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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
關于印發《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數字經濟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贛發改數據規〔2025〕411號
各設區市數字經濟主管部門、數據主管部門、贛江新區經發局,省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數字經濟專項安排管理,特制定《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數字經濟專項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2025年6月4日
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數字經濟專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數字經濟專項(以下簡稱“數字經濟專項”)安排管理,充分發揮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管理辦法》(贛發改投資〔2021〕705號)、《江西省中央預算內投資和省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贛發改評督〔2024〕6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數字經濟專項主要用于提升數字經濟發展水平的固定資產投資,是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負責管理、編制下達投資計劃的政府投資資金。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戰略、規劃、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年度工作重點,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分解下達數字經濟專項。
第四條 數字經濟專項安排的具體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數字經濟發展處牽頭組織實施。
第五條 通過實施數字經濟專項,旨在推動重點行業數字化轉型、數據基礎設施建設,促進數字技術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持續做優做強我省數字經濟。
第二章 安排范圍、方式
第六條 數字經濟專項按年度安排資金,資金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和投資補助,投資補助項目的補助資金不能高于項目總投資的20%。
第七條 數字經濟專項重點用于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數字化轉型、數據基礎設施等經濟和社會領域,具體范圍如下:
(一)數字化轉型建設方向:支持數字經濟集聚區創新發展,培育打造數字產業集群;支持數字經濟重點項目建設,提升數字經濟發展能級;支持建設綜合數字賦能平臺,推動重點領域、跨領域跨行業及區域數據融通;支持城市全域數字化轉型;支持“數據要素×”落地應用場景,支持數據授權運營、開發利用、流通交易、安全治理等示范場景項目建設,釋放數據要素乘數效應。投資安排標準根據數字經濟專項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專項的通知確定。
(二)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方向:支持省級、行業、企業、區域等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支撐數據資源匯聚、處理、流通、應用、運營、安全保障等服務。數據匯聚方面,支持建設數據網絡、數據監測調度、數據匯聚存儲、確權登記等設施;支持建設數據標注、行業高質量數據集和可信數據空間等。數據流通利用方面,綜合應用數據技術,支持各類數據流通利用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算力基礎設施和算力監測調度平臺建設。數據安全方面,支持建設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綜合平臺,推動構建安全可控、監管有效、全程可溯的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基礎環境;支持建設數據運營監管、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數據安全防護平臺。投資安排標準根據數字經濟專項年度投資計劃、實施專項的通知確定。
第八條 數字經濟專項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運轉經費等基本支出,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的相關項目建設。
第三章 申報和要求
第九條 對已獲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其他專項支持的同一項目,數字經濟專項不再重復安排。已獲得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支持的企業,原則上5年之內數字經濟專項不再重復支持,但同一企業實施的不同項目,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戰略、政策、規劃等要求,且符合相關專項安排原則、支持范圍的除外。
第十條 申報數字經濟專項程序:
(一)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下發申報通知。
(二)各設區市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印發的項目申報通知要求,負責篩選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設條件成熟的項目,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工作,提出擬申請省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并報送投資計劃申請文件。
(三)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對各設區市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報送的項目進行合規性審查,對資金申請報告進行審查,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信用審查。對于經濟技術復雜、需要對項目建設規模及工藝方案等進行論證的項目,可委托第三方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
(四)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根據審查或評審結果,研究制定投資計劃,明確具體支持項目、投資支持規模,并提交主任辦公會審議。
(五)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將擬支持的項目(涉密項目除外)在委網站予以公示。
(六)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下達投資計劃。
第四章 資金下達
第十一條 數字經濟專項應落實到具體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后下達;各設區市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在收到投資計劃文后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二條 數字經濟專項下達到具體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名稱、項目代碼、建設內容及規模、開竣工年月、項目總投資、本次下達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負責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并同步下達績效目標。禁止向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單位分解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三條 數字經濟專項安排的項目均應當通過江西省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唯一項目代碼,并錄入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涉密項目除外)。企事業單位投資項目應當完成核準或備案手續,非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及企業投資項目需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五章 項目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 數字經濟專項下達后,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相關處室應當依托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啟動所負責項目的調度(涉密項目由相關處室線下調度),并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督促項目單位嚴格執行下達的數字經濟專項計劃,確保項目及時開工建設、如期保質保量完工投用。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嚴格落實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數字經濟專項計劃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采取在線監管、實地查看等方式,加大對下達投資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劃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
第十六條 各級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并配合做好審計、監察和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開展的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按照有關規定適時對投資支持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嚴格按照審批的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建設規模以及下達的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進行建設,嚴禁將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截留、擠占或挪作他用,項目建設所需其他資金要確保足額及時到位。嚴禁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如確需調整,須按程序報批。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應于每月3日前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在線填報計劃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各設區市數據主管部門、數字經濟主管部門和省直有關單位要加強調度,對未按要求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要強化督促指導,必要時采取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減、收回或停止撥付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等措施,將相關信息納入江西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江西”網站公開,并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評估督導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需要緊急下達數字經濟專項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負責解釋。國家、省對政府投資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根據規定適時修訂調整。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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