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app免費領取會員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州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公告期間,有意見或建議的,請于公告時間內以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反饋。單位意見或建議需經法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個人意見或建議須經本人簽字。為便于工作聯系,請在修改意見或建議后附聯系方式。
公告時間:2025年2月20日至2025年2月28日
聯系人:程琳菲
聯系電話:0572-2054748
電子郵箱:254889344@qq.com
收信地址:湖州市蓮花莊路137號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郵編:313000。
附件:湖州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2月20日
附件
湖州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督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關于提升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效能的意見》(建房規〔2020〕4號)、《關于深化多跨協同推進二手房“帶押過戶”登記服務新模式的通知》(浙自然資規﹝2023﹞1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經紀管理的實施意見》(浙建〔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心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區范圍(含吳興區、南潯區、南太湖新區)內國有土地上已經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同時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現)售的商品房不屬于存量房。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交易資金是指交易當事人在“湖州市房地產交易及信用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網簽系統”)中的《浙江省存量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價款,不包括房屋交易過程中涉及的稅費及中介服務費。
第四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監督指導工作,具體委托浙江省湖州市華信公證處(以下簡稱“市公證處”)作為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的開設單位和監管實施單位。
市司法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湖州監管分局、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國人民銀行湖州市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我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
第五條 市公證處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在中心城區開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務業務的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戶名為“浙江省湖州市華信公證處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戶”的專用存款賬戶,專門用于存量房交易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金。
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后,市公證處及時報告市建設主管部門,并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開戶銀行,其轄屬分行營業部或分支機構均可開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務業務:
(一)遵守我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務規定。
(二)具備保障資金監管安全、規范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能滿足信息互通共享。
(三)與市公證處簽訂《湖州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金融服務協議》)。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市公證處通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與不動產登記、公積金管理、開戶銀行等部門、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和共享,實施信息化監管。
第八條 資金監管以自愿監管為原則,但涉及存量房“帶押過戶”和受讓方(買方)需貸款的,以及經房地產經紀機構居間服務促成的存量房交易資金必須納入監管。
第九條 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交易當事人在通過網簽系統辦理《買賣合同》網簽前,與市公證處簽訂《湖州市中心城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以下簡稱《資金監管協議》),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手續,通過專戶監管、存儲和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當事人自行達成房屋交易的,在通過網簽系統辦理《買賣合同》網簽前,與市公證處簽訂《資金監管協議》或《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聲明》等文書。
第十條 交易當事人變更或解除《買賣合同》的,應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和其他規定材料,通過網簽系統變更或撤銷《買賣合同》。
存量房已有簽約記錄未撤銷的,交易當事人需先撤銷原簽約記錄后,方可重新簽約。
第十一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在簽署《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聲明》后,可以不納入交易資金監管:
(一)依據生效法律文書轉移的;
(二)拍賣轉讓的;
(三)出資入股的;
(四)繼承、贈與、析產、產權調換的;
(五)共有人之間份額轉讓的;
(六)配偶及近親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間轉讓的;
(七)屬于國有資產掛牌交易的;
(八)其他不具備資金監管條件的情形。
第十二條 存量房交易資金在監管賬戶存續期間產生的利息歸屬,由交易當事人在《資金監管協議》中自行約定。納入監管的存量房交易資金,如交易完成,按《資金監管協議》及時劃轉到約定賬戶;如交易未達成,原路退回交易資金。
第十三條 實施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資金全部到賬后,交易當事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第十四條 以按揭貸款(含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房價款的,先由交易當事人按相關要求提供貸款申請資料,貸款銀行(或公積金中心)對買方的貸款資格進行預審核。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由買方憑《買賣合同》及相關資料辦理貸款審批,約定的監管資金全部到賬后,交易當事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和抵押權組合登記。
第十五條 采用“帶押過戶”方式的,交易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和《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監管資金全部到賬后,交易當事人及涉及的貸款方共同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抵押權轉移登記以及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交易雙方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完成后,市公證處按《資金監管協議》約定的時點和金額,將監管資金劃轉至約定賬戶。
市公證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支付,開戶銀行在接收到市公證處劃轉指令后的1個工作日內劃轉資金。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當事人可申請解除交易資金監管:
(一)不動產轉移登記前,交易當事人經協商終止交易,解除買賣合同的;
(二)不動產轉移登記前,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依法終止、解除買賣合同或被確認無效的;
(三)不動產登記部門不予登記,導致合同解除的;
(四)其他需要撤銷存量房屋交易資金監管情形的。
解除交易資金監管的,在撤銷買賣合同時,同步簽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申請書(雙方)》,市公證處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支付原路退回交易資金,開戶銀行于接收到市公證處劃轉指令后的1個工作日內劃轉資金。
第十八條 《資金監管協議》《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聲明》《解除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申請書》由市公證處統一制定,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明確交易資金劃轉節點、各方權利義務及相關法律責任等。
第十九條 市公證處、開戶銀行不得向交易當事人收取任何資金監管服務費用。因交易資金劃轉產生的手續費根據開戶銀行公示的金融服務收費標準及優惠政策執行或減免。
第二十條 市公證處、開戶銀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資金監管中獲取的交易當事人的有關個人信息,應依法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在處理個人信息中如對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交易當事人應如實申報交易及資金監管信息,因交易當事人申報不實原因引發民事糾紛、造成損失的,由交易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存量房交易過程中有故意誘導或違背交易當事人意愿規避交易資金監管的、協助交易當事人虛假申報交易資金監管信息及其他禁止行為的,市建設主管部門可采取約談告誡、責令限期整改、記入信用信息管理、發布風險提示、暫停或取消網簽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的,市建設主管部門通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公證處應組織交易當事人協商解決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協商不成的,交易當事人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從事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25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三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4004795-14168-52-通知公告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上一篇:政策新聞 | 珠海市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公示表(綠景璽悅灣花園北區5、7棟2套)
下一篇:政策新聞 | 安全生產科積極傳達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精神
推薦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