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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藏建質安〔2025〕174號
各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我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并經2025年第13次廳務會研究通過,現將該《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9月30日
附件
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以及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以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鎮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公交場站、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城市防洪、地下公共設施等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委托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未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由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
第四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將工程質量監督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保障工作開展。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類專業技術人員協助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也可采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托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砂漿)及建筑構配件生產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自治區實行工程質量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參與工程建設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工程質量檢測(監測)及預拌混凝土(砂漿)供應等單位的質量信用評價管理工作機制。
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建立完善不良記錄管理制度。
第七條 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依托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實施管理。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數據應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等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明確其監督工作內容、職責、權限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委托書。
(二)具有一定數量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人員數量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三)具有開展監督工作所需要的固定辦公場所和交通工具;配備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儀器、設備、工具。
(四)有健全的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具備與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條件。
第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工程類執業注冊資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質量管理或者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經歷;
(三)熟悉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的工程建設標準;
(四)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職業道德。
監督人員符合上述條件,通過業務能力考核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 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由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考核認定的監督范圍內依法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并對工程質量監督承擔監督責任。
第十一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建立相應的考核管理檔案。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
(二)工程監督覆蓋率、所監督工程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
(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基本條件的符合情況;
(四)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建立情況;
(五)行政執法情況;
(六)監督區域發生質量事故及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情況;
(七)其他有關規定內容。
第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崗位考核,每年進行一次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培訓,并適時組織開展繼續教育培訓。崗位考核的內容包括:
(一)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情況;
(二)所監督工程參建責任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實體質量符合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
(三)監督職責履行情況;
(四)監督人員條件符合情況;
(五)業務能力情況。
第三章 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自治區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與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工程質量報監資料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推送至自治區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實現“一表申請、一窗受理”。審批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審核。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同步提交以下工程質量報監資料:
(一)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安全生產承諾書和法人授權書(五方責任主體);
(二)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三)經監理單位審核確認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四)危險性較大工程分部分項清單及專項施工方案;
(五)安全文明措施費使用計劃。
對符合要求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3日內核發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并建立工程質量監督信息檔案;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期限自辦理監督手續至竣工驗收或終止監督時結束。工程因故中止(不含因重要活動、法定節假日及被責令停工等情形)施工超過1個月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監督機構提交中止時間、原因及質量保障措施等資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查后,發放中止監督告知書。
第十六條 中止施工項目復工時,建設單位應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復工報告。復工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三方責任主體(建設、施工、監理)質量安全責任履行情況;
(二)中止期間質量安全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及重點部位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對符合條件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3日內發放恢復監督告知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監督告知書:
(一)已按圖紙及合同約定內容施工完畢并經質量驗收合格,施工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后,超過3個月未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工程項目實體不復存在的;
(三)其他需終止監督的情形。
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工程,后續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建設單位應提前5個工作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進行現場監督。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遵循差別化監督原則,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及工程參建單位的業績、信用、工程質量保證能力等情況實施分類監督。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
(二)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四)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
(五)對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根據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質量工作目標,制定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形成質量形勢報告。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抽查抽測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的質量行為;
(四)監督工程分部分項和竣工驗收;
(五)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二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工程質量監督申請后,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結合工程實際及時制定工作計劃,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建設、施工、監理單位。
工作計劃應包括工程基本情況、監督人員、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檢查的內容和方式、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內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二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紙,采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本辦法所稱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采取抽查方式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建筑節能、環保等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使用安全、功能方面的檢驗資料,采取抽查、抽測方式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施工、生產、檢測現場進行檢查;
(四)責令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停止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質量問題,責令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檢測;
(六)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并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二十四條 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時,重點檢查以下內容,檢查完成后應當形成工程質量行為抽查記錄。
(一)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辦理情況;施工圖設計審查及原設計有重大修改、變動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重新報審情況;組織竣工驗收等情況;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情況。
(二)勘察、設計單位:簽發設計修改變更、技術洽商情況;參加地基驗槽、基礎、主體結構及有關重要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參加有關工程質量問題和質量事故的處理等情況;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等情況。
(三)施工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和到崗履職情況;相關專業工種操作上崗資格及配備到位情況;分包單位資質及對分包單位的管理情況;按圖施工、施工檢(試)驗、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的處理等情況;工程竣工報告等情況。
(四)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建立情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等項目監理人員資格和到崗履職情況;見證取樣制度實施情況;對重點部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及平行檢驗情況;組織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質量驗收,參與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等情況。
(五)質量檢測(監測)單位:按核準業務范圍承接任務情況;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檢測(監測)及工作成果符合相關要求、真實有效情況;主要建筑材料檢測報告同步上傳自治區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等情況。
(六)預拌混凝土(砂漿)供應單位:按核準的業務范圍供應產品情況;供應的預拌混凝土(砂漿)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和檢測報告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真實有效情況;試驗室符合質量管理相關要求情況。
第二十五條 工程實體質量監督以抽查為主要方式,檢查工程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工程技術資料。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關鍵部位的抽測項目主要包括:
(一)鋼筋等建筑材料需抽測的項目;
(二)結構混凝土強度;
(三)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混凝土保護層厚度;
(四)現澆樓板厚度;
(五)主體結構檢測報告;
(六)鋼結構工程中需抽測的項目;
(七)安裝工程中需抽測的項目;
(八)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其他需檢測的項目;
(九)易出現工程質量通病的部位和節點:
(十)其他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
抽查、抽測須形成記錄,包括抽查、抽測的部位、內容和結果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檢查中發現的工程質量隱患和違規行為,應通過微信小程序“首筑行政”下達整改通知書和整改時限。
責任單位在規定時限完成整改后,應通過自治區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上報整改情況,經監理單位核查確認后,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復核不合格的,延長整改時限并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地(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由縣(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現場確認、線上整改資料復核。自治區、地(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適時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發現嚴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耐久性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應急督導機制,現場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應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工程發生質量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五章 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后,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竣工預驗收合格的,由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監理企業提交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并確認竣工驗收的各項條件符合要求后,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提前5日將驗收的時間、地點、方案,工程質量達到的標準情況以及驗收組成人員名單,書面通知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監督驗收條件、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和執行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監督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
(二)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檢測(監測)單位質量行為及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等的檢查情況;
(三)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檢測)情況;
(四)工程質量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五)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情況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六)各方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有資格人員的不良記錄內容;
(七)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八)對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議。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竣工驗收監督時,發現重點監督內容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整改并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相關資料上傳至自治區智慧化工地服務與監管平臺備案。
第六章 監督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和相關執業人員違反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要予以制止、糾正、責令整改,同步調查取證,做好相關執法工作記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經報告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地(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處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監測)等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應按照《西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牧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各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 年11月1日起試行。《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藏建質安〔2012〕56 號)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廢止。
來源:西藏自治區住建廳 官網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師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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