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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吉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吉發改法規聯規〔2025〕3號
各市(州)、長白山開發區、梅河口市發展改革委(局)、自然資源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商務部門、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獲取招標信息,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聯合制定了《吉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附:《吉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自然資源廳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吉林省水利廳
吉林省農業農村廳
吉林省商務廳
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抄送:中省直有關部門
吉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吉林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保障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平等獲取招標信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第10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標項目的決策信息、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公告及相關變更和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信息。
本辦法適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發布、管理與監督活動。
第三條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應當遵循公益服務、公開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原則,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均應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
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建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政數部門)負責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媒介的建設、管理工作。
省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國有資產、通信管理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本行業、本領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發布內容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范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標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的,潛在投標人獲取電子招標文件和傳送投標文件交易平臺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量、工期(交貨期、服務期);
(二)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中標候選人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情況;
(六)招標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公告應當載明中標人名稱、項目負責人等人員名單。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應當公開中標合同信息以及項目重大變動、合同重大變更和履行信息等。
第三章 發布程序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吉林省電子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吉林省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網址:http://www.jl.gov.cn/ggzy/,以下簡稱“省發布媒介”)發布。
未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視為未發布。
第九條 省發布媒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推送至“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開,但需確保在各媒介發布的內容一致。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變其內容,同時必須注明信息來源。
第十一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件編制,實現標準化、格式化。
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應當由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蓋章,并由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項目負責人簽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應當按規定進行電子簽名。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擬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省發布媒介負責發布和交互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完整性。依法需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備案的信息,未經審核備案不得在省發布媒介發布。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關于時限的規定。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特殊項目經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5日。
第十四條 按照電子招標投標有關數據規范要求交互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省發布媒介應當自收到起12小時內發布。
采用電子郵件、電子介質、傳真、紙質文本等其他形式提交或者直接錄入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的,省發布媒介應當自核驗確認起1個工作日內發布。
核驗確認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省發布媒介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數據電文不被篡改、不遺漏和至少10年內可追溯。已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確需澄清或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采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在原發布媒介發布更正內容和原文內容,并注明原因。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可以要求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予以澄清或修改:
(一)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
(二)在兩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不一致;
(三)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認真核查,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意見的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七條 省發布媒介應當免費提供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服務,并允許社會公眾和市場主體免費、及時查閱前述招標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同時應通過專門欄目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費提供信息歸類和檢索服務。設置專門欄目,方便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就其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并及時反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認為省發布媒介在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或省政數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政數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一般投訴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重大投訴3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及有關規定處罰:
(一)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三)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四)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一條 省發布媒介在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
(一)違法收取費用;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或者拒不按規定交互信息;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發布時間;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發布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生遺漏、錯誤;
(五)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其他媒介違規發布或轉載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責令改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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