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管理工作的通知
東建消〔2025〕1號
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管理,從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源頭抓起,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設計,全面落實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1.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設計單位嚴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確保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各專業設計符合規范要求。
2.強化特殊場所設計。針對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大型商業綜合體等火災風險較高的人員密集場所,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設計單位結合項目實際重點加強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方面的設計,并充分考慮人員密集、流動性大等特點,制定針對性、加強性措施。
3.加強消防設計文件審查。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督促其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設計文件(含消防安全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一律不予出具審查合格書和消防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報告。
二、依法審批,切實履行建設工程消防審批手續
1.依法申報。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特殊建設工程依法申報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對其他建設工程依法申報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并接受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經備案抽查不合格的,應立即停止使用。
2.嚴把審批關口。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委托范圍和審批流程,對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進行消防審批。堅決杜絕違規審批,對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標準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通過。
3.強化審批質量抽查。對已審批通過的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不定期抽取一定數量的在建工程項目進行審批質量抽查。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逐一登記,建立臺賬,明確責任單位、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實行閉環管理。
三、按圖施工,重點加強施工過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1.強化施工質量責任。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施工單位應對消防施工質量負責。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以及經消防設計審查合格或者滿足工程需要的的消防設計文件組織施工,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質量;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產品和建筑材料,并按規定進行進場檢驗;消防建筑材料應按規定進行見證取樣送檢,確保質量合格。
2.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等規定,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按照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定期組織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幫助提升施工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3.加強施工監督檢查。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隱患,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到位,對不能及時整改到位的要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限期整改,并暫停影響作業部位施工,涉及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依規處理。
四、嚴格執法,依法查處建設工程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
1.加強執法協作。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建設工程施工監督檢查、娛樂服務場所前端審查等工作,及時發現并查處娛樂服務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施工安全違法違規行為;主動對接屬地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建立部門信息共享、違法線索流轉機制。
2.加大執法力度。各鎮街(園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大對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公開曝光典型案例,形成震懾。
3.暢通舉報渠道。鼓勵社會公眾積極參與建設工程消防審驗違法違規行為監督,發現存在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消防違法違規線索的,可通過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舉報。
附件:有關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及消防設計、施工要求.doc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人員密集場所定義及消防設計、施工要求
一、人員密集場所定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三條(三)(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侯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及公共娛樂場所等),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
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條文說明5.5.19,“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主要指營業廳、觀眾廳,禮堂、電影院、劇院和體育場館的觀眾廳,公共娛樂場所中出入大廳、舞廳,候機(車、船)廳及醫院的門診大廳等面積較大、同一時間聚集人數較多的場所。條文說明5.4.6,明確說明“菜市場”系人員密集場所。條文說明5.4.8,提到“會議廳(包括宴會廳)”為人員密集場所。
二、人員密集場所消防設計要求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設計應嚴格執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以下簡稱通規)《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建規)《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等規范以及醫院、學校、幼兒園、體育場館等專項設計規范標準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點部位的設計要求:
(一)建筑專業
1.對于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商店營業廳、公共展覽廳應布置在地下二層及以上樓層;兒童活動場所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老年人照料設施不應布置在樓地面設計標高大于54m的樓層上;醫療建筑中住院病房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內相鄰護理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和甲級防火門分隔;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布置在地下一層及以上且埋深不大于10m的樓層,當布置在地下一層或者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時,每個房間的建筑面積不應大于200m³。(通規4.3.3、4.3.4、4.3.5、4.3.6、4.3.7)
2.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0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3.00m,并應直接通向寬敞地帶。(建規5.5.19)
3.高層病房樓應在第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凈手術部位設置避難間;每間避難間服務的護理單元不應大于2個,每個護理單元的避難區面積不應小于25㎡。(通規7.4.8)
4.人員密集場所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應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建規5.5.8)
5.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開向公共內走廊或封閉式外走廊的疏散門,應在關閉后具有煙密閉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館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門,應具有自動關閉的功能。(通規6.4.1)
(二)電氣專業
1.燃氣調壓用房、瓶裝液化石油氣瓶組用房不應與人員密集的場所貼鄰。(通規4.3.11)
2.體育建筑屬于人員密集場所,主要變配電室應盡量離開觀眾主要出入口、觀眾席臺下。(《體育建筑設計規范》JGJ31-2003,條文說明第10.3.3條)
3.下列人員密集的工業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規8.3.1):
(1)丙類高層廠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丙類生產場所;
4.下列人員密集的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規8.3.2):
(1)商店建筑、展覽建筑、財貿金融建筑、客運和貨運建筑等類似用途的建筑;
(2)旅館建筑;
(3)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4)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5)療養院的病房樓、座位數不少于100張的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手術部等;
(6)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500m³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³的其他兒童活動場所;
(7)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8)其他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商店營業廳。
5.人員密集場所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通規10.1.9):
(1)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兼作人員疏散的天橋和連廊;
(2)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及其疏散口;
(3) 建筑面積大于200m²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售票廳、候車(機、船)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及其疏散口;
(4)建筑面積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5)地鐵工程中的車站公共區,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樓梯,連接通道或換乘通道,車輛基地,地下區間內的縱向疏散平臺;
6.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通規10.1.10):
(1)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不應低于10.0lx;
(2)疏散走道、人員密集的場所,不應低于3.0lx;
(3)本條上述規定場所外的其他場所,不應低于1.0lx。
7.人員密集場所均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建規10.3.5):
