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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發改法規聯規〔2025〕2號
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發展改革委(局)、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部門、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
為保障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我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程序,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商務廳
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關部門
吉林省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標投標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7部委11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投標異議與投訴處理工作。
各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農業農村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監管權限,對招標投標的異議處理進行監督,受理和處理招標投標投訴。
省級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政數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建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平臺。
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接受投訴事項,并將處理情況在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平臺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政數部門定期匯總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平臺投訴情況,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做好投訴處理督導工作。
第四條 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在不接受招標人異議答復意見的情形下,可以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明確異議、投訴受理的機構名稱及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等)。同時在招標文件中告知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在法定的時限內行使異議或者投訴的權利。
第六條 異議、投訴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則,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招標人應當依法處理異議,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
第二章 異議的提出與處理
第八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規定,應按下列規定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一)認為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或者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或通過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認為開標活動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在開標現場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三)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九條 異議人對除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異議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異議人系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說明。
第十條 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
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和提出投訴。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開標現場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當場答復,并制作記錄;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后3日內作出實質性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異議事項情況復雜、涉及面廣,招標人不能在3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適當延期,但不超過7日,且應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
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入公示期,答復后剩余公示期不足3日的應順延。
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招標人未依法處理異議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直接介入調查。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
第十二條 招標人的答復記錄通過招標投標活動投訴平臺推送給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章 投訴的提出和處理
第十三條投訴人在不接受異議答復的情形下,可以向招標人或行政監管管理部門提出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郵件、錄音等)和相關證明材料。
對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應先提出異議的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附提出異議的證明材料。已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的,應當一并說明。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投訴的,投訴書必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投訴書有關材料是外文的,投訴人應當同時提供其中文譯本。
第十四條投訴人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五條投訴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給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有關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六條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投訴。
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的,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七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內部負責受理投訴的機構及其聯系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并通過本部門網站和公共資源交易一體化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或投訴舉報平臺轉辦件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做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五)投訴事項應先提出異議沒有提出異議、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六)超過投訴時限的。
第二十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的主要負責人;
(二)在近三年內本人曾經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一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調取、查閱有關文件,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對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門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取證時,應當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并做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未簽字的筆錄材料不得作為證據。
第二十三條在投訴處理過程中,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于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也不得將投訴事項透露給與投訴無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第二十六條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或者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出處罰。
第二十八條負責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二十九條投訴處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附相關證據);
(五)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第三十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發現有違紀違法的線索或者證據的,招標人應當依法移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公安機關予以查處,不得隱匿或者掩蓋。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受理異議或者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在招標投標異議、投訴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方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失信行為的,納入信用記錄,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國·吉林”網站,實施信用聯合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建議其行政主管機關、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執業不良行為、進場交易行為評價不良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惡意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情形投訴的,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駁回投訴,并給予警告,對其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相應處罰。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執法活動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異議是指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不合格結果、招標文件、開標或者評標結果可能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問題,依法向招標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行為。
(二)投訴是指潛在投標人、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以及異議人對招標人的異議答復不服,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向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要求制止違法行為或者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投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10日
本文版權歸腿腿教學網及原創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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