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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湘建質〔2025〕58號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城市管理局),湘江新區開發建設局、行政執法局: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5月31日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實各方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升基層應急管理能力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指導、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散工程,是指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等有關活動。主要包括:
(一)限額以下的各類房屋建筑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
(二)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鋪、辦公樓、廠房、工業建筑等非住宅類房屋裝飾裝修活動;
(三)限額以下的城鎮既有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或改造活動;
(四)限額以下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活動;
(五)限額以下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活動;
(六)限額以下的冷庫工程土建施工活動;
(七)限額以下的城鎮燃氣、給排水等市政管網工程土建施工活動;
(八)限額以下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充電設施土建施工活動;
(九)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十)其他按規定納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產監管的建設活動。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依法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予以調整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小散工程,應實施重點監管:
(一)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動火作業的小散工程;
(二)需要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小散工程;
(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改變房屋用途用于人員密集場所的小散工程;
(四)含開挖深度3米以上基坑(溝槽)或冷庫工程土建施工等危險性較大施工內容的小散工程;
(五)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小散工程;
(六)其他按規定應當納入重點監管的小散工程。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五條 組織建設小散工程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開工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
(二)開工前應當與施工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的責任和義務。依法將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督促其在資質等級許可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三)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督促施工單位嚴格依法施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四)涉及挖掘作業的,依法提供或協調有關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五)保障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相關費用,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
(六)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以及改變房屋用途作為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七)不得將應當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肢解為若干小散工程,規避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學校、養老院等)作為建設單位組織建設的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相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包括醫院、學校、養老院等)應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職責,落實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責任。
第六條 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施工活動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實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應識別危險源并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安全風險、注意事項、禁止行為和應急保障措施。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配備符合規范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涉及建筑施工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特種作業證書。
(三)在既有建筑進行擴建、改建、裝飾裝修等施工時,應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嚴格按防火分區規范要求進行防火分隔,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消防設施應完好有效。
(四)加強涉及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建筑小散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時間,及時排查整改事故隱患,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小散工程完工后,協助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根據竣工驗收合格相關證明材料,將相關信息納入房屋安全明白卡并在顯著位置張貼。
對于在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內(含地下室)施工且涉及動火作業的小散工程,應制定應急疏散方案,按要求設置疏散標志,疏散通道保持暢通,在施工作業時必須疏散區域內非施工作業人員。
(五)涉及動火作業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履行動火作業審批手續,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要嚴格審查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方案,落實消防安全具體措施,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生火情及時處置。
(六)涉及高處作業(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進行的作業)的,嚴格落實安全防護設施到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安全帶、安全帽等防高墜措施。
(七)嚴格落實對地鐵隧道、燃氣管道、油氣管線、電力管線等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的安全保護措施,施工前對地下管線相關資料進行現場核實。
(八)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執行先通風、后作業等有關要求,作業時現場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九)涉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施工前應制定施工方案,明確施工計劃、重大危險源、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應急處置措施等,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確認并存檔。
施工現場至少配備1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或安全管理人員應結合工程特點向管理人員、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危險事項及安全生產要點;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安全風險公示牌,公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相關技術標準、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住宅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組織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認真履行本辦法第五條建設單位相關主體責任。裝修人或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并落實本辦法第六條施工單位相關主體責任,保障施工人員安全及周邊環境安全。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八條 小散工程實行信息登記制度。小散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鄉鎮(街道)進行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對提供的信息負責,并接受安全生產指導。
登記信息主要包括工程地點、工程規模、主要施工內容、計劃工期、責任主體及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等,同時明確是否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
信息登記為告知性登記,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依據,不作為確認相關工程建設活動合法性的依據,不視為對違法建設施工的許可。
