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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開展建筑業企業資質事中事后監管檢查,發現煙臺恒志置業有限公司等12家建筑業企業有關資質不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規定,本機關決定撤回煙臺恒志置業有限公司等12家建筑業企業有關資質(詳見附件),并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建筑業企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作廢,企業應當及時將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交回資質許可機關:……(三)資質證書依法被撤回、撤銷或吊銷的”規定,依法予以注銷。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擬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企業名單(20241025).xlsx
煙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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