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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沾化區、惠民縣、無棣縣、博興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經濟開發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務局,高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北海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工程建設、監理、施工單位:
今年以來, 全市各縣(市、區)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八抓20條”創新舉措,按照“嚴管重罰”和“視隱患為事故”的要求,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有力推動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形勢平穩向好。為扎實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組織對今年以來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從中選出3個典型案例(第二批),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借鑒。
濱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17日
案例一 塔式起重機力矩限位器失效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安全管理 起重機械 安全裝置
【要旨】起重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不到位,導致塔吊力矩限位器失效,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30日,市住建局第三方巡查組對博興縣某在建項目檢查時,發現該項目使用的31#塔機維護保養不到位,導致該塔機力矩限位器失效。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規定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第八條“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五)建筑其中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規定。
【查處依據及結果】
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違反本規定,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條第(一)、(二)、(四)、(六)項安全職責的。”檢查人員現場下達了《建筑工程安全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該部位施工作業,要求項目部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整改,并對該施工企業處以罰款人民幣7000元整。
【案例評析】
塔式起重機力矩限位器失效,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時,會導致無法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危害極大。本案中,塔機使用單位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規定。
案例二 高處作業人員違章操作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安全管理 高處墜落 違章操作
【要旨】安全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基本案情】
5月21日-6月4日期間,沾化區住建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沾化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沾化區某項目17#樓進行外墻施工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多次在半空中通過吊籃進出樓層,存在高空墜落風險,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違反了《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JG中第5.5.9條“吊籃正常工作時,人員應從地面進入吊籃內,不得從建筑物頂部、窗口等處或其他孔洞處出入吊籃”。違反了《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規定。
【查處依據及結果】
《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6月4日,檢查人員現場下達了《建筑工程安全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該部位施工作業,要求項目部按照規范要求進行整改。6月21日移交沾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立案調查,7月18日,沾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該施工企業做出罰款人民幣20000元整,責令停業整頓30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吊籃作業人員多次在半空中通過吊籃進出樓層,違章作業,存在極大的高空墜落風險隱患,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隱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本案中,違反了《山東省建筑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規定。
案例三 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
安全管理 基坑支護 施工方案
【要旨】施工單位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應當按照方案要求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施工,做出整改后,方可重新施工。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3日,無棣縣住建局在對某施工企業承建的某項目檢查中,發現該項目12#樓南側車庫基坑邊坡未按基坑支護設計文件要求施工。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規定)。
【查處依據及結果】
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 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檢查人員現場下達了《建筑工程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該部位施工作業,要求項目部按照施工組織設計要求進行整改,并對該施工企業立案處罰。目前,該案件正在移交中。
【案例評析】
基坑施工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可能導致安全隱患。嚴重威脅施工作業安全,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如果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可能導致基坑大面積坍塌等情況,嚴重影響工程質量。本案中,施工單位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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