷程度,綜合判定其是否存在倒塌風險,并對危險部位及危險原因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 按本要點尚不能判定為存在倒塌風險安全隱患、嚴重安全隱患或一定安全隱患,但排查中發現結構存在異常情況的,應依據第五條對倒塌風險安全隱患、嚴重安全隱患和一定安全隱患的定義,作出初步判定。
第四十一條? 房屋的附屬結構或設施,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可參照本要點對其進行排查并給出處置建議。
附件:城鎮房屋結構安全排查報告(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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