(1)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2)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8.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²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6)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²的候車、候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三)給排水專業
1.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建規8.2.4)
2.人員密集場所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建規8.3.5)
3.除不適合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人員密集場所或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通規8.1.7):
(1)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丙類廠房;
(2)高層公共建筑;
(3)特等和甲等劇場,座位數大于800個的乙等劇場,座位數大于800個的電影院,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禮堂,座位數大于1200個的體育館等建筑;
(4)建筑體積大于5000m³的下列單、多層建筑: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商店、旅館和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檔案館,圖書館;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體積大于10000m³的教學建筑及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4.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通規8.1.8):
(1)地上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房中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房中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2)地上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3)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地上木器廠房;
(4)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5)除本條第1款~第4款規定外的其他乙、丙類高層廠房;
(6)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生產場所;
5.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滅火系統(通規8.1.11):
(1)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車間;
(2)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場所;
(3)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4)特等和甲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1500個的乙等劇場的舞臺葡萄架下部,座位數大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5)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的電影攝影棚。
(四)暖通專業
1.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性物質的風管,不應穿過人員聚集的房間的隔墻。(通規9.1.3)
2.建筑的下列部位應采取防煙措施(通規8.2.1):
(1)封閉樓梯間;
(2)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3)消防電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避難層、避難間;
(5)避難走道的前室,地鐵工程中的避難走道。
3.除不適合設置排煙設施的場所、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設置排煙設施外,工業與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采取排煙等煙氣控制措施(通規8.2.2):
(1)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2)建筑面積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生產場所;
(3)除高溫生產工藝的丁類廠房外,其他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丁類生產場所;
(4)建筑面積大于10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丁類生產場所;
(5)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其他樓層且房間總建筑面積大于100㎡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6)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且經常有人停留的房間;
(7)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且可燃物較多的房間;
(8)中庭;
(9)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廠房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4.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災發展緩慢的場所可不在外墻或屋頂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外,下列無可開啟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應在其每層外墻和(或)屋頂上設置應急排煙排熱設施,且該應急排煙排熱設施應具有手動、聯動或依靠煙氣溫度等方式自動開啟的功能(通規2.2.5):
(1)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²的丙類廠房;
(2)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500m²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會議廳、多功能廳、宴會廳,以及這些建筑中長度大于60m的走道;
(3)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²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中的房間和走道;
(4)靠外墻或貫通至建筑屋頂的中庭。
(五)室內、外裝修和建筑保溫
1.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擅自減少、改動、拆除、遮擋消防設施或器材及其標識、疏散指示標志、疏散出口、疏散走道或疏散橫通道,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或防火分隔、防煙分區及其分隔,不應影響消防設施或器材的使用功能和正常操作。(通規6.5.1)
2.下列部位不應使用影響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的鏡面反光材料(通規6.5.2):
(1)疏散出口的門;
(2)疏散走道及其盡端、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出建筑的出入口的門、窗;
(4)消防專用通道、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頂棚、墻面和地面。
3.下列部位的頂棚、墻面和地面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通規6.5.3):
(1)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
(2)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
(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通規6.5.5):
(1)頂棚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2)其他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不應低于B1級;
(3)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墻面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下列場所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室內裝修材料不應使用易燃材料、石棉制品、玻璃纖維、塑料類制品,頂棚、墻面、地面的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通規6.5.6):
(1)汽車客運站、港口客運站、鐵路車站的進出站通道、進出站廳、候乘廳;
(2)地鐵車站、民用機場航站樓、城市民航值機廳的公共區;
(3)交通換乘廳、換乘通道。
6.建筑的外部裝修和戶外廣告牌的設置,應滿足防止火災通過建筑外立面蔓延的要求,不應妨礙建筑的消防救援或火災時建筑的排煙與排熱,不應遮擋或減小消防救援口。(通規6.5.8)
7.人員密集場所和設置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內保溫系統中的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通規6.6.5、6.6.9)
三、人員密集場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要求
1.建筑施工現場應根據場內可燃物數量、燃燒特性、存放方式與位置,可能的火源類型和位置,風向、水源和電源等現場情況采取防火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通規11.0.1):
(1)施工現場臨時建筑或設施的布置應滿足現場消防安全要求;
(2)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建筑、固定動火作業區、鄰近人員密集區、建筑物相對集中區及其他建筑的間距應符合防火要求;
(3)當可燃材料堆場及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上方或附近有架空高壓電力線時,其布置應符合本規范第 10.2.5 條的規定;
(4)固定動火作業區應位于可燃材料存放位置及加工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2.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水源、配置滅火器材,在建高層建筑應隨建設高度同步設置消防供水豎管與消防軟管卷盤、室內消火栓接口。在建建筑和臨時建筑均應設置疏散門、疏散樓梯等疏散設施。(通規11.0.2 )
3.擴建、改建建筑施工時,施工區域應停止建筑正常使用。非施工區域如繼續正常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通規11.0.4 ):
(1)在施工區域與非施工區域之間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外部消防救援;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和作業后,應清理作業現場的可燃物,作業現場及其下方或附近不能移走的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
(4)不應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或易燃材料上動火作業;
(5)不應在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爐,以及高溫直接取暖設備。
4.施工現場臨時供配電線路選型、敷設,照明器具設置,施工所需易燃和可燃物質使用、存放,用火、用電和用氣均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通規11.0.6 )
四、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五十三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應向場所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生產經營過程中消防安全管理有關要求,請按消防救援機構有關規定執行。
五、其他說明
當上述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技術規范存在新的修訂或替換,且內容與本文矛盾沖突的,以最新的有效內容為準。
來源:東莞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3月21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規定》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下一篇:政策新聞 |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進一步做好廣西建筑市場監管云平臺工程項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