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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發展改革委
關于印發《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鄉村振興專項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版)》的通知
贛發改農經規〔2025〕310號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更好統籌新型城鎮化和鄉村全面振興,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及省基建投資管理有關規定,我委修訂形成了《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鄉村振興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2025年4月30日
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鄉村振興專項管理辦法 (2025年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鄉村振興專項(以下簡稱“鄉村振興專項”)安排管理,充分發揮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效益,根據《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述鄉村振興專項,主要指使用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支持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現代種業提升、生豬養殖標準化建設等重要農產品保障,改善農村生活條件等與鄉村振興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小型水利設施建設,以及城鄉融合發展和特色小鎮建設,項目類型和支持范圍可根據形勢任務變化進行調整。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謀劃和項目前期工作,按照省級有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申報要求,及時提出本地區本部門年度項目投資需求,嚴格落實項目管理各項要求。對符合相關條件要求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綜合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標準
第三條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優先支持創建國家和省級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建設項目,支持其他地區模式創新、示范引領、聯農帶農等較突出的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項目。重點支持與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直接相關的水電路、冷鏈物流、倉儲保鮮、檢驗檢測、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建設。
第四條 重要農產品保障項目,現代種業提升重點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利用、測試評價、種業創新能力建設和制(繁)種基地建設;生豬標準化養殖場建設重點支持養殖場糞污收集、儲存、處理、利用等環節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農村基礎設施項目,重點支持改善農村生活條件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 農村小型水利設施項目,重點支持灌排骨干渠道到農田之間“最后一公里”水渠(不含高標準農田內部水渠)建設、村莊池塘清淤整治、小型水毀水利修復等。
第七條 城鄉融合發展項目,重點支持國家和省級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鄉村道路、供水、垃圾污水處理、物流配送等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以及公共服務均等化項目。特色小鎮項目,重點支持年度評估為良好及以上等次的特色小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
第八條 鄉村振興專項原則上按不超過單個項目核定總投資的60%支持項目建設(其中,農村基礎設施和小型水利設施項目支持比例不超過80%),主要采取落實到具體項目的方式下達投資計劃。
第三章 投資計劃申報
第九條 申請安排年度鄉村振興專項的項目,應當通過江西省投資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取得唯一項目代碼,并錄入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完成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鄉村振興專項不得用于已完工項目,不得用于已安排過其它省基建投資專項的項目。項目單位(法人)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不得申請鄉村振興專項支持。
第十條 對于安排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省有關單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申請文件、績效目標、資金申請報告及項目審批文件等。對于安排非省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及企業投資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申請文件、績效目標、資金申請報告及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非省本級部門申報鄉村振興專項應符合當地財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資能力,確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并根據所申報項目的具體情況說明擬采取的資金安排方式(直接投資、投資補助)。申報部門要對申請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十一條 已安排省基建投資的企業,原則上5年之內不得重復安排,但對同一企業實施的不同項目,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戰略、政策、規劃等要求,且符合相關專項安排原則、支持范圍的除外。
第四章 投資計劃下達與執行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地方和省有關單位報送的鄉村振興專項進行審核,提出安排方案建議,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后,將投資計劃、績效目標下達地方和省有關單位。投資計劃明確至具體項目,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及規模、建設工期、項目總投資、本次下達省基建投資、資金安排方式、項目單位(法人)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等。
第十三條 設區市發展改革委和省有關單位在接到鄉村振興專項投資計劃下達文件的5個工作日內,按要求轉發下達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
第十四條 投資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因個別項目不能按時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確需調整的,按照“誰下達、誰調整”的原則,由設區市發展改革委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省發展改革委調整,并及時在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中更新。
第十五條 各地在轉發下達鄉村振興專項投資計劃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和到位地方建設資金。鄉村振興專項不得用于補助單位人員經費、運轉經費等基本支出。各地、各部門不得從鄉村振興專項中提取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環節工作,均依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據批準的內容按期施工,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責。
第十八條 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竣工驗收。項目審批部門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項目單位(法人)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項目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工程驗收后,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工程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項目實施、建設管理、計劃執行進度、資金撥付與使用等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項目單位(法人)規范建設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投資效益。
第二十一條 加強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和績效目標考核,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省有關單位每月5日前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將相關情況報送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年底前將年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形成評價報告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評估督導辦法有關要求,對鄉村振興專項項目進行在線監測、評估督導。對未按要求通過江西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調度平臺報送項目信息的,或錄入信息數據不準確、不及時、不完整的,省發展改革委將通報地方政府或省有關單位,并作為后續鄉村振興專項安排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三條 對于項目實施管理中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于投資計劃執行、項目管理、績效考核情況較好的地區,在下一年度投資安排將給予適當傾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原《江西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鄉村振興專項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版)》(贛發改農經〔2024〕127號)廢止。
來源:江西省發改委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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