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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建(村)發〔2024〕14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教育廳、民委(宗教局)、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商務廳、文化和旅游廳、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水利廳、國資委、供銷社、地震局、林業和草原局,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寧夏農墾集團,中央駐寧有關單位(企業):
為加強我區農村房屋建設管理,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履職切實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4〕1473號),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應急管理廳、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市場監管廳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市場監管廳
2024年10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
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建村規〔2024〕4號)和《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認真履職切實加強農村房屋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4〕1473號),將農村房屋(以下簡稱農房)質量安全監管貫穿建設管理使用全過程,持續加強和改進我區農房建設管理工作,到2025年,農房安全風險得到有效管控,農房建設行為規范有序,農房質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到2027年,基本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要求的農房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形成農房質量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到2035年,全面建立農房建設管理制度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農房質量安全得到切實保障,農房建設品質大幅提升。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持續強化既有農房安全管理
(一)常態化開展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接續做好農房安全隱患排查、自然災害風險普查、自建房和城鄉危舊房排查整治工作,穩定發揮產權(使用)人日常主動發現申報、村組網格巡查員日常巡查報告、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員定期不定期檢查排查、縣(區)及市級技術指導員核查和房屋信息每年比對篩查處置為主的房屋安全動態監測機制作用,全面徹底排查農房安全隱患,實時更新房屋安全隱患“疑似清單”、“初判清單”、“鑒定清單”,對D級和不宜居住的C級危房第一時間標危,采取硬隔離措施有效管控,督促通過工程措施加快整治,并對疑似和初判有風險隱患的房屋持續重點監測,確保隱患動態清零,農房使用安全。建立沒有抗震構造措施房齡達到25年或有抗震構造措施房齡達到30年農房的定期體檢制度,聘請專業機構按期進行安全鑒定。
(二)嚴格改變用途和改(擴)建農房管理。加強用作經營、公共服務和人員密集場所的農房管理,嚴格落實“應當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后方可使用”審批要求,加強農房用作經營活動的審批監管。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應加強改變用途農房信息共享,加大聯合抽查檢查力度,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產權(使用)人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恢復使用。實施農房改(擴)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等有關審批手續,并嚴格按照相關工程建設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農房改擴建和變更用途等涉及調整規劃的,應嚴格履行規劃調整審批程序。嚴禁違規加層加蓋,嚴禁違規變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飾裝修。
(三)深入推進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推進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堅決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明確的“及時將唯一住房是危窯危房和不抗震房農戶納入低收入群體予以住房保障”的政策,建立健全新階段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即增即改、動態清零和抗震宜居農房能改快改、愿改盡改”工作機制,做到應保盡保。加快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等工程。支持硬隔離管控的危房加快通過工程措施整治,暫無意愿無能力翻建改造的積極鼓勵予以拆除,嚴格落實“建新拆危”規定要求,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隱患,切實做到“危房不住人、住房無隱患”。
二、加快健全新建農房管理長效機制
(一)保障用地需求和選址安全。在村莊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新建農房應當符合村莊規劃,順應城鎮化發展和人口流動趨勢,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改擴建聚集發展空間,優先安排在中心鎮等適宜區域,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閑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切實保障新建農房選址安全,盡量避讓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易發區、山洪災害危險區和行洪泄洪通道。嚴格控制切坡建房。確需利用不利地段的,縣級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建設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處置措施。嚴格落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加強對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點選址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在自然保護地或者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建房的,應當符合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嚴格宅基地源頭管理。落實“一戶一宅”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閑置宅基地盤活利用政策。規范農村國有土地上宅基地管理,切實解決屬地移交地方國有農(林)場、非政策性移民村莊住房建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新建農房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和宅基地審批有關手續。村民申請異地建房,不同意退回原宅基地的,不得批準新的宅基地。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建房、未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以及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但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建房的行為,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應嚴格執法,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轄縣(市、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抽查檢查,確保相關許可合法合規。
