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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招標行為管理的通知
各區、市招投標監管部門,各招標人,各招標代理機構,各相關單位:
為持續深化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招標行為管理,夯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及招標代理機構招標組織直接責任,推動招標工作公平、公正、高質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招標行為管理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履行的職責義務
1.招標人應依法嚴格落實招標人主體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應依法切實履行組織招標活動的直接責任。
2.招標人應嚴格執行強制招標制度。根據《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6號)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范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等規定的必須招標項目范圍,應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須依法招標,應公開招標的須依法公開招標。
3.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應全部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4.招標人應切實履行招標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招標投標事項集體研究、合法合規性審查等議事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內部監督作用;對招標投標事項管理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內部管控。
5.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組織招標前,招標人應按照權責匹配原則落實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負責人。
6.在招標文件發布前,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提交完整、真實的項目現場情況及影像資料。
7.招標人應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對于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合法合規、科學合理、符合需求,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對招標文件編制承擔法律責任。
8.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應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
9.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類型等項目實際,對照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全過程工程咨詢、建筑師負責制、貨物采購等國家最新發布的資質標準及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投標人資質資格條件。符合承擔招標項目的資質類別及等級要求的,應當全部納入投標允許資質范圍。
10.招標人應具備實施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能力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11.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應就與招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單位是否具備參與投標的資格,可以參與投標的是否影響公平競爭,此前在該項目中承擔過相應前期服務等工作的相關單位是否具備投標資格等予以明確。
12.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依法明確項目負責人資格要求。
13.招標人應在招標公告中依法明確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以及聯合體相應規則。
14.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依法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15.招標人設置的同類工程業績應與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類型等相匹配。工程總承包項目應合理設置同類工程業績作為資格要求。
16.招標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17.招標人應同時接受現金保證金和銀行保函等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在招標文件中規范約定招標投標交易擔保形式、金額或比例、收退時間等。
18.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19.招標人設定的否決投標事項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否決投標事項應在招標文件中逐條明確。
20.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的內容、規模、類型等項目具體實際科學合理設置評標辦法,合法、規范、公平、公正。評審項目、要求及分值等應以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為限度審慎設置,公平對待各級各類潛在投標市場主體,確保公正、合理、無傾向性,保證公平、充分的市場競爭。
21.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
22.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等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依法進行招標。
23.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24.招標人應當選派或委托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的人員作為招標人代表參加評標,并遵守利益沖突回避原則。
25.招標人代表發現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應當及時提醒、勸阻并向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報告。
26.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發現異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復核,確認存在問題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糾正。
27.招標人是異議處理的責任主體,應當暢通異議渠道,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在法定時限內答復和處理異議,積極引導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28.招標人及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招標檔案管理,及時收集、整理、歸檔招標投標交易和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資料和信息數據,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29.根據《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魯建建管字〔2025〕2號),招標人可依法查詢和使用公開的信用信息。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將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招標投標參考依據的,應依法規范。
30.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依規、誠信自律經營,并承擔組織招標的直接責任。對于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等提出的違法要求應當堅決抵制、及時勸阻,不得背離職業道德無原則附和,相關線索第一時間報告行政監督部門。
31.招標代理活動結束后,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向招標人提交全套招標檔案資料。
32.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禁止的負面行為
1.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內外勾結,徇私舞弊,插手干預,暗箱操作,設租尋租、利益輸送、借標生財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2.招標人不得串通授意相關人員規避招標或指定中標單位,明示或暗示招標代理機構或評標專家等相關人員干預影響、擅自改變、強迫廢除評標結果,或通過其他方式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為特定投標人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3.招標人不得利用職務影響,或特定關系人利用領導干部職務影響,違規違法承攬工程,利用招標投標進行貪污賄賂、權力尋租、利益輸送等。
4.招標人不得縱容協助默許掛靠、圍標串標、出借資質、弄虛作假、買標賣標、違規轉包分包等行為。
5.招標人不得在項目招標中不擔當、不作為,招標工作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一交了之,對評標報告審查走過場,不管不問,主體責任缺失。
6.招標人不得以肢解發包、化整為零、招小送大、設定不合理的暫估價或者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或以邀請招標方式代替公開招標。
7.應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法定公開招標項目,招標人不得采取在其他網站發布公告等形式進行非正規場所、程序的公開招標,違規代替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
8.招標人不得以戰略合作、招商引資、時間緊張等理由搞“未招先建”“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虛假招標;不得通過集體決策、會議紀要、函復意見、備忘錄等方式將依法必須招標項目轉為采用談判、詢比、競價或者直接采購等非招標方式。
9.招標人不得隨意改變法定招標程序。依法經項目審批、核準部門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10.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設置隱性壁壘,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11.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及嚴重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投標重要信息。
12.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量身定制評標辦法,不得設置針對特定投標人或群體的保護性、傾向性條款,或設定歧視性條款。
13.招標人不得有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肢解發包、違反法定程序發包等違法發包的行為。除單獨立項(核準、備案)的專業工程外,招標人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
14.招標人不得故意縮小或違規擴大資質范圍、抬高或降低資質等級。
15.依法必須招標項目不得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業績、獎項,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資格要求以及加分或中標條件,不得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
16.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資格審查、評標打分辦法等。
17.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人一律不得將《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準入類職業資格事項以外的人員職業資格作為投標要求、評標依據或中標條件。
18.招標人應當與中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規定訂立書面合同,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19.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20.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21.招標人對工程技術上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單位工程不得分割標段。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標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22.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保證金或其他費用。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保證金。投標人使用保函、保證保險非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投標人、中標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單的銀行、擔保機構或保險機構。
23.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的,不得帶有明示或者暗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信息。
24.施工總承包招標,其設置的暫估價金額不得超過招標控制價的30%,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均應包含在招標范圍內。設計文件深度能夠滿足施工要求的,不得設置暫估價,設置暫估價的,視為肢解發包。
25.招標人代表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潛在投標人、評標專家或相關利害關系人。
26.招標人代表不得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言論或者暗示性的意見建議,干擾或影響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公正獨立評標。
27.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28.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篡改、損毀、偽造或者擅自銷毀招標檔案。
29.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根據《山東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魯建建管字〔2025〕2號),將可公開查詢的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招標投標參考依據的,不得利用信用評價結果設置隱性壁壘,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30.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招投標活動中弄虛作假、向投標人索取不正當利益。
31.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取行賄、提供回扣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攬業務。
32.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招標人、投標人、評標專家、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等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
33.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34.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應禁止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切實遵守法律法規,履行職責義務,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嚴肅處理。
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10月14日
來源:青島市住建局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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