第九條 鄉鎮(街道)應及時查閱建設單位提交的安全信息,對信息登記存在明顯敷衍或錯誤的,提醒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補充修改完善。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小散工程施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按信息登記指引有關要求告知鄉鎮(街道)完工情況,落實銷號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修人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有關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或鄉鎮(街道)進行申報登記,由受理登記部門將相關信息錄入小散工程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并在工程完工且驗收合格后及時進行完工銷號。[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無物業服務企業但有房屋管理機構的,向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無物業服務企業和房屋管理機構的,向鄉鎮(街道)申報]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托項目動態監管平臺統籌建立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小散工程安全生產信息登記管理系統,推動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信息化。系統上線前,應采取現場登記等方式落實信息登記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負責:
(一)指導本地區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發布安全生產管理宣傳手冊,出臺安全生產信息登記指引,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二)協調縣(市)區政府組織鄉鎮(街道)具體實施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三)指導督促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業務培訓和安全生產檢查。
(四)指導本地區小散工程相關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小散工程其他職責。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要負責:
(一)督促指導鄉鎮(街道)具體實施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每年對轄區小散工程安全管理按信息登記5%比例開展隨機抽查,集中抽查不少于兩次。
(二)處理鄉鎮(街道)函告的小散工程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等行為,或將違法線索移交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并跟蹤查處情況。
(三)每年組織開展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
(四)收集發布小散工程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五)組織或委托所屬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在安全生產信息登記后或接到鄉鎮(街道)告知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并填寫《安全檢查記錄表》(見附件)。施工期間納入日常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加強開工安全條件審查、隱蔽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監督管控,每月不少于一次監督抽查,督促責任主體嚴格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于涉及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小散工程,施工前應檢查按規定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的情況。
(六)履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小散工程其他職責。
縣(市)區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小散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街道)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主要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服務,廣泛告知信息登記具體方式,指導建設單位施工前進行開工信息登記,核實信息登記內容,告知小散工程的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
(二)對信息登記或巡查發現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應及時函告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屬地政府已明確屬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函告相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三)開展小散工程安全巡查,發現小散工程未登記、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的,及時提醒、警示、制止并跟蹤督促整改,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小散工程應重點檢查,督促按照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四)對拒不整改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隱患等問題,及時有效處理或及時函告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屬地政府已經明確屬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函告相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
(五)開展轄區內小散工程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活動。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針對以上事項,根據鄉鎮(街道)實際承接能力,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調屬地政府明確其承擔相應職責;鄉鎮(街道)沒有能力或條件履行的,由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報請屬地政府明確承接職責的部門,確保職責不落空。
鄉鎮(街道)可以委托本轄區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助開展小散工程的信息登記、安全巡查、宣傳教育、預警提醒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小散工程存在未進行信息登記、未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等安全隱患問題的,鄉鎮(街道)、房屋管理機構應予以制止并督促整改。對拒不進行信息登記的,由鄉鎮(街道)或房屋管理機構納入“存在安全風險單位”名單予以掛牌警示;對拒不整改小散工程安全隱患的,及時函告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屬地政府已明確屬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函告相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依職責處理。
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第十一條受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申報登記的物業服務企業、房屋管理機構或鄉鎮(街道),應當加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及時將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定期開展安全巡查,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規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違規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未經批準搭建或拆改等行為,應當立即制止。
因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屬地鄉鎮(街道)依法處理;對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房屋管理機構或鄉鎮(街道)應當依法處理。鄉鎮(街道)依法依職責無法處理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發現的小散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對屬于授權執法事項范圍內的,依法查處;對授權執法事項范圍以外的,鄉鎮(街道)應及時函告相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屬地政府已明確屬于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范圍的,應及時函告相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收到鄉鎮(街道)函告的違法違規線索后,應及時組織人員現場核查,依職責責令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行為屬住房城鄉建設(含城市管理)領域的,應依法依職責予以立案處罰或將違法問題線索及時移交相關執法部門,并跟蹤督促責任主體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因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傾倒、垮塌等嚴重安全隱患,對周邊財產和人身安全帶來嚴重影響,且主體責任單位拒不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會同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鄉鎮(街道)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強制排除危險。
違法問題線索涉及其他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部門的,住房城鄉建設或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將違法問題線索及時函告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加強群防群治,鼓勵公眾對非法違法建設、施工安全隱患問題等向屬地鄉鎮(街道)反映,或通過“12345”、“12350”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舉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軍用房屋建筑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農村住房建設、戶外廣告招牌的安全生產管理已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領域其他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原則,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調指導本部門監管范圍內小散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附件:安全檢查記錄表(參考用表)
來源:湖南省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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