(三)大力提升農房設計水平。新建農房一般不得超過2層,鼓勵委托有設計資質單位或具有執業資格的個人進行設計,或者選用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標準設計圖集。設計圖紙應明晰基本的抗震構造要求,明確基礎形式,設置圈梁、構造柱、門窗過梁等構造措施,提出圍護結構、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措施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確需修改的,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變更設計通知單或圖紙。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農房設計,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中的風貌管控要求。其他農村住宅、農村公共建筑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或選用標準設計。
(四)強化施工質量安全管理。建設1層、2層農房,可以委托鄉村建設工匠施工,也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對無圖紙或未“照圖施工”的,鄉鎮(街道)應指導改正。鄉鎮(街道)要落實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施工過程“五到場”(即選址踏勘到場、定點放線到場、基坑基槽驗收到場、分層承重構件完工到場、竣工驗收到場),并對地基基礎、模板安拆、腳手架安拆、起重設備、用電等安全進行檢查指導。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鄉鎮(街道)落實質量安全監管情況開展抽查。鼓勵施工單位(鄉村建設工匠)為施工人員購買意外傷害險。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確有資質的第三方服務等方式,加強對農房建設的管理和服務。新建、改(擴)建經營性自建房及其他農村住宅、農村公共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加強全過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五)有效提高農房建設品質。健全完善農房建設地方標準和技術導則,引導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風貌協調”的現代宜居農房。開展綠色建材下鄉活動,因地制宜推進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應用。積極推廣裝配式鋼結構農房、EPS模塊農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探索光伏建筑一體化設計應用,實施清潔能源制冷供熱,改造建設低碳綠色農房。優化農房功能布局,推行廚房、衛生間獨立設置,鼓勵同步實施墻體保溫、屋面隔熱、節能門窗、被動式暖房等節能降耗措施。加快農村改廁及水電氣路信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農房功能配套,滿足村民現代生產生活需要。
三、保障措施
按照自治區負總責,市、縣(區)抓落實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制度創新,保障農房建設管理有關工作順利開展。
(一)創新管理制度。制定《自治區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辦法》。各市、縣(區)要根據實際,因地制宜推動農房建設管理法規制度建設。優化行政審批管理,縣級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審批職責,指導鄉鎮(街道)統籌建立聯審聯辦制度,依法依規開展農房用地、規劃、建設行政審批,將農民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與宅基地審批合并辦理,實行“一個窗口”辦理,鼓勵各地將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與宅基地批準文件由鄉鎮一并發放。
(二)加強技術服務。大力推廣《寧夏特色抗震宜居農房設計方案圖集》《美麗鄉村建設圖則》等標準規范,鼓勵各地編制具有本地特色的農房設計圖集,提供農民免費使用并做好技術咨詢服務。推動設計下鄉,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建筑設計單位和專業人員提供農房設計服務,滿足村民個性化建房需求。統籌建立農房綜合管理信息平臺,推動實現農房建設管理“一網通辦”、“一網統管”,提升農房建設管理數字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三)優化市場環境。加強建材管理,按照“誰采購、誰負責”原則,落實建筑材料采購環節責任,監督施工單位或鄉村建設工匠對進場材料嚴格檢查把關。加強建筑市場管理,嚴格落實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主體責任。加強農房安全鑒定和檢測市場管理,及時公布鑒定檢測機構名錄,嚴厲打擊非法掛證、出借資質、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抓好隊伍建設。配齊配強農房質量安全村組網格巡查員、鄉鎮規劃建設管理員、縣(區)和市級技術指導員,做好農房建設管理技術指導和服務。加強鄉村建設工匠培訓,建立工匠名錄,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落實施工質量安全責任。以鄉村建設工匠為主體,培育小型化、專業化、規范化的鄉村建設服務團隊,承接農房和小型工程項目建設。
(五)強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做好農房建設管理、選址勘測定界、檢測鑒定等相關工作的經費保障。用好農村低收入群體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太陽能建筑一體化試點、冬季清潔取暖等項目資金,支持農房建設改造和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統籌財政涉農資金政策,協同推進農房基礎設施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農房建設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視情給予財政貼息等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開展農房保險試點,重點在地震易發區等推廣農房巨災保險制度。
附件
農房建設管理責任分工
責任主體 | 責任分工內容 | |
主體責任 | 產權人 | 為農房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農房安全管理、排危除險等首要責任。 |
設計、施工、使用、材料供應等單位(個人) | 為農房質量安全管理責任主體,分別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 |
屬地責任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 | 負責轄區內農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轄區內農房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
鄉鎮(街道) | 具體負責轄區內農房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宅基地審批、建設過程監管、使用過程管控、違法違規行為查核上報處置以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 | |
行政村(社區) | 協助鄉鎮(街道)對農房建設進行管理,將農房建設行為規范納入村規民約,引導協助村民做好農房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 |
部門責任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 負責指導農房建設,負責農房設計圖集編制推廣、指導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鄉村建設工匠培訓管理等工作。 |
應急管理部門 | 負責指導、協助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指導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的農房安全管理。 | |
自然資源部門 | 負責指導、監督村莊規劃編制、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規劃執法和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 | |
農業農村部門 | 負責宅基地管理與改革、指導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等工作。 | |
市場監管部門 | 負責加強農房用作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登記管理工作。 | |
發改、教育、民族宗教工作部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商務、文旅、衛健、生態環境、水利、國資委、供銷社、地震、林草、消防、農墾、中央駐寧單位(